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也要“有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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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占大多数,不文明的离婚诉讼成为司空见惯的陋习。促进离婚诉讼之文明,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和谐,应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最易冲动、最易爆发激烈对抗的便是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到法庭的,除离婚当事人外,常有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各方亲友,有的还请来社会上的“混混”助威。从言语攻击到人身威胁,从要钱要物到在法庭上公开抢人,以死相拼。手段千奇百怪,方式变幻莫测。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大多数,不文明的离婚诉讼已是司空见惯。 不文明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有:一方存在过错,对方心理失衡,借离婚诉讼之机发泄愤恨;离婚后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发生改变,受损害方一时难以接受离异的现实;一方恩断义绝,另一方痴情不改;离婚双方当事人斗狠逞强,亲友煽风点火,更助长了不文明离婚气焰。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也应当有气度、风度与文明,要“有范儿”,笔者认为,促进离婚诉讼之文明,审判人员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审判人员的爱心、耐心、责任心,公正司法,为文明离婚诉讼创造良好条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倾听离婚当事人的呼声,使他们的怨恨得以宣泄。同时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为他们着想并表示同情,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具体而言: 首先,审判人员应熟悉每件离婚案件的案外因素。离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除普通个体外,还有残障人、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其他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个体。审判人员应全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及案外相关因素,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时排查并有效化解不文明诉讼的隐患。 其次,关爱弱者,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办实事、办好事。哲学大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本着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等原则,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离婚救济等方面体现法律正义;如有政策规定,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奔走争取为弱势方申请救济,实现社会正义。将离婚给弱势方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弱势方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使当事人自觉放弃“拼死一闹”的错误做法,促进离婚诉讼的文明。 最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随时关注当事人及其在场亲友的举止动向,及时发觉并化解矛盾可能激化的隐患,果断有效地处置不文明的诉讼行为。 二是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离婚,依法表达诉求,摒弃一己之忿,理性文明离婚。审判人员应帮助当事人提高文明素质,告诫当事人辩证地看待离婚得失;克服妒忌、仇视、报复心理;摒弃“不闹不离婚”的思维定式。必要时,请当事人亲友、当地基层组织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助审判人员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合力解开当事人心结,促进文明离婚。 三是劝导当事人及其亲友依法维权,遵守法庭秩序,维护法庭尊严。审判人员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形式,以案释法,既要做离婚当事人要文明诉讼的思想工作,又要做随同亲友文明诉讼的宣传工作,学会“弹钢琴”。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友明辨是非,提高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法制意识,要求他们充分尊重国家法律,严肃维护法庭的纪律、秩序与安全。对那些屡经劝告执迷不悟甚至冲击法庭、妨碍文明离婚的,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法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