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法院:美法院判离婚涉在中国财产归属 中国法院不予认可
上海静安法院:美法院判离婚涉在中国财产归属 中国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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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美籍华人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美国法院认定双方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女方所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并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法律条文规定一审判决夫妻双方原由上海静安法院代管的79.3万余元钱款,分别由夫妻双方均等享有。
故系争钱款一直留由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6月,双方经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判决离婚,法院还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的钱款均归Judy女士。同年10月,Judy女士将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交上海静安法院,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法院拍卖后剩余代管的房款79.3万余元。
Judy女士称,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判决解除,且这笔钱款此前已经美国法院判决“归她所有”,该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她还认为,虽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力,但该判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可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有证据显示丈夫Michael是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按理不应获得上述财产。
法庭上,丈夫Michael辩称双方已在美国离婚,而对于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因各国对婚姻及其财产的处理均受各国文化、政治和经济影响,所体现在法律内容上亦有不同。他还认为,美国判决对自己完全是缺乏公正性的,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上述财产。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财产系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我国购置不动产转换而来,由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79.3万余元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各半享有50%,Judy女士提供的美国法院相关判决无域外效力,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她的主张。遂上海静安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