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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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发布时间:2013-09-22 21:24 浏览量: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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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合意,一旦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成立。因为赠与具有无偿性,所以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普通的赠与合同不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则不能反悔。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现实生活中,赠与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多为口头合同。比较常见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比如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准备的彩礼或嫁状,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等。
     在旧的习俗中,子女结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通常叫彩礼,女子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财物通常叫嫁状。这些旧习俗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只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新的变化。从法律上分析,彩礼和嫁状是一种赠与,因为是在结婚背景下进行的,所以与普通赠与还有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的撤销权与普通赠与有所不同。普通赠与的撤销权需要有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法定情形,而对彩礼、嫁状的返还,则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给付彩礼后,子女并未结婚;或虽领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生活就离婚的;或结婚不久即离婚,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些情况都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彩礼。 
     当前,子女结婚时,不少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体现在房子上,由于赠与的时间、形式的不同,赠与财产的性质也会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子女购买房屋,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第二种是父母购买房屋,将成套房屋赠与子女。
     第一种情况:子女购房,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
     这种情况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己的子女单独买房,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房提供资金,多数情况是子女为将来工作或结婚提前购买。这种情况下,因是子女一方单独购房,父母子自己子女提供的资金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有争议。第二种是即将结婚或已经结婚的小两口买房。因为是小两口要买房,购买的房屋是小两口的共同财产,父母愿意为小两口购房出资,多数情况下是提供部分资金,也可以是全部资金,不需要偿还,这种出资属于赠与。是赠与小两口的呢,还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呢?《婚姻法解释(二)》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无论是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房屋都是子女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作出这种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夫妻离婚时,要按照贡献大小分割房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谁出资多,谁的贡献就大。
     第二种情况:父母购买房屋,将成套房屋赠与子女。
     父母赠与成套房屋,指父母出全款购买房屋赠与子女,既可以是购买时直接以子女的名义,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是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屋,父母取得产权后再过户到子女名下。如果子女还没有结婚,该房屋自然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子女结婚之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该子女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联合出资,用全款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双方父母分别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双方对该房屋按照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同样是在结婚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婚姻法解释(三)》强调的是父母(全资)购买房屋赠与子女,《婚姻法解释(二)》强调的是子女双方购买房屋时父母有部分出资。两者的区别在于看是谁买房,如父母买房赠与子女,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如是子女买房,父母只是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二)》。

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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