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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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师》杂志采访:从土豪金到贵族绿

 发布时间:2013-10-31 09:26 浏览量: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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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财师》杂志   时间:2013年7月  作者:王占国

《理财师》杂志采访:从土豪金到贵族绿

 

外来的和尚

6月底,有媒体和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开了个“玩笑”,声称这位56岁的女富豪已经离婚了,此事后来被证明子虚乌有,但受此影响,张茵的海外家族信托被推上前台。

据悉,张茵和丈夫刘名中设立了三只家族信托——The Zhang Famliy Trust(张氏家族信托)、The Liu Family Trust(刘氏家族信托)、The golden Nest Trust(金巢信托),信托的受托人为泽西岛上的法巴信托公司。这三只家族信托分别通过三家在海外注册的公司持有玖龙纸业大股东Best Result的股权,以此达到控股玖龙纸业的目的。同时,张氏家族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具有锁定企业股权的功能,也就是说,即使张茵发生婚变,分割财产也影响不到公司正常运营。

在中国内地,像张茵这样去境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企业家并不罕见,包括SOHU中国实际控制人潘石屹夫妇、雅居乐大股东陈氏兄弟、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等,都是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控制公司股权、防范家庭纠纷或达到其他特殊目的。

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家还较少运用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事实上,财富传承不但是家族信托的“杀手锏”,更是欧美富豪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

以美国洛克菲勒家族为例,因为担心后代的成熟程度和经验,该家族设立了家族信托财产,并严格限定:任何一个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信托委员会同意。得益于良好的财富传承方式,洛克菲勒家族已经繁盛六代,今天依旧续写着财富传奇。

其实,这种需求正在中国积聚。目前,中国富一代正在进入密集交班期,如何把财富传给下一代,正是他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招行与贝恩公司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在中国,约有三分之一的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考虑财富传承,而这一比例在超高净值人士中更高,接近二分之一。

这些人对家族信托也颇有兴趣。上述报告指出,从高净值人士产品需求角度看,家族信托位于首位,提及率接近 40%。在超高净值人群中,家族信托的需求更加旺盛,提及率超过50%,并且有超过15%的受访超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尝试接触家族信托。

种种迹象表明,对于家族信托业务,中国是一个值得挖掘的市场。于是,一些嗅觉灵敏的境外机构已经把目光聚焦在这里。

达蒙集团是较早的布局者,这家全球最大的独立信托机构已在中国设立了八个办事处。“我们公司的宗旨是,中国市场是一个长期市场,只要中国市场给我们机会,我们一定要在这里发展和壮大。”达蒙集团香港董事总经理Nigel Rivers接受《理财师》采访时表示,他们正努力对中国高净值人士进行客户教育。

 

叫好不叫座

境外信托机构在中国市场步步深入,令境内金融机构蠢蠢欲动。

“境外信托机构存在一个问题:根据现在的认定,它们不能成为中国的信托营业主体,这就意味着它们只能解决中国客户的境外资产,而解决不了中国客户的境内资产。”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继承部主任陈凯对《理财师》说。

Nigel Rivers也承认这一点,“限于中国的法律问题,达蒙集团只为中国客户在境外的资产提供受托人服务。”

这无疑给中国发展家族信托留下了空间,但多年来迟迟没有突破点。

直到2012年底,平安信托才发售出中国第一款家族信托,产品总额度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客户是一位40多岁的企业家。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将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执行。

私人银行也开始发力。今年7月,招商银行宣布国内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正式签约。招行这一信托计划为单一定制信托,资产门槛也是5000万,期限为30-50年(跨代),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具备法律保障使其跟客户的其他资产之间建立起防火墙,招行在其中承担财务顾问与托管角色。招行表示,该行家族信托受托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部分股权和房地产。

但是这两款产品却是叫好不叫座。据悉,半年来,平安信托还没有敲定第二单家族信托业务;招行私人银行至今签约的家族信托客户也只有十个而已。

同时,业内对它们的评价也褒贬不一。“创新步子还是太小,感觉就像站在岸边点了一下水,没能一个‘扑通’跳下水去。”陈凯认为,这两款产品仍然局限在信托的金融功能,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财务管理、集中股权等特性都没有体现出来。

陈凯说,设立家族信托需要两个核心支持,缺一不可:一是需要信托公司参与,利用其信托制度和资产管理能力,二是需要律师事务所参与,满足家族信托事务的详细执行。“银行设立家族信托这种模式还有待观察,因为银行只有营销的优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仍然需要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合作。”

  关于家族信托的收费标准,一位信托公司老总向《理财师》表示,现在的市场仅仅是探索阶段,没有一个成熟的产品,收费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探讨。但不管采用何种收费模式,都脱离不了五方利益——客户利益(谁提供的客户)、资产管理利益(信托公司、私人银行或其他机构)、信托事务服务利益(律师事务所)、信托制度利益(信托公司)、资金托管利益(银行),最后就看这些利益如何平衡。

 

    缺口的链条

没有成熟的操作模式、没有成熟的产品、没有成熟的收费标准,在中国刚刚发展起步的家族信托面临重重困境,但最大的困境还是法律困境。

假如一位客户将房产作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就需要把房产过户给信托公司,但是拿着信托合同到房产局,房产局不给过户;硬要过户的话,只能按房产交易办理,就会产生交易费用,导致成本增加。

“过户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易,只是更改名字而已,不应该收税的,但是我国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以至于给不给过户、征不征税,法律上没有明确,所以需要建立这样的配套制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对《理财师》说。

假如另一位客户将5000万元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当客户用这5000万元信托资产购买其它股权的时候,所登记的就是信托公司的名称,从表面上看,这变成了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在理论上,如果信托公司负债,债权人来追索的话,可能会把信托财产冻结。这里也会有争议,因为我国没有财产公示制度。” 李宪明说。

既然法律上缺乏配套制度,那么平安信托和招行成立的家族信托会不会有风险?一般认为,家族信托属于他益信托,虽然我国《信托法》提及了他益信托,但并无详细规定,因此在操作时,只能由律师根据此前已发生的司法诉讼裁决案例做解释。“但是有一个问题,中国内地属于大陆法系,主要看法条,以往判例只有参考的意义,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至于能否推动法律给一个支持,我们还需拭目以待。”应用比较法和信托专家、法学教授曾文生接受《理财师》采访时说。

鉴于一些法律困境,业内有人呼吁尽快修改《信托法》,但接受《理财师》采访的多名律师均表示现阶段无需修改《信托法》,建立起相关配套制度更为迫切,其它法律细节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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