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涉外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发布时间:2013-09-22 21:24 浏览量:64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04184ff0101gjr3.html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合意,一旦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成立。因为赠与具有无偿性,所以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普通的赠与合同不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则不能反悔。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现实生活中,赠与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多为口头合同。比较常见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比如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准备的彩礼或嫁状,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等。
     在旧的习俗中,子女结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通常叫彩礼,女子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财物通常叫嫁状。这些旧习俗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只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新的变化。从法律上分析,彩礼和嫁状是一种赠与,因为是在结婚背景下进行的,所以与普通赠与还有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的撤销权与普通赠与有所不同。普通赠与的撤销权需要有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法定情形,而对彩礼、嫁状的返还,则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给付彩礼后,子女并未结婚;或虽领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生活就离婚的;或结婚不久即离婚,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些情况都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彩礼。 
     当前,子女结婚时,不少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体现在房子上,由于赠与的时间、形式的不同,赠与财产的性质也会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子女购买房屋,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第二种是父母购买房屋,将成套房屋赠与子女。
     第一种情况:子女购房,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
     这种情况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己的子女单独买房,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房提供资金,多数情况是子女为将来工作或结婚提前购买。这种情况下,因是子女一方单独购房,父母子自己子女提供的资金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有争议。第二种是即将结婚或已经结婚的小两口买房。因为是小两口要买房,购买的房屋是小两口的共同财产,父母愿意为小两口购房出资,多数情况下是提供部分资金,也可以是全部资金,不需要偿还,这种出资属于赠与。是赠与小两口的呢,还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呢?《婚姻法解释(二)》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无论是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房屋都是子女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作出这种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夫妻离婚时,要按照贡献大小分割房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谁出资多,谁的贡献就大。
     第二种情况:父母购买房屋,将成套房屋赠与子女。
     父母赠与成套房屋,指父母出全款购买房屋赠与子女,既可以是购买时直接以子女的名义,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是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屋,父母取得产权后再过户到子女名下。如果子女还没有结婚,该房屋自然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子女结婚之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该子女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联合出资,用全款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双方父母分别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双方对该房屋按照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同样是在结婚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婚姻法解释(三)》强调的是父母(全资)购买房屋赠与子女,《婚姻法解释(二)》强调的是子女双方购买房屋时父母有部分出资。两者的区别在于看是谁买房,如父母买房赠与子女,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如是子女买房,父母只是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二)》。

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