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继承遗产却叫不出舅舅名字 拿遗嘱继承遗产应改变
发布时间:2013-08-22 09:38 浏览量:559
http://sh.eastday.com/m/20130818/u1a7601168.html
2013年8月18日 13:18
来源:东方网 选稿:解敏
东方网8月1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1985年通过并施行的《继承法》是我国目前实施最久而又没有进行过修正的民事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去年及今年的立法计划。“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经济适用房属于遗产项目”等拟修正内容一经曝光,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蔡煜是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二级公证员、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去年5月,他曾作为公证行业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继承法》修订专家研讨会。“争议很大,目前还在调研。”蔡煜说,法律修订要一个过程,但很多实际问题却亟需解决。
自书遗嘱麻烦多
蔡煜是一位学者型公证员,很喜欢钻研问题,在遗嘱继承方面,他每年办理几百起案件,也倾注了很多研究心血,经常让他忙碌的就是要为一些信息不全的遗嘱补证明。
曾有一位老人过世后,其远方亲戚拿着一份老人的“自书遗嘱”到杨浦公证处,要求继承浦东一处房产。就凭一张歪歪扭扭的字条,如何确认老人没有其他子女?如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如果仅凭继承人的一方讲述,将来会不会有隐患?事实上,仅判断老人的笔迹是否亲笔书写,就要费很大的周折。因为很多老人原来都是国营单位职工,老单位倒闭后,很多档案都无从查找。要找到能供比对的笔迹,往往需要跑派出所、档案馆等多家单位去翻查资料。“如果这位老人生前能到公证处订立遗嘱,这些问题就都不存在了。”蔡煜说,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多种,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很多老人并不是很了解。
继承法存有争议
此外,在法规方面,也依然存有争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前意见讨论中,有法学专家直指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范围过窄,并建议修改《继承法》。专家建议,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将七大姑八大姨列为遗产继承人的提议,蔡煜等接触实务较多的专家并不赞同。蔡煜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外甥根本叫不出舅舅的名字,彼此接触很少,让其来继承也难说公平。蔡煜建议,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可以效仿国外,推行遗嘱遗赠制度。将财产留给特定的人,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体现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比如,保姆或者远房亲戚照顾多,就可以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
“国外一般是由律师宣读死者遗嘱,并具体负责执行,我国往往是继承人拿着遗嘱来继承,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蔡煜建议,我国也应借鉴国外,推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公证处比律师事务所更稳定,也更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
办理遗嘱六大常见问题
蔡煜告诉记者,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办理遗嘱的四大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4.父债子偿。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其实是个误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不成立。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比如说:甲欠乙10万,甲没有其他财产,甲有个儿子丙,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那么按照法律,丙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
蔡煜是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二级公证员、中国公证协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去年5月,他曾作为公证行业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继承法》修订专家研讨会。“争议很大,目前还在调研。”蔡煜说,法律修订要一个过程,但很多实际问题却亟需解决。
自书遗嘱麻烦多
蔡煜是一位学者型公证员,很喜欢钻研问题,在遗嘱继承方面,他每年办理几百起案件,也倾注了很多研究心血,经常让他忙碌的就是要为一些信息不全的遗嘱补证明。
曾有一位老人过世后,其远方亲戚拿着一份老人的“自书遗嘱”到杨浦公证处,要求继承浦东一处房产。就凭一张歪歪扭扭的字条,如何确认老人没有其他子女?如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如果仅凭继承人的一方讲述,将来会不会有隐患?事实上,仅判断老人的笔迹是否亲笔书写,就要费很大的周折。因为很多老人原来都是国营单位职工,老单位倒闭后,很多档案都无从查找。要找到能供比对的笔迹,往往需要跑派出所、档案馆等多家单位去翻查资料。“如果这位老人生前能到公证处订立遗嘱,这些问题就都不存在了。”蔡煜说,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多种,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很多老人并不是很了解。
继承法存有争议
此外,在法规方面,也依然存有争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前意见讨论中,有法学专家直指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范围过窄,并建议修改《继承法》。专家建议,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将七大姑八大姨列为遗产继承人的提议,蔡煜等接触实务较多的专家并不赞同。蔡煜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外甥根本叫不出舅舅的名字,彼此接触很少,让其来继承也难说公平。蔡煜建议,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可以效仿国外,推行遗嘱遗赠制度。将财产留给特定的人,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能体现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比如,保姆或者远房亲戚照顾多,就可以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
“国外一般是由律师宣读死者遗嘱,并具体负责执行,我国往往是继承人拿着遗嘱来继承,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蔡煜建议,我国也应借鉴国外,推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公证处比律师事务所更稳定,也更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角色。
办理遗嘱六大常见问题
蔡煜告诉记者,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办理遗嘱的四大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4.父债子偿。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其实是个误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不成立。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比如说:甲欠乙10万,甲没有其他财产,甲有个儿子丙,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那么按照法律,丙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