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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开家暴的洋葱” 温州中院探索反家暴司法之路

 发布时间:2014-12-04 15:43 浏览量: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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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   中国妇女报  姚改改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和美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理技能互动式培训班及研讨会”上,参训学员积极讨论发言。

美国反家暴专家鲍尔斯法官为参训学员讲课。

■ 本报记者 姚改改

 “很遗憾,未能将离异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前配偶以及未婚但稳定同居的亲密关系列入家暴范围。”1126日,仔细研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法官夏宁安对记者表示,“下一步,中院打算配合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推出一批涉家暴典型案例,并协同公安、检察、妇联等部门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其实,自2012年温州市两级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审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试点单位以来,多项试点工作包括在反家暴审判制度建设上已走在了全国前列。

剔除盲点——

 “未形成婚姻登记,同样可以造成家庭暴力”

 “前配偶或者虽未结婚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男女同居关系的,可视为家庭成员,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20139月,温州中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被告人刘某(男)在与文某(女)分手后,多次到文某暂住处骚扰并索要分手费。一次,文某再次受到骚扰后打电话报警,刘某心生歹意,企图用毛巾捂嘴、带电电线电死文某等方式实施犯罪。幸得闻讯赶来的群众制止,文某幸免于难。温州中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这一案件审理中,温州中院法官将被告人犯罪前的多次骚扰作为家暴史纳入量刑影响因素。“被告人因分手纠纷,三番五次骚扰被害人,这种持续性的骚扰行为属于威胁、恐吓型精神暴力,应当评价为家庭暴力,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罚。”夏宁安认为,“此案表明,未形成婚姻登记,同样可以造成家庭暴力。”

这一案例结果,与温州中院在反家暴审判制度上的探索分不开。

20126月,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前配偶或者虽未结婚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男女同居关系的,可视为家庭成员,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这一明确的适用范围表述,拓宽了家暴案件中家庭成员的外延。

 “拓宽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使得传统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的保护盲点——离异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前配偶以及未婚但稳定同居的男女之间的准家庭暴力犯罪,得以纳入到保护范围。”说到《指导意见》首要亮点,温州中院刑事一庭庭长任国权表示,现实中,由于房产分割不便以及社会观念日益开放等因素,这种现象较为普遍,立法时应引起注意。

《指导意见》的亮点并不局限于此。

探索之路——

 “为完善立法、促进司法改革做准备”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长期遭受暴力又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以暴制暴涉嫌犯罪的,在判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时予以从宽掌握。”

家庭暴力是一个横跨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的严谨学术概念,《指导意见》强化了家暴案件的专案专审力度。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专门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家庭暴力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心理进行评估。

对于长期施暴和以暴制暴被告人的区别量刑,《指导意见》同样做出了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人长期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长期遭受暴力又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以暴制暴涉嫌犯罪的,在判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时予以从宽掌握。

温州中院《指导意见》出台后,得到了时任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的批示肯定,希望其能为完善有关立法和促进司法改革做必要准备。“我们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审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专门性《指导意见》,在适用范围、证据采信规则、量刑从重从轻原则以及司法减轻、救助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虽然很多规定因为和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男权思想相悖,实施的过程中遭遇了不少阻力,但即使这探索之路走得艰难,我们也会一往无前地继续走下去。”说起温州中院在反家暴审判方面的探索,任国权眼中透出的是坚定。

如今,温州中院已经初步建立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专项司法统计制度,对每个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双方的人口学资料、施暴史、证据类型等相关数据进行细化统计分析。

观念转变——

反家暴工作才能迈开前进的脚步

 “如果不将贬义的家庭暴力从中性的家庭纠纷概念中独立出来,则无疑会大大稀释、泛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让罪恶找到了可以逍遥法外的庇护所。”

20127月,温州中院组建了专门的涉家庭暴力刑事审判合议庭,打造了一支专业化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判队伍,并多次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骨干和部分检察公诉骨干参加由最高法院法研所举办的,由美国、澳大利亚、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法官、检察官以及专家学者授课的反家暴专业培训。

这些培训,用夏宁安的话来说,“是对温州法院系统反家暴试点工作的一场观念洗礼”。

长久以来,中国一些法官对家庭暴力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过于狭隘,认为家庭暴力是“鸡毛蒜皮”小事儿,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混淆。这些误区导致民事案件审理忽视被告的长期家暴背景,刑事审理疏于核查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长期家暴背景。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难度。

 “家暴是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的复杂问题,研究家暴就像剥洋葱,剥开一层又一层。”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肯塔基州涉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专门法庭法官、反家暴专家鲍尔斯,用“剥洋葱”来比喻什么是家庭暴力。今年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和美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理技能互动式培训班及研讨会”邀请鲍尔斯法官作为学员们的主讲老师,来自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的60余位法官和检察官参加培训。

鲍尔斯告诉学员们,家庭暴力特指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一方侵害或威胁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模式。“家庭暴力发生在亲密的伴侣关系中,不一定非得是夫妻关系”,它的重点在“控制”,而不是偶发性的家庭暴力。如果简单地把家庭暴力等同于“打”,那么就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控制性。

夏宁安去年5月参加培训时,表现突出,给鲍尔斯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今年他以培训助手身份再次参加了培训。观察、比较、反馈学员们课堂表现,是培训助手的日常“工作”。在他看来,“家暴理念已经春风化雨般融入多数学员的审判思维方式中”。

行动源于内心,如果没有观念上的转变,反家暴无疑是一句空话。只有公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走出对家暴的认识误区,反家暴工作才能迈开前进的脚步。参加培训的学员们纷纷表示,如果不将贬义的家庭暴力从中性的家庭纠纷概念中独立出来,则无疑会大大稀释、泛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让罪恶找到了可以逍遥法外的庇护所。

路阻且长——

法官不是流水线上的操作工

 “如果所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刑事案件,都以‘因为家庭纠纷引发’一笔带过,对是不是琐事以及琐事背后的是非不闻不问,那要法官做什么呢?这么简单的话,机器人也会判案。”

去年年初,温州中院专门成立反家暴课题组,展开专题调研。任国权和夏宁安均是课题组成员。

调研过程及结果显示,反家暴不会一帆风顺,路阻且长。

由于没有专门关于家庭暴力的案由,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常会遇到工作人员分不清什么是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课题组赴多个基层法院召开了十余次专题座谈会,向与会者阐释什么是家庭暴力,搜集相关家暴案例。但即使这样,夏宁安还需花费部分精力将一些不能算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偶发性暴力案件过滤掉。

历时一年多,温州中院于今年4月份完成了《关于温州地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因为接受过系统的培训,比较了解家庭暴力的行为模式和证据特征,课题组在整理分析家暴案例时,总能下意识地发掘出一些长久以来被忽视的问题。

《调研》报告着重对长期家庭暴力处理“当严不严”问题的分析,可以说,这是有别于以往调研的“先河之举”。如果没有接受过培训,这个问题很有可能再次被忽略。

分析显示,家庭暴力与家庭内部纠纷不加甄别、对被害人家属原谅的质量不加区分、同村村民的求情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加核实,这些因素容易导致将一些普通刑事案件的常见从轻情节机械地适用于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如果所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刑事案件,都以‘因为家庭纠纷引发’一笔带过,对是不是琐事以及琐事背后的是非不闻不问,那要法官做什么呢?这么简单的话,机器人也会判案。法官不是生产流水线上的操作工,要有感情,要辨是非。”夏宁安认为,法官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尤其是以暴制暴案件时,要探究暴力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设身处地地考虑那些长期受虐妇女的心理特征,做一个有血有肉、心怀悲悯的刑事法官。

专家视点

为反家暴审判探索点赞

温州中院没有拘泥于家庭暴力的现有概念,将反家暴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展,使得离异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前配偶以及未婚但稳定同居的男女之间的暴力案件,得以纳入到司法保护范围。

■ 张荣丽

1125日,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布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这意味着5年内,我国将诞生历史上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前后反家暴概念提出以来,妇女组织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反家暴立法调研和倡导、培训工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之一就是各地陆续出台的反家暴地方法规。在总结各地反家暴立法经验基础上,全国性的反家暴法立足本土实际情况,在特殊职业对家暴的强制报告制度、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对一般家暴的告诫、监护人对儿童施暴的监护资格剥夺等几方面都值得称道,摆脱了以往此类立法偏重宣言性、倡导性,可操作性不强的窠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是结合当地实际,做出了新的有特色的探索,值得称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温州中院没有拘泥于家庭暴力的现有概念,而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常见、多发情况,将反家暴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展。例如《指导意见》中规定:“前配偶或者虽未结婚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男女同居关系的,可视为家庭成员,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这一规定拓宽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使得离异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前配偶以及未婚但稳定同居的男女之间的暴力案件,得以纳入到司法保护范围。

第二,温州中院针对家庭暴力跨学科、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培训,有较强执法能力的特点,在《指导意见》中强化了家暴案件专案专审的力度。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专门的合议庭或安排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法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温州中院还将心理评估机制引入司法程序,使得家暴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具有科学性。

第三,温州中院正在积极探索公安、检察、妇联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联动机制,建立多机构合作反家暴的工作模式。

除此之外,温州中院还在《指导意见》中对证据采信规则、量刑从重从轻原则以及司法减轻、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地法院审判家暴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指南。

温州中院的反家暴审判实践探索在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立法前面,社会应该为他们克服阻力、勇于探索、公正执法,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点赞。

反家暴法在结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后,立法机关应该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视总结类似温州中院这样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进一步丰富完善反家暴法,使之更加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护救助受害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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