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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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同性恋与异性婚姻难题

 发布时间:2013-08-26 09:25 浏览量: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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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8-22 14:23:11   作者:郑春杰

摘要:

  同性恋在社会走向多元与包容的今天,已经不再是禁忌的话题。

 
  2004年,我国官方首次向外公布了中国境内同性恋人群的数量:根据我国卫生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大众人群的6%,按照这个比例估算,中国大约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而且有专家估计,地下同性恋者人群的数目约在5000万人左右。央视网站上的一项中国同性恋状况调查显示,有61.1% 的网友对同性恋现象表示理解并支持这个事情。在调查“同性恋是否会影响工作选择”的问题中,回答“否”的中国人占到了九成,超过美国86%的数据。
 
  社会对同性恋的容忍度正在逐渐扩大,在断袖之爱流传千年的中国,是否可以考虑在婚姻法方面给同性恋与异性的婚姻一些法律的支撑?如何帮助同性恋者如何走出婚姻围城?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具有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一、同性恋者婚姻之苦
 
  来自社会的舆论、道德的排斥以及个体身心的扭曲,使得同性恋者生活在“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极度痛苦之中。
 
  一位名叫海风的男同性恋者曾接受采访时说“希望更多的人知道已婚‘同志’的真实的世界,希望‘同志’不要轻易地拿婚姻来做伪装或赌注。我结婚11年了,其中的苦辣酸——是的,是苦辣酸,没有甜——一下子真很难说清楚。”海风道出了作为男同性恋与异性婚姻的无奈与苦楚。
 
  对于同性恋与异性配偶的婚姻关系,是非对错更是难以清晰界定。“同志”明知自己是坚定的同性恋者却与毫不知情的异性结婚,毫无疑义,这是道德上的欠缺。但这也是事出有因的,男同性恋者绝大多数是迫于社会压力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下,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异性结婚的,他们也是传统陋习的受害者。
 
  作为同性恋的妻子无疑成为悲剧婚姻的另一端。“同妻”们被传统打压,在无爱的泥潭中忍辱负重,不敢做声,婚姻成为赤裸骗局。对于她们来说难于启齿的不光是自身得不到性与情的满足,羞于见人的更是丈夫的同性恋身份。
 
  那么,如何能使同性恋者走出婚姻围城,结束同志之苦、同妻之痛并维护自身权益最大化呢?
 
  二、同性恋者婚姻难以解除的两大原因
 
  (一)现行法律未规定同性恋者与异性婚姻为法定离婚情形
 
  很多西方文明国家现在已经对同性恋或同性恋行为进行了合法化。例如荷兰、德国等已经改变法律或者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认可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一些国家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我国的法律却未对同性恋者婚姻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3 版于2001年4 月20 日出版发行,其中有一项修订,同性恋不再被笼统划为病态。“同性恋非病理化”已开始被大众接受。这标志着在道德上排斥、贬低同性恋者的历史时代的终结。
 
  我国刑事法律法规透露出的信息表明,同性性行为与异性性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情形已趋同对待,并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相应的规制。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界已经将同性恋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以及犯罪问题纳入立法视角,同性之间与异性之间关系的约束已开始在同一个法律层面考量和评判。
 
  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则会成立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相关审判案例可寻。然而,我国婚姻法中未涉及同性恋者婚姻及同性恋者与异性婚姻解除问题。
 
  (二)迫于社会压力同性恋者不愿解除婚姻关系
 
  大量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压力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同异性完婚,使得婚姻双方苦苦挣扎,造成同志之苦、同妻之痛。大多数的同性恋丈夫为了掩盖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往往不会选择离婚。即使女方希望结束尴尬的婚姻状况,也会在离婚进程上困难重重。
 
  三、实践中对同性恋与异性婚姻的处理
 
  现行《婚姻法》(1980年颁布)由于时间较早,关于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该部法律没有涉及,这对于解决实践中同性恋婚姻问题带来了不小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同性恋者离婚多以原被告达成调解,法院以调解书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形几乎没有。
 
  四、可适用兜底条款可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2013年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的案件调研报告,并建议 “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对异性恋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这是婚姻立法上的进步,但目前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善意配偶无法通过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善意配偶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途径结束婚姻状态。善意配偶在知道真实情况后,往往希望结束这种假性的婚姻状态,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捷径则很容易被封堵。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呢?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离婚的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此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性恋者与异性的离婚可以适用该条款,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贯彻执行法律规定更需要足够的勇气。同性恋者与异性婚姻的双方合理适用上述现行婚姻法规定,对于强制解除婚姻关系或将是唯一的选择。同性恋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途径畅通,将为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双方打开一扇“幸福”之门,一方面可以从法律上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或将能够达到自由和秩序的双重效果。
 
 
  (作者:郑春杰,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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