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涉外离婚

外甥继承遗产却叫不出舅舅名字 拿遗嘱继承遗产应改变

 发布时间:2013-08-22 09:38 浏览量:545

http://sh.eastday.com/m/20130818/u1a7601168.html

2013年8月18日 13:18

来源:东方网 选稿:解敏

  东方网8月1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1985年通过并施行的《继承法》是我国目前实施最久而又没有进行过修正的民事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去年及今年的立法计划。“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经济适用房属于遗产项目”等拟修正内容一经曝光,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蔡煜是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二级公证员、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去年5月,他曾作为公证行业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继承法》修订专家研讨会。“争议很大,目前还在调研。”蔡煜说,法律修订要一个过程,但很多实际问题却亟需解决。
  
  自书遗嘱麻烦多
  
  蔡煜是一位学者型公证员,很喜欢钻研问题,在遗嘱继承方面,他每年办理几百起案件,也倾注了很多研究心血,经常让他忙碌的就是要为一些信息不全的遗嘱补证明。
  
  曾有一位老人过世后,其远方亲戚拿着一份老人的“自书遗嘱”到杨浦公证处,要求继承浦东一处房产。就凭一张歪歪扭扭的字条,如何确认老人没有其他子女?如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如果仅凭继承人的一方讲述,将来会不会有隐患?事实上,仅判断老人的笔迹是否亲笔书写,就要费很大的周折。因为很多老人原来都是国营单位职工,老单位倒闭后,很多档案都无从查找。要找到能供比对的笔迹,往往需要跑派出所、档案馆等多家单位去翻查资料。“如果这位老人生前能到公证处订立遗嘱,这些问题就都不存在了。”蔡煜说,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多种,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很多老人并不是很了解。
  
  继承法存有争议
  
  此外,在法规方面,也依然存有争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前意见讨论中,有法学专家直指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范围过窄,并建议修改《继承法》。专家建议,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将七大姑八大姨列为遗产继承人的提议,蔡煜等接触实务较多的专家并不赞同。蔡煜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外甥根本叫不出舅舅的名字,彼此接触很少,让其来继承也难说公平。蔡煜建议,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可以效仿国外,推行遗嘱遗赠制度。将财产留给特定的人,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体现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比如,保姆或者远房亲戚照顾多,就可以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
  
  “国外一般是由律师宣读死者遗嘱,并具体负责执行,我国往往是继承人拿着遗嘱来继承,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蔡煜建议,我国也应借鉴国外,推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公证处比律师事务所更稳定,也更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
办理遗嘱六大常见问题
  
  蔡煜告诉记者,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办理遗嘱的四大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4.父债子偿。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其实是个误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不成立。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比如说:甲欠乙10万,甲没有其他财产,甲有个儿子丙,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那么按照法律,丙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