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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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网络上市公司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1-08-05 09:04 浏览量:770

在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业务交流会上的演讲稿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

首先感谢

1、  感谢各位律师同仁前来捧场!

2、  感谢杨晓林律师的精心策划安排!

近几年,代理了涉及征途、卓越、土豆、世游等(拟)上市网络公司的案件。

一点感悟:

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有二个趋势,其一,为货币资本化;其二为股权证券化。

进入2010年以来,网络公司上市进程势不可挡。前有当当网,后有奇虎360,再有优酷、人人网…同样,网络公司创始人股东的离婚纠纷也再三上演,先是土豆网因创始人离婚受阻,后有赶集PRE-IPO阶段传来婚姻、股权纠纷。网络公司主要股东年龄年轻化、创业投入化、财富增长急剧化的特点,注定面临离婚纠纷的股东还有不断的后来者;而网络公司股权的不确定性、以及PRE-IPO阶段资产的易转移性、海外借壳上市的“准”规程性、法律关系与适用法律的复杂性,注定婚姻律师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一、             中国网络公司(拟)上市概况

(一)      2011年进入“中国概念网络股”时代

1、  中国互联网用户的统计

易观国际近期发布《中国互联网年度综合报告2009-2011》数据显示,2007-2011年中国互联网增值市场增速逐渐放缓,但仍保持在30%以上的年度增长率。预计至2011年互联网市场规模将达到1375.04亿,互联网总用户数将达到6亿。

公元2000年,中国和世界一起步入网络时代;进入2010年后,网络已几乎渗入中国每个家庭。2011年,党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和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有16处较直接地提及资本市场,并专节规划多层次市场的建设,明确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1],使得网络公司上市潮流炙手可热。在商界,目前最能体现“一夜暴富”的,只有网络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当下,即使公司尚未有赢利比如(优酷网)[2],也完全可以济身“亿万富翁”的行列。

不论是网络创富前景看好、还是输赢心理博弈,资本投行对网络公司的“赌注”丝毫不亚于1999年网络泡沫前的鼎盛时期,根据投中集团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行业融资总额高达18.31亿美元,占年度创投总额的32%;这份报告同时表明,在融资金额最大的10起创投项目中,互联网行业占到六成,其中40%来自电子商务企业,其投资金额均超过5000万美元[3]。进入2011年以来,“中国概念股”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如日中天,仅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上市融资总额就达到184.34亿美元,占全球融资总额的58.0%[4]!而2010年,中国公司赴美IPO创出历史新高,全年共计34家公司的总数将2009年的10家远远地抛在了后边。与此同时,互联网仍然是赴美上市公司中最大的一个行业,据统计,34家公司中,14家来自互联网行业,占全部IPO个数的41%,募集资金额的46.5%,公司总市值的53.4%。而中国沪深二市,总市值接近27万亿元,挤身全球第二,而股民总户数也早已过亿[5]。而业内人士戏言,“中国互联网公司不是已经IPO,就是在IPO的路上[6]更能说明网络公司IPO的不变方向。

2中国网络企业正在逐步成为民营企业的主力军

根据今年55日消息,《财富》(中文版)杂志首次发布“中国4040岁以下商界精英”,盛大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天桥、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网易CEO丁磊、完美世界池宇峰及分众传媒江南春等均入围该榜,成为年轻的中国商界精英的代表。在这份40人的榜单中,网络企业的掌门人达到14位之多,占了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当然,这14人中还包括没有上市或者是即将赴美上市的迅雷网、京东商城网等的掌门人。这份数据说明,中国网络企业正在逐步成为民营企业的主力军,已经成为企业大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网络企业在日渐成熟。同时,网企的掌门人正在趋向年轻化,他们作为各自网站的创始人,属于网络企业的第一代人物。同时这份榜单中还没有包括今年511日登陆纳斯达克的世纪佳缘创始人兼CEO龚海燕女士(32岁)。所以,对于网络企业的高管来说切实更可能存在上市时还没结婚的现象。

 

(二)      网络公司股东离婚案成为社会热点与焦点

因上市要求与审核机制不同,更多网络公司选择在境外上市[7],特别是美国成为国内网络公司上市之地的首选。自19997月中华网首家赴美上市以来,截止2011531,已有46家中国网络公司在美上市[8],成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最大板块。

在网络公司造就财富神话的同时,资本市场里的爱恨情仇演绎的也超级精彩,先有土豆网因股东离婚上市受阻、后有赶集网股东诉称婚姻关系无效[9];再有鼎晖投资创始人通过微博公开宣布私奔[10]、更有蓝色光标(SZ.300058)股东离婚分走近2亿[11]…波澜壮阔故事情节的背后,不仅是一个个悲欢离合的故事,更牵涉成千上万股东的神经——不是为了看热闹,而是购入上市公司股票的真金白银会多还是少!公众公司股东的离婚事件不像演艺明星,除了是一碟茶余饭后的谈资,更有股市红绿变幻的喜悲!

(三)      网络公司及股东的特点与离婚股权分割的关系

1、    网络公司流动资产高、固定资产少

网络公司的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多。网络公司一般是知识密集型性企业,其资产主要是品牌、技术、客户资源等,相对于传统行业的公司,网络公司需要投入的固定资产少,无需原材料,无需大型机械设备维持生产和经营。投入的资金运用在员工的薪酬支出、营销推广成本等方面,需要的流动资产较多,但工资薪金成本大。网络公司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据总资产的比例较低,固定资产及原材料折旧率、消耗率相对较少,运营成本主要集中在人才集中和培养方面,在员工的薪酬福利方面成本较大[12]。以网游公司为例,网游公司主要成本是前期开发费用以及上线后的宽带与薪金,其平均毛利率为70%以上,大部分知名网游公司均为如此[13]。运营好的网络公司单名员工创造的价值高,远非制造业企业能比,甚至可以达到制造业的几千倍。比如,2009年腾讯的收入规模突破200亿大关,利润超过80亿,以其员工一万人计算,那么它的人均产值将是200万,人均利润是80。这是一个可以与美国YAHOO相媲美的水平。当然,与GOOGLE相比,这些数字还是差得很远。GOOGLE去年收入230亿美元,人均产值在80万美元左右[14]

网络的虚拟化与数据的隐蔽化,使网络公司股东财富身价很难从形式上看出,而在离婚股权调查时,财务账册与网络数据的对比尤为重要;而对于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网络公司来说,如果使用多个中间支付账户,则很难了解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卓越网2000万注册资本与7400万美金收购的故事)。

2、    网络公司股东年龄趋于年轻化

由于国内的网络是90年代才方兴未艾的新兴产物,因此,从事网络创业的主体通常是年轻人。而即便是公司面临上市,股东年龄也普遍在40岁上下的区间。2011511在美国上市的世纪佳缘(DATE)创办人龚海燕为例,现在年仅32岁;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今年38岁,人人网总裁陈一舟今年42岁,即使年龄稍大、在网海奋战了十余年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也47岁(1964年出生)、其妻渝俞比其小1岁。事实上,很多网络公司股东的创业几乎和恋爱同步,在婚前就有了自己的公司,这与传统制造业的很多上市公司企业家不同,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纠纷,明显多于其它类型的企业。虽然其它上市公司甚至有“80后”股东,如碧桂园的杨慧妍(1981年出生)26岁时就成为掌股的亚洲第一女首富(1375亿港元),但属“富二代”而非“创富一代”,而网络类的公司因股东年龄普遍不高,目前基本很少有面临股权传承的案例。

3、    上市后股权价值增值迅速

由于网络公司市盈率高,特别是赴美上市的中国概念网络公司,背靠世界第一网络人口大国,引起了国际投资人的追捧和关注。以当当网为例,最高时市盈率高达千余倍,李国庆、俞渝身价达12.32亿美元;而人人网、奇虎360、优酷网等,也均创佳绩[15],其中,人人网上市首日估值接近公司收入的100[16]。虽然世纪佳缘、网秦上市当天表现不佳,但却对网络吸金的整体态势影响不大。美国网络公司的现状更能证明这一点,脸谱网(FACE BOOK)和Twitter 还没有上市,被估价值就已经超出波音飞机和福特汽车的市值[17]!而国内情况也相同,其中,京东商城在20114月的C轮融资中获得DST、老虎基金等6家基金一次性15亿美元的投资,使得京东商城在公开上市前的估值就超过了100亿美元[18]

高市值造就高股权价值,而IPO催化离婚财富争夺的激烈程度,自然会引发种类“蹊跷”但不意外的离婚财产拒分理由与转移手段。

4、    网络公司上市后发展快

互联网行业目前竞争激烈,谁手中有资金,就能更好地融合资源、揽到流量、吸引客户或拉到广告。以201012月上市的优酷为例,其报表尚在亏损,但市值就已达62亿美元之巨,其“不差钱儿”的财务现状足以让因离婚而上市受阻的土豆网“咬牙羡慕”。网络公司上市后发展迅速影响离婚财富分割的客观现状是,如果公司现在还在成长期,甚至是PRE-IPO的阶段,若因离婚在此期间分割股权,可能股权价值较低,甚至是负债(如土豆网);而耐心等到公司上市,再翻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市盈率后,财产分割理论数额就是天壤之别、天文数字了!如果不考虑感情因素,单纯从财产分割角度思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股东是“先上市、再离婚”了,如蓝色光标(SZ.300058[19]

5、    网络公司国内上市少,境外上市多

国内主要网络公司(如新浪、搜狐、中华网等)均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在国内A股市场挂牌者不多。仅20104月到20114月一年的时间内,中国赴美IPOTMT[20]公司数量为18家,总计融资21.64亿美元,这18家公司挂牌首日平均涨幅为35.76%。乐视网(SZ.300104)与中青宝(SZ.300052)虽在国内A股挂牌,但影响力、知名度却相比逊色!而在美国挂牌,须在开曼群岛注册壳公司,甚至设计多重股权结构;在国内上市的网络公司要么直接由自然人持股,要么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由自然人持股,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一旦面临离婚,财产保全相对容易;境外上市的股权制约则要麻烦得多。由于国际投资人对中国网络概念股的偏爱、以及美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与中国不同[21],在未来的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都不太可能改变网络公司赴美上市的潮流。

6、    股权变幻高低难料,夫妻股权价值波动起伏无常

虽然中国网络概念股赴美上市连创佳绩,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大部分公司股价并非连续上涨,以优酷为例,上市首日上涨161.25%,达34.44美元,而20116月初则跌至29美元左右;国内乐视网,2010812上市首日49.44元,而20116月初则跌至24元人民币左右。2007112,巨人网络在美上市首日成交价格为18.25美元,而今年63日的股价跌至7.87美元。当然,不是所有网络公司上市后都呈跌势,以腾讯(00700.HK)为例,2004616在港上市首日交易价格仅为4.38港元,而201163收盘价为230.8元,涨了52倍之多!其它诸如新浪(SINA)、搜狐(SOHU)等股票莫不如此!

由于网络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幅差距较大(美国股市单日没有涨跌幅限制),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就财产分割角度来讲,需要注意把握诉讼或财产分割的时机,利用中国概念股或该特定股价格趋势不同态势变化,把握相关时机诉“空”或诉“多”。虽然涉及海外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案件一般旷日持久(笔者经验一般在二年以上),但仍有规律可循。2007年笔者代理一起美国纳斯达克股权分割案,起诉时股价有2亿人民币之多,而诉讼至今,股价仅能折算8千余万人民币,夫妻共同股权价值“蒸发”达60%

“造富神话”毕竟只是个神话,神话说明不一定会实现,要知道成功永远是和失败联系在一起的。失败与成功有时只有一步之遥,有时又会擦肩而过。如果赴美上市公司从良好的盈利模式、到公司稳定的利润收入,从完美真实(没有欺诈)的审批文件到雄厚的资本实力等各方面硬件条件的具备。这些只能说明与成功只有一步之遥,最终究竟是“功德圆满”还是“擦肩而过”还缺少一个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前面各方面的硬件可以称之为万事俱备,那么公司高管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说是东风。如果(拟)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状况处理不好,正所谓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那将导致一切的一切会随之付诸东流,造富更是无从谈起。

二、             网络上市公司上市路径与离婚股权分割

(一)      自然人/机构投资人直接持股模式

1、    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持股型

从该股权结构图上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贾某在公司发行前持股62.41%,该上市公司属自然人直接控股。因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对于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前后三年持股变动要求严格(法律及深圳证券所交易规则要求),因此,即使实际控制人面临离婚纠纷,股权变动难度较大,否则,要么上市不成功,要么违反交易规则导致交易无效,因此,此种类型股东婚姻变动导致股权分割律师处理难度相对容易。

2、    法人+机构投资人持股型

如图可以看出,中青宝的控股股东虽然是深圳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宝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李某、张某夫妇却是两家宝德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作为一致行动人兼实际控制人的宝德控股与宝德科技虽然在限售期内不能转移股权、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李某、张某夫妇也有锁定承诺,但假设通过法人间接持股的自然人是非实际控制人的中小股东,其是否能通过转让法人股权达到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因此,这类股东的离婚股权分割就会相对复杂些

3、    自然人+法人+机构投资人类型

还有一些公司,自然人本身直接对上市网络公司持股的同时,又通过其它公司间接对上市网络公司持股,同时兼有机构投资人。由于此类情况在离婚股权分割时性质雷同上述二类公司,鉴于篇幅,笔者在此不在赘述。

4、中、美为例,两种上市环境的差异。

在美国上市尤其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相比创业板上市的环境要相对宽松。这也是在20058月百度在美国上市以前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网络公司无一例外的选择纳斯达克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网络三大门户现在是中国互联网的巨头,但其赴美上市之时正是中国互联网业起步的时候。选择纳斯达克不足为怪。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由两部分组成分为纳斯达克全国资本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在上市方面实行双轨制。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两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没有区别在纳斯达克不同的市场上市需满足不同条件。选择选择在纳斯达克全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该市场关于初次上市的最低要求条件拟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初次上市要求条件中的一个。

而相对于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的上市条件,国内深圳创业板上市就要苛刻很多:

第一:总股本发行人关键门槛创业板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第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第三: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第四: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五: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单从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与国内创业板的比较就可以看出,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环境宽松、准入门槛较低。那么对于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就更加宽松了。宽松的美国上市环境使得国内企业尤其是网络企业纷纷投向美国资本市场。

上市环境的差异对于涉及离婚案件的公司高管来说有着不同的意义。前面已经提到过,不再赘述。

上市地点的差异,对离婚诉讼来说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类似于中国大陆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差异。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在国内主要集中在创业板上市,而在美国是集中在纳斯达克。在国内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一旦挤过审批的独木桥,上市后的日子是相当好过的。像创业板开通已经一年半,200多家企业上市,但迄今无一退市。[22]中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前紧后松”型的。但是在纳斯达克与纽交所上市,情况则截然相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大多进行一个形式的审查,而上市以后的审查会更加严格。所谓的“前松后紧”,据资料显示:纽交所每年退市率为6%,纳斯达克每年的退市率达8%2003年至2007年,纳斯达克有1238家公司上市,却有1284家公司退市。[23]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中国概念审查的越来越严格,那么,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状况被纳入审查范围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由于在纳斯达克的退市率要高于纽交所,纳斯达克市场审查会显得更加严格,那么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状况作为其中被审查因素或要求披露的可能性将会更大。

(二)      境外上市红筹模式(VIE模式)

现在,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方式有很多途径,但是传统的主要有两大类,即直接IPO方式与间接买壳上市两类。而网络公司赴美上市时也不例外,而且根据SEC公布的中国网络企业赴美上市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出,网企赴美上市大多采用的是间接上市模式: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上市。[24]以人人网的公司结构为例:

从人人网的该公司架构图可以看出,人人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主体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RENREN Inc.(人人公司)。RENREN Inc.并非此前传闻的人人网,而是由“千橡互动集团”于201012月更名而来的人人公司。[25]提示的信息显示:RENREN Inc.Cayman Islands)完成IPO后,陈一舟、SB Pan Pacific Corp.日本软银集团旗下的SB Pan Pacific公司IPO前持股股东及私人配售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分别持有人人公司22.9%34.4% 29.1%(A类普通股)13.5%(A类普通股)。开曼群岛注册的人人公司全资控制 (CIAC),而 (CIAC)100%控股国内的千橡世纪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这样一来,人人公司就可在中国通过千橡世纪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协协议控制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其100%控股的三家子公司进行运营。三家子公司分别是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上海千橡畅达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畅达)和北京糯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糯米)。

可见,VIE是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设计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因新浪首次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其手段一般包括外资公司向国内自然人贷款以及股权质押登记二部分,虽然VIE模式目前在广泛被红筹上市使用,搜狐、巨人、世纪佳缘、奇虎、网秦等赴美或赴港上市的公司均采用此模式,但其法律风险不论在证券律师还是国外投行甚至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都是心知肚明,但目前由于中国官方证券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该股权结构构架中的“协议控制”效力,因此,持证的国内公司的股权价值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以公司财报作为股权评价基础,其实是不公平也是不客观的。[26]所以,赴美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涉及离婚,由于其公司结构的复杂性势必导致其资产确定及股权分割是相当复杂的,律师在代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尤为注意。

间接买壳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以在美国上市为例,这种方式从本质上说,是通过控股美国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地位然后利用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的资产和有关业务,达到国内公司美国上市的目的。其具体操作步骤是[27]

(1)中国公司的原股东在美国境外的免税岛,如百慕大等地注册一家投资公司;

(2)以该公司作为外商,与美国境内上市壳公司原股东合资或收购壳公司净资产,使美国境内壳公司成为外商控股公司;

(3)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股权转换;

(4)完成上市公司有关手续。

除此外,还有一种方式是间接造壳上市,模式与间接买壳上市类似,都属于间接上市的范畴,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无论是间接买壳上市还是间接造壳上市,都离不开两种必经途径,即采用ADR(美国存托股)与免税岛设立离岸公司。

1ADR模式

目前国际市场上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与中国市场直接相关的是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DR)。DR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28]那么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发行的就是美国存托凭证(ADR。据统计,在2004年到2007年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共有57家(如表4)。而在NASDAQ上市的34家企业,29家采用了ADR方式发行上市,仅有5家以普通股方式直接发行上市。在纽交所上市的23家企业,22家采用了ADR方式,仅1家以普通股方式发行上市。[29]。而在美国上市的网络企业中也几乎是选择的发行ADR的方式。这说明这批企业大多数仍不能直接达到NASDAQ、纽交所的上市标准,尤其是非数量性标准的要求。ADR以灵活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问题,但是同时也带来了相关问题。

我们知道采用ADR 的方式对发行人来说的优点是,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可以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30]从清算、交割、过户和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存托凭证可以像本国证券一样来买卖同时海外存托凭证以本国货币计价,可免除汇兑上的麻烦,使买卖海外存托凭证犹如买卖本国股票一样方便。(上海国际板的实质就是CDR,就是在中国发行的外国公司的证券)那么这里提示的风险就是,作为公司的高管就更加容易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套现。而套现正是企业家实现利润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家利润的四大来源:套利、创新、模仿、规模[31]由于这种套现是在美国纽交所或者纳斯达克进行,尽管会有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制,但是却是缺乏本国法律的规制。近期马云套现就是凸显了这方面的问题。网络公司的掌门人大多是公司的创始人,那么其高管的身份自然顺利成章,那么对于相关公司高管们而言,他们所持的股票在一定时间内是在限售期内的,那么其价值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价值,等解禁以后或许身价倍增,亦或者是不值几文。那么如果,解禁后不能顺利交易或者需要繁琐的手续交易的话,那么他们的价值同样是纸面价值。但是利用存托股的方式,交易带来方便,那么在实践中就会存在至少两方面的弊端:

第一,解禁以后,大股东可以顺利实现套现,那么对于不持股一方配偶而言是相当不利的。

第二,ADR方式可以在交易上不存在障碍,那么如果夫妻关系恶化,那么持股一方当事人即可采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股份转由他人代持。而这种代持的方式只有证明恶意才能视为无效,我们知道,在国内A版市场或者创业板市场上的转移股票的行为都很难证明恶意的存在,那么远在美国的市场上,恶意或无效的证明更是难上加难。这样一来,对于不持股的一方配偶而言,存托凭证方式带来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2、在免税岛设立离岸公司

这种海外借壳上市的模式的必经程序就是在海外免税岛设立离岸公司,赴美上市的36家网络公司中都采用在免税岛设立离岸公司的模式实现自己海外上市,这些免税岛主要集中在开曼群岛(CI)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那么,如果涉及到离婚股权分割,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以下问题:

1)准据法的适用问题

2)管辖权的问题

3)调查取证问题

4)执行问题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对财产纠纷的判决并不能直接作为股权分割的凭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到证券交易部门办理交割手续。所以,对于赴美上市的网络企业而言,相关高管的离婚财产分割,最终也要到美国证券交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赴美上市的网企中主要分为四个大的板块。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类(18家)、互联网软件服务类(5家)、网络游戏类(7家)和电子商务类(5家)(具体见表三)当然这些板块还可以详细划分,比如社交类网站、婚恋网站、分类信息网站等等,这里不再详述。

网络公司原本指的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的ISP公司,提供内容托管的IDC提供商,还有无线接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培训等的服务及工程公司,网络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要依靠无形资产来盈利。那么无形资产的影响因素自然少不了婚姻。无论是离婚还是结婚,亦或者是婚内关系,对网络公司的影响都是不能忽视的。又由于,公司高管的婚姻状况已经不完全是公司高管个人的私事,所以可以说,公司无形资产会随着公司高管的婚姻状况而产生不同的变化,要么无形的流失,要么以看得见得方式增长。

网络公司赴美上市的融资数量一次次刷新着先前的最高纪录。融资数量巨大带来首要影响就是公司创始人或者董事长个人财富的剧增。在网络企业中尤其是赴美上市的网络企业中,一夜之间成为数亿美元的巨富比其他行业要更为可能。仅仅从表一中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就可以看出,IPO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诸如丁磊、李彦宏、陈天桥、史玉柱、张朝阳等等,他们都是胡润排行榜甚至是福布斯富豪榜的常客,同时中国首富的称号,他们也是经常的光顾。以近期在纽交所上市的人人公司掌门人陈一舟为例,陈一舟可谓潜伏在网络创业大军中的一名“老兵”,在人人公司公开发行前,一直是“名不见,经不传”。人网的成功上市,也让多年奋斗在互联网行业的“老兵”----人人网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一舟终于熬出了头,可以与同辈中人的张朝阳、马云等聚首在资本市场。[32]一舟的身价也倍增,达到18.7亿美元。

公司高管身价的倍增使得其婚姻状况与一般人的婚姻状况显著不同,公司高管的婚内关系要得到更好的维护,仅仅需要爱情的雨润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公司高管及其配偶的高智慧。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已经不完全是高管个人的私事。一段美好的婚姻对普通人来说是或许仅仅是一生的幸福。但是对赴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还是经营公司的必备。如果公司高管的婚内关系处理得好,正如现在很多“夫妻档”一样,那么在促进公司向更高的位置发展的同时会惠及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如果涉及离婚,那么任何一位赴美上市高官的离婚都可以称得上是天价的官司。这种离婚对普通人来说是离不起的。那么对于赴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同样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我们来看另一案例:

2011513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股权结构如图:

天盈九州网缉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是具有中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证号:B2-20060060)的公司[33],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国内全资凤凰在线(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控制天盈九州[34],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报要求的目的。关于此,土豆网的股权结构图更能证明问题[35],由于该避规国内法律限制外资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手法源于1999年的新浪上市,故VIE模式又被称为“新浪模式”。对凤凰新媒体来说,若其主营业务在国内,天盈公司就是其在国内业务的核心所在。假设天盈九州的股东之一面临离婚,其公司股权从国内财报的角度看,也许值价不高,但从其在凤凰新媒体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却是极其重要,其股权价值远非国内公司财报所比。

可见,VIE是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设计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因新浪首次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其手段一般包括外资公司向国内自然人贷款以及股权质押登记二部分,虽然VIE模式目前在广泛被红筹上市使用,搜狐、巨人、世纪佳缘、奇虎、人人、网秦等赴美或赴港上市的公司均采用此模式,但其法律风险不论在证券律师还是国外投行甚至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都是心知肚明,但目前由于中国官方证券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该股权结构构架中的“协议控制”效力,因此,持证的国内公司的股权价值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以公司财报作为股权评价基础,其实是不公平也是不客观的,律师在代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尤为注意。

(三)      国内持证核心公司股权结构模式

1、    股权结构一般模式

以土豆网持证的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为例[36],以下为土豆网的股权结构图: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是集团在中国地区的重要利润中心(VIE),持有土豆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土豆控股旗下至关重要的内资公司。创始人兼CEO王某持有其95%控股股权,剩余5%被创业团队成员之一的Zhiqi Wang持有。而在王某离婚案中,其被前妻申请法院冻结的股权正是该公司。一般说来,虽然VIE模式下的国内持证公司甚为重要,但注册资本一般都不高,在王某一案中,其前妻也是申请法院冻结价值500万元的全土豆公司的股权[37]。相对整个土豆网价值体系来说,500万元人民币实在不算什么,但足以影响土豆网的上市!

三、             离婚实务中财产分割的难点

(一)      管辖的问题

1、    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目前,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在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若有案外人(一般指公司或公司其它股东)有书面请求,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受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权分割的诉讼请求,这与相关法律规定是相悖的[38]。但是,审判实践总是否摸索中前进,审判模式和方式和形成,自然有其中的缘由和道理。通常说来,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法律关系复杂、审判期间较长,若再涉及公司审计评估,将会大大延长离婚案件审理进程、消耗对离婚达成合意当事人的青春;另外,公司股权、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处理,更多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由商事审判庭审理更为合适。这也是土豆网中的全土豆公司为何未在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原因之一。

另外,实践中很多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往往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确权紧密相连,而本身以上属于它案案由,与离婚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这也是赶集网股东杨某之妻王某为何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另案诉讼的原因[39]

2、    “锁定”期内是否受理分割请求

根据国内证券交易规则[40],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为36个月,即使是小股东,其自IPO首次上市交易的12个月内也不得交易股票。习惯于股权期权在离婚时分割的理论,一些法官认为,“锁定期”内的股票并非当事人持有的完全权利财产,其应当在上市锁定期过期后方能另案分割,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当事人一方持有的锁定期的股票,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关于“锁定”的承诺效力,及于配偶另一方。即使在离婚时该股票得已分割,并通过证券交易部门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也不能影响分割后任何一部分股票仍处于锁定期的属性,蓝色光标(SZ.300058)股东离婚股票分割案例[41],即属于此。即使在非网络上市公司的股东分割,也属如此[42]

3、    争议标的在境外能否管辖并审理

2009年,笔者接受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纳斯达克上市交易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效案,一审审理时,某省高院以“争议标的不在我国境内”为由,裁定此案不予受理。后,笔者代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2010民四终字第10号),该案属中国法院受理范围,某省高院应予受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有争议。被告认为,该案争议标的在美国,应适用美国法律;原告认为,该案标的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均为中国人且在国内均有住所,应适用中国法律。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已有规定[43],。根据该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选择的,这种选择包括在纠纷发生之前的选择,也包括在纠纷发生后的选择。同时,针对目前国内夫妻不大习惯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该法也明确:在夫妻对财产关系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如果夫妻财产为国外上市公司股票,但实际上双方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的国籍是中国,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二)      证据收集与提交问题

1、    股权结构证据

1)国内上市网络公司的查询

对于国内上市的网络公司,通常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官网查询申报稿或正式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通过该招股说明书了解(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及历史沿革。

2)境外上市网络公司的查询

对于境外上市的络公司(如赴美上市),可以通过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官网或纳斯达克、纽交所的官网查询。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的年报、临时公告在处理股权分割收集证据时都应注意留意查阅,这些文件在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都能顺利查阅。除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股票交易服务网站(如和讯、东方财富、GOOGLE财经)等渠道,也可对国内、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历史变革学习了解。

2、    财务数据证据

事实上,上市的网络公司实属凤毛麟角,目前绝大多数网络公司仍在萌芽或成长期,其财务报表仍属公司内部材料,即使起诉后通过法院调取,或通过工商局查档,仍不一定能得出公司财务的真实状况。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一味靠工商年检报告,依据该报告判断公司股权实际价值,而是要结合案件实际、多种角度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该状况对公司股权价值认定的影响。2010年,笔者代理一起国内著名游戏公司(PRE-IPO公司)股东离婚案,该公司属IPO种子期,甚至还未开始上市辅导以及设置境外借壳反向收购。依据工商内档资料,该公司注册资金不过200万元人民币,但笔者通过支付宝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仅仅通过支付宝一个账户,每天的钱款的支取就是5千元!而该公司在支付宝、快钱等支付中介方开设了十余个账号,基本每个账号都是如此如果在离婚时按工商登记的数额作为基础分割该公司股权,对当事来说,结果是非常遗憾的!

3、    监管审批证据

为规范国内公司境外上市,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98联合发文开始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后“10号令”又在2009年被商务部修订为“6号令” [44]。以上二个文件较为具体地规范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程序。根据该规定,除商务部外,外汇管理部门、证监会等部门均有拟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申报材料。对这些材料的调查收集,均可能会对离婚股权财产证据调取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笔者在代理一起江苏省某股份公司红筹香港上市中,即从江苏省外贸管理机构查到案件关键证据,对于案件最终的调解解决,直到了积极作用。

(三)      婚姻、协议效力问题

1、    婚姻效力问题的认定

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涉及婚姻效力的案例,目前最著名的有两起:

1)赶集网创始人杨某王某婚姻关系无效案

据媒体报[45],杨某与王某是在1995年领取的结婚证书,其后双双赴美。至2008年离婚时,杨某和王某二人结婚超过13年,育有一子。但杨某在20101012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申请他与王某婚姻关系无效。据杨某诉称:“199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为实现出国目的,在原被告均未到场的情况下,到非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安徽长丰县夏店乡,为双方出具了结婚证”[46]。该案从实质上看,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梁玲丽持一方未到场而领取的结婚证诉与刘波离婚,刘波以双方为同居关系同意解除案》相近[4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评释以及笔者的观点,杨某与王某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已有主流观点,本文不再赘述。

2)京华创新访华团董事长之妻“被离婚”案

身为京华创新集团董事长的杜某,2008年以350亿元个人资产荣登胡润百富榜的第二名。2011年,其妻宋某却声称自己“被离婚”。百亿富豪之妻“被离婚”以及几百亿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媒体、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宋某称,其一直认为自己与杜某为夫妻关系,甚至近期双方还在谈“离婚”的问题,但是当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时候,杜某的律师却提供了一份十年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称双方早上十年前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

该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杜某名下数百亿的财产绝大部分是在“离婚”的十年里积累的,如果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在十年前已经解除,意味着宋某可能无法根据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分割到丈夫名下的任何财产。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笔者在《百亿富豪之妻“被离婚”问题研究》中,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48]

2、    离婚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201142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股权确认纠纷为案由,正式受理了真功夫创始人蔡某前妻潘某股权确认纠纷案,该案也是源于蔡、潘离婚协议的履行争议。潘某所谓的一半股权,可以追溯至两人2006年离婚时,当时真功夫股权结构为蔡某及潘某共同占有公司50%股权(各占25%),而潘某的弟弟潘某某持有另外50%股权,2006年蔡某与潘某协议离婚。当时潘某自称为维护真功夫名誉,自动放弃其本该持有的25%股权。如今,潘某起诉要求索回原有真功夫25%股权[49]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婚姻法》及立法精神,这已不算是一个难以回答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各地高院的司法解答中,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已经非常明确了[50]。对此,中国婚姻法学会许莉教授也有非常精深的论见[51]

笔者2010年代理的一起网络公司股东离婚纠纷案中,在笔者代理当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后,对方提出和解方案,委托当事人同意,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原告撤诉。后,委托人又找到笔者咨询原离婚协议效力,事实上,这一问题意义已不大,而网络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变动或是该公司是否已将网站域名转让,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四)      网络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1、    股权转让效力认定

目前,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均需另案提起。另案起诉后,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及裁决。当然,审理此种类型案件,法院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裁决[52],而不仅仅依据《公司法》、《合同法》或《婚姻法》中的任何一部。拟上市公司涉及标的往往巨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除了考虑证券发行相关规则外,还要顾忌巨额财富诱惑后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一般(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亲属之间进行,给律师处理此类案件营造了胜诉的机率。就笔者近二年代理的此类案件来看,法院均能认定股权转让受让方的非善意,从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2、    股权双重转让效力认定

在最近笔者受理咨询的一起著名网络公司股权争议纠纷中,配偶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其亲属后,其亲属将股权在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纠纷处理期间再次转让,并且受让人为公司股东。笔者认为,夫妻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而非“缔约权”;财产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绝对权而非相对权,既然任何第三人都有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提起股权转让无效之诉,因此,对于股权转让之后的再次转让,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另案(或尝试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股权转让无效,只不过需注意诉讼程序与诉讼技巧而已[53]

(五)      网络公司股权确认

1、    未上市网络公司的股份

目前,对于未上市或PRE-IPO上市网络公司股权确认的司法实践还较为传统,通常是通过协商、司法审计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价,但这些都显然不能正确反应股权的真实价值。对于上市前的实体网络公司来说,如果仅从工商注册资料或财务报表中分析和评判,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这样没有考虑基于公司未来发展以及投资人青眯投资的因素。从投行的角度来看,投行已确定了一整套网络公司价值评价体系,当然,其中更多考量的是经济及网络公司本身属性的特点,如果说服法院采纳投行的方式方法,显然在目前阶段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仅从目前的司法程序及法律规定上看,对于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但事实上,离婚可以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如果不能从实体上取得主动,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技巧来实现得到较好股权折价款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土豆网创始人王某前妻的这一策略即为相对有效的。

2、    上市网络公司锁定期内的股票

对于上市网络公司来说,如果分割的是锁定期内的股票,从公平角度来说,尚不能完全按照当前市场价值确定,还是应综合考虑股票被锁定的因素,并结合当前该类公司、以及该公司经营状况及行业状况,结合法院自由裁量权。当然,以上为一方得股、一方拿钱的处理;如果双方协商分割锁定期的股票,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蓝色光标股东孙某离婚股权分割案例[54],即属此类。

3、    上市公司流通股票

如果股票已过锁定期,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协商、以股票数量或二级市场价自行分割并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建研集团(SZ.002398)股东麻秀星股权分割案[55],即属此类。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即可以当事人诉状确定的日期价格为基数进行股票价格的计算及判决。

    从实践来看,网络公司的市盈率较好。以赴美红筹网络公司为例,中国在美前20科技网络股平均市盈率超过60倍,而美国不过40倍。即使仍然处亏损的优酷(YOKU),股价却翻了近一倍还多。

市盈率虽然是“未来的钱”,但却可以在今天兑现;“法院只处理现存的权益,不处理未来的可期待利益”。

在以上两种不同角度却对立又统一的观点下,(拟)上市公司股权或股票分割变得复杂又有趣。对于企业家事律师来说,由于目前实践案例并不多见,甚至法院观点也相左不一,律师在代理中存在一定的空间与机会,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找出说服主审法院的素材与途径,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在“混乱”中寻求自己的商机(以房产分割为例)!

四、             网络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现状

(一)      在股权支配上,对抗呈“男强女弱”

不论是国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的公司,公司股权往往掌握在男方名下。以2011年的“500富人榜”为例,该榜中共有46对夫妻档。对其中拥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17对夫妻进行统计后,研究人员发现,夫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当的仅有世联地产(SZ.002285)的陈劲松、佟捷夫妇,(二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3.28%股份);持股比例差距较小(相差20%以下)的有7对夫妻;持股比例差距较为悬殊(相差20%以上)的有9对夫妻[56]。而这种现象,也适用于网络上市公司。

而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在于男方往往是公司的创办人或发起人,而女方,要么在公司起辅助作用,要么“相夫教子”、伺老育幼。而网络公司快步发展的同时,也是男方观念、眼界变化较大的一个时期,容易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一旦夫妻反目,男方掌控的股权,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完全可以按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进行转移处理;如果手段“高明”,女方若想“翻案”,难度极大。

(二)      在争议标的上,争议大部分属海外财富

由于增值电信业属外资限制领域的原因,大部分以中国为主导市场的网络公司,都将上市目标的选择境外,进而进行反向收购。这种操作的结果,就是争议股权属“境外财富”。而目前很多法院对于离婚涉及的境外财产,均采用“不处理”的原则对待,笔者了解的部分涉及境外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也是如此。事实上,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当然,个别法院这一司法观点的最主要原因,在于考虑判决的执行。笔者认为:

第一、法院判决与执行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应首先考虑该案是否应予受理,而不应首先考虑该案判决后如何执行。

第二、退一步讲,虽然国内法院离婚裁决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效力不能直接及于国外(比如,中国与美国未达成相关民事裁决互认条约),但对于义务当事人来说,仍可采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强制执行。比如,限制义务人出境、执行VIE模式下的义务人国内公司股权等方法,足以给义务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甚至足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采取措施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而不必因争议标的在境外就简单化的拒绝处理。

(三)      在诉讼成本上,诉讼及律师费用代价高昂

实践中,离婚引发的网络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案,往往标的额大,相应地,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就会显得高昂。以诉讼费用为例,在真功夫创始人潘XX诉股权确权一案中,其仅诉讼费就交纳239余元,这仅仅是诉讼费用而已。如果还需要对股权进行保全,则提交的担保费用就又要是天文数字了。笔者近几年代理的数起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案也是如此,诉讼费基本需要百万以上。当然,立案时,股权价值计算可灵活掌握,因为不同时期的股价是不一样的,有时起伏甚至数倍之差。但笔者在处理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案中,代理的未持股方(一般为女方)居多,在当事人社会资源配置不丰富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希望级别更高的法院来审理案件,目前实践中一般选择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处理。根据目前最新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通常标的过亿,才能成为高级法院受理的基础;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则需数亿标的。如果以此计算,诉讼费过百万则是必然。并且,虽然笔者有申请几例诉讼费用缓、减的先例,但无一成功。

高昂诉讼费用的成本,虽然有时候可以技术性化解,但“技术”却不是一劳永逸的。特别是对于VIE模式下的公司股权,如果不进行财产保全,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股权转让,而高水平的“假转让”是法律鉴别不了的,在大陆法系的审判模式下,不可能作出类似于涉及润讯通信(00989.HK)股东“离婚分割非夫妻名下共约八亿财产”的香港家事法院的判决[57]

(四)      在诉讼解决途径上,易滋事生关联案件,审理漫长

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往往会涉及二次甚至更多的离婚诉讼,伴生股权确权、股权转让、借款纠纷、股权质押纠纷等多个关联案件,实质上解决一个离婚官司,形式上却可能要解决三个以上的商事官司。目前,除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外,很多省、市处理类似案件经验并不丰富,甚至从未处理过。笔者曾在某省代理境外股权转让案,某省法院立案庭甚至以“建国以来从未受理”为由不予受理,使得案件进程坎坷复杂。另外,由于境外股权处理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可能还会涉及到境外法律的查询,以及境外律师查证的委托等等事项,给没有处理经验的律师提出了挑战和考验。而根据目前国内法律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除非被告一审同意离婚,否则一个离婚官司前前后“打”几年也是常态。对此诉讼当事人及承办律师需有心理准备及案件进程计划。

(五)      在案件处理上,非法律因素影响较大

(拟)上市网络公司股权的分割,往往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    受一方当事人“不正当”手段影响

比如,有的当事人采用信访、举报等方式,向中国政府监管机关或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反应“情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心理压力,会影响对于判决的期待心态。如果当事人反应的内容属实或有初步“证据”,我们无法做出负面评价;但有的当事人却刻意在另一方当事人重要人际脉络中散布对其有攻击性语言,甚至天天更换手机号码非正当地“骚扰”当事人及其人脉圈子,笔者窃以为这种方式不妥。

2、    受公司在商界的竞争对手影响

有的公司正处于上市申报阶段或已上市,实际控制人传出离婚消息后,其竞争对手会“雪上加霜”、“趁火打劫”,一方面积极扩散实际控制人的离婚消息,另一方面以各种理由与借口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甚至是国外证券监管部门关注,以求对其上市或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以土豆网站为例,在其主要发起人离婚诉讼期间,该网站收到包含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派拉蒙、华纳兄弟、维亚康姆、环球城市制片公司等美国影视公司发来的联名信,告知该网存在侵权问题,并提出法律告诫[58]。虽然笔者无法得出写信所涉公司主观有“恶意”的结论,但这些信件自然是除离婚之外、阻碍土豆网上市的共生因素之一。

3、    受媒体不全面报导的影响

作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发起人来说,往往也是公众人物,人们对其个人私事充满好奇与关注,这也是为何媒体乐于报道、提高发行量或收视率的原因。身处离婚诉讼的未持股一方当事人,由于支配社会资源有限,也需要媒体报导与关注以平衡社会资源;而持股一方的离婚事件又涉及到公司利益,面对媒体时顾虑重重、或缺少表达,造成媒体倾向“一面倒”的情形,影响法院的社会利益评价。

(六)      在离婚纠纷期间,上市公司容易引发经营动荡

以沃华医药(SZ.002107)为例,根据沃华医药2010年年报,股东赵某和陆某共同持有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其中赵某占80%,陆某占20%。北京中证万融是沃华医药大股东,持股50.27%。根据530日沃华医药股价12.12元计算,赵某夫妇财富为9.98亿元。除沃华医药外,赵某夫妇还拥有罗莱家纺(002293,股吧)和同仁堂科技及数十家正在运作上市的公司的股权,总资产可能超过20亿元[59]2010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兼一致行动人赵某、陆某夫妇处于离婚纠纷期间,公司股票价格下滑,公司主导产品心可舒片“意外”落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到第三季度公司账目出现巨亏且,多名高管集体减持。沃华医药一时四面楚歌。可谓“夫妻闹离婚,大小股东跟着倒霉”[60]。沃华医药的股价也随着一落千丈。20107月份时,沃华医药股价达到最高峰51/股。到2010年年底股价已经跌到12元上下,股价大减七成多。

而土豆网因离婚致使上市受阻,也被媒体评为“公司发展丧失先机”,毕竟在离婚“这段时间里,优酷已经上市,视频网站PPTV融资2.5亿美元,百度奇艺与搜狐视频正在迎头赶上[61]

五、             网络类上市公司家事影响趋向

(一)      随着网络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股东企业与家纠纷会不断涌现

中国还有5000多家上市企业打算在未来1015年进入这个市场[62]。而中国网络用户数将2010年的4.57亿到2015年增长到7亿。波士顿咨询集团预言,在2010-2015年间,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将扩大4倍,从710亿扩至3050亿,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伴随着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网络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目前,京东商城、凡客成品、讯雷、和讯、开心淘米PPLIVEUCWEB56、际通宝等等公司,都有上市计划,并且一大批已经进行了二轮以上的融资,“IPO放大婚变效应”[63],股东离婚导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现象还将出现。

从公开的信息中可知的36家赴美上市网络公司中,典型的夫妻公司主要有:

1、当当两位联合总裁李国庆与俞渝。

当当网CEO俞渝深谙华尔街投资规律,善于和钱打交道,而董事长李国庆在国内出版业扎得很深,业务很精。[64]1997年,正好赶上互联网浪尖,做电子商务的新公司一举成功并1999年正式开通的当当网,二人联手创业,早已在业内传为佳话,成立12年以来,当当网的销售额连年迅猛递增,成为中国网上购物第一店。于2010128登陆纽交所。

2、盛大的创始人陈天桥与雒芊芊。

陈天桥个人婚后的第一桶金来自炒股票,1999年,集资了50万人民币后,两人毅然下海创业,最终成就了盛大帝国。陈天桥现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雒芊芊自公司成立以来就任公司的董事,被称为陈天桥生意场上最佳的合作伙伴。这也是陈天桥先生认为“家族企业没有什么不好的”重要原因。2004514在在纳斯达克实现IPO

3、奇虎360的创始人周鸿祎与妻子胡欢。

周鸿祎创业阶段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妻子胡欢,周鸿祎创业阶段的最大支持也是来自妻子胡欢。周鸿祎曾多次在公众场合声称:妻子胡欢对自己的事业帮助很大。2011330在纽交所上市。

4、搜房网的创始人莫天全夫妇。

莫天全的创业路上离不开他的妻子,莫天全先生在进入道琼斯之前,他的妻子已经是道琼斯的一名员工了,而且还是房地产咨询这一块。所以,可以说,莫天全先生的搜房网是与妻子一起创建起来的。20101110在纽交所上市。

此外还有优酷网创始人与妻子秦琼、携程网的创始人沈南鹏与妻子雍景欣等。以上这些夫妻及其创业历程显然在说明一个共同的问题,结婚在公司的创建、发展过程中有着巨大的作用。“夫妻齐心、其利断金”的说法也未尝不可。以盛大网络的陈天桥为例,他始终觉得太太的支持是盛大能够发展到今天的最大动力。据网上的信息报道,每年年底公司员工大会时,陈天桥的第一杯酒都是敬给妻子雒芊芊的,感谢她对公司的贡献。雒芊芊也是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于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上海一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两个人婚后的第一桶金来自炒股票。另外,当初成功募集到软银4000万美金的投资,也是夫妻二人及整个家族共同努力的最好例证。雒芊芊扎实的金融知识和缜密的思维使得他们是一个绝好的“黄金组合”,不光男才女貌,彼此对事业的执着创造出了巨大财富。平常陈天桥忙于外交,要参加各种谈判。而芊芊负责打理公司内部管理。如此的“夫妻档”怎么能不说是对公司发展的更好、走得更远的最大动力呢。

夫妻公司是网络企业的重要形式之一,因为由于网络企业的高管的年轻化,这些高管的创业之路往往是伴随着恋爱结婚之路,然而,一旦夫妻反目,昔日共同创业的亲密搭档就会成为个人财产缩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并且直接影响拟(上市)网络公司的最大元凶。因此,网企高管们的离婚已经不再是高管们的个人私事,而是牵涉到公司以及广大股民的公共事件,近期发生的多起夫妻控股上市或拟上市公司反目,让这一特殊类型的家族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二)      网络公司股东会应注重婚姻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1、    从结婚上看,签订婚前协议或寻找“门当户对”配偶的观点将进一步加强

对于目前面临结婚缔结问题的网络公司创业者来说,要么选择“富到不敢结婚”,要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么“先上市,再结婚”,特别是对于已处于PRE-IPO阶段的创业者来说,对于看好婚姻关系的“赌注”,已不在是自己的私事,在不伤害恋人感情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将来万一的婚变对公司股权及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创业股东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今年5月仅就这一问题接待了3个咨询,均涉及结婚对公司上市影响及处理,并且,笔者相信以后面临这样困扰的股东会越来越多。

诚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有效地规避未来的法律风险,但其消积意义在于大多数中国人并不接受这一游戏规则。很多人认为,爱情应置于财富之上,恋人设置财富保护的婚姻没有真正的爱情,正是出于这一理念,使得很多有心签订婚前协议的股东犹豫不定。但随着既然如此对上市影响案例的不断增多以及人们法治观念的日益深入,签订婚前协议的股东会呈增多的趋势。

2、    从离婚角度看,股东会更为慎重选择

很多 “夫妻档”企业家“危险”的夫妻关系现状已经不再是秘密[65],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家选择了“分居”但不“分手”,为的是留住形式上的婚姻关系,稳定企业的发展。即使有意图离婚的上市公司股东(如沃华医药),离婚对企业影响的巨大压力下,也可能会选择尽量重归于好,避免因离婚而导致“人财两空”的局面。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离婚,已不再是自己的私事,而是关系的公司其它股东、广大散户股民的“公众”大事;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上市公司的风吹草动都会关乎纳税和就业及GDP数据,这些因素千丝万线,直接牵制和消耗了股东离婚的动力和决心,导致股东会更为慎重地选择是否离婚,或者说是否通过诉讼形式离婚。

(三)      当事人会从更多地从以往案例中吸收经验教训

土豆网上市受阻事件,不知不觉间已成为一个标本,即VIE模式的IPO进程经不起国内法院的财产保全。无论如何,土豆网截止201166也未能上市,这比原计划推迟了至少8个多月。如果国内网络公司再次采用VIE模式借壳上市,一旦股东面临离婚问题,股东之配偶必然采用相同诉讼技巧谋得合法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离婚对网络公司上市产生直接影响。

不过,该案例的另一好处就是,如果配偶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并保全了拟上市公司协议控制的国内公司,作为股东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再选择沉默,而应该会积极披露相关事宜,或赶快采用其它担保置换措施谋求化解,并尽量减少婚姻关系变动给公司造成的影响,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受“蓝色光标”案的启迪,可能很多网络公司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会更多选择“先上市、再离婚”,把共同财产的盘子做大了,财产分割谁也不能少也不会少!

(四)      从涉案金额上看,未来离婚标的会再创新高

由于IPO具有放大财富的聚集作用,因此,将来,最大标的的离婚案件,必然会从上市公司股东婚变中诞生。毕竟,除了华为、娃哈哈等极少数公司,又有多少公司能“富”过上市公司呢!凡客诚品、京东商城两家网络公司,还未上市,市值就已被估达5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66],笔者相信,不远的将来,就会有涉案超百亿的离婚纠纷引发股权分割的争斗。相比之下,除了日钢集团杜双华之妻“被离婚”案涉案百亿元之外,沃华医药的20亿、蓝色光标的1.6亿、真功夫的4.7亿、ST光华(SZ.000703)的8千元、TCL1.2亿都只不过是细雨润泽、微风拂面而已!

(五)      从风险规避上看,婚姻关系对企业影响的筹划会更早

事实证明,即将离婚的时候,再设法转移股权,明显不是上策。而根据证券上市规则,在国内A股上市前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通常为三年),主要控股股东是不方便转移股权的;而在国外上市,VIE模式又必然导致国内协议控制公司股权受限影响上市,因此,如何在夫妻关系没有恶化甚至还很美好时,防止未来可能万一出现的“意外”,一定是越来越多股东考虑的问题。笔者上个月接待了一位创富一代企业家咨询,目的是担心儿子的婚姻造成对企业股权的影响。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企业家来说,财富变动影响并非私事,为避免万一的纠纷,提前筹划规避应该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并且,这种“避险”筹划一定会在不远的未来持久地流行。

从投行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PE/VC注意和重视到了家事纠纷对公司上市的巨大影响,毕竟,谁愿意如同今日资本一样“连中三元”呢!原来,准上市公司土豆网、赶集网、和真功夫三家涉及离婚纠纷的拟上市公司,背后的投资人都有今日资本基金[67]。三家公司上市受阻,自然让今日资本损失不少。拟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或者家庭问题会影响到上市的进程。这对PE来说,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资本一旦进入某个项目,都要面对风险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果不能上市,风投就无法套现退出,这就意味着利润的损失甚至投资失败!因家族内斗导致上市延迟,使得投行充分认识到“夫妻档”为主要存在形式的中国家族企业在股权治理结构方面的不完善的风险,所以才诞生风投协议中“土豆条款”的故事[68],“土豆条款”的实质,就是PE/VC对家事影响上市的未雨筹谋。

投行普遍观点认为,真夫功得以“内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部股权结构不合理[69]50%50%的股权比例,使得“一山存二虎”,而“二虎相争,必在一伤”。同比例股权结构,是真功夫“内乱”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拟投企业股权结构的考察,目前也是投行的“潜规则”,这也是投行在避免婚姻对企业上市影响的预防措施与手段,同样,对于民营与家族企业防止婚姻对公司企业股权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涉家事化”的可能和趋势

以土豆网为例,在离婚新闻“漫天飞舞”的时候,当事人兼公司CEO王某还表示“离婚是个人私事”不愿意发表任何意见,土豆网也持相同观点。但在20114月土豆网重新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却有22提到“前妻”的字眼[70],新增了对王某婚姻纠纷的风险说明。文件显示:“土豆创始人兼CEO王某遭前妻杨某起诉。王某持有全土豆95%的股份,杨某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即王某持有全土豆股份中的76%,法院目前已将王某持有38%的全土豆股份进行了财产保全。对于股份保全期限,法庭暂未宣布,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保全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土豆网赴美上市招股说明书,开创了网络类招股说明书家事影响描述的先河,会为以后家事影响网络境外上市起到标杆作用,置身离婚纠纷中的股东(尤指大股东)的家事私人信息披露成为可能和必然。

尽管目前登陆美国资本市场的中国网络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基本上都没有披露相关高管人员的婚姻家庭情况,现在的SEC也还没有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高管人员的婚姻家庭状况,但是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企业赴美上市以及越来越引人注意的高管高离婚率,相信在未来的SEC文件中披露拟上市公司相关高管人员的婚姻家庭状况将成为一种趋势。因为,婚姻状况尤其是相关高管人员的婚姻状况不仅是赴美上市网络公司的一大助力,同时是随时有可能引爆并危及公司存亡的***。一句话以蔽之:相关高管人员的婚姻状况对高管个人来说是件私事,但对于赴美上市网络公司而言是一种风险因素。

 

(七)      企业家事律师呈介入化趋势

在商场上呼风唤雨的“大佬”为何在处理家务事上触了礁?从上述的失败案例看,富人在预防和处理相关事件时, 似乎都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或作用发挥不足[71]。笔者认认为,这一现象其实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富人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其次,富人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富人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但在诸多离婚阻碍上市的案例影响之下,会有越来越多的网络公司股东在上市前后聘请企业与家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家庭和谐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就上市公司股东而言,不再完全是“私人”事件,而与万千公众投资人、VCPE投资者利益相关。网络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市值或拟上市公司IPO的角步。婚姻律师应加强证券法、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交叉复合法律的学习与应用,在处理企业与家事兼有的法律纠纷中,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不放弃调解原则。同时,婚姻律师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婚姻律师业务向精深领域纵深,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完)

参考文献

[1]《“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资本市场表述积极》,上海证券报,2011-3-7

[2]《优酷亏损上市 国内视频网站尚未走出冬季》,解放日报,2011-1-2

[3]《奇虎360计划2亿美元IPO赴美上市》,国际金融报,2011-3-16

[4]“多家中国概念股赴美IPO破发”,http://www.donews.com/net/201105/477162.shtm/2011-6-6

[5]贾明军、刘洁:“网络公司股权分割的难点及对策”,http://www.shanghailawyer.com.cn/html/YanJiuBaoGao/ZhuanTiBaoGao/214.html/2011-6-7

[6]译者/邢嵬:“警惕社交网络泡沫”,http://finance.horise.com/news/20110524/00554603.shtml/2011-6-7

[7]《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离个婚代价高达1.6亿元》,成都晚报,2011-5-23

[8]“关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第十八批(1221)”http://www.chinacc.com.cn/chinacc/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53/2011-6-6

[9]陈欢,蓝艳律师:“离婚对上市公司影响报告”,http://www.shanghailawyer.com.cn/html/YanJiuBaoGao/ZhuanTiBaoGao/460.html/2011-6-7

[10]Sherry:“土豆网股权结构——财产分割致核心股权冻结”,http://news.imeigu.com/a/1304662985521.html/2011-6-6

[11]肖谨:“土豆赶集创始人离婚诉讼背后:IPO放大婚变效应”,http://tech.sina.com.cn/i/2011-03-22/00235313021.shtml/2011-6-6

[12]杜琴庆:“拉卡拉董事长孙陶然离婚损失1.675亿元蓝色光标股权 ”,http://stock.jrj.com.cn/2011/05/1414209967991.shtml/2011-6-7

[13]“上市公司高管们玩“假离婚真套现”?”,http://content.caixun.com/NE/02/18/NE0218fq.shtml/2011-6-7

[14]“赶集网总裁杨浩然被指转移财产 上市计划或泡汤”http://it.people.com.cn/GB/14310988.html/2011-6-6

[15]“赶集网遭婚姻纠纷 杨浩然前妻诉其恶意转移财产,http://www.sootoo.com/content/101020/2011-6-6

[16]罗豪才、孙琬钟:《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一卷、婚姻家庭》,5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17]严翠:“真功夫潘敏峰起诉蔡达标 要求索回原有一半股权 ”,http://www.cnstock.com/index/gdbb/201104/1279961.htm/2011-6-6

[18]许莉:“离婚协议协力探析”,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544/2011-6-7

[19]贾明军:“股权双重转让对配偶一方维权的影响”,http://www.shanghailawyer.com.cn/html/YanJiuBaoGao/LvShiYanJiu/791.html/2011-6-7

[20]“蓝色光标董事离婚损失1.67亿元”,http://news.cntv.cn/20110516/101594.shtml/2011-6-7

[21]“建研集团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http://content.caixun.com/NE/02/18/NE0218fq.shtm/2011-6-7 

[22]全景网:“创业夫妻:苟富贵,勿相离? http://www.p5w.net/newfortune/frb/news/201105/t3597157.htm/2011-6-7

[23]“上市公司前高层打赢离婚上诉官司 8亿身家免平分”,http://www.chinanews.com/ga/ga-gaynd/news/2009/06-18/1739023.shtml/2011-6-7

[24]“土豆SEC文件称去年12月遭美国公司联名指责侵权”,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_04/29/6069006_0.shtml/2011-6-6

[25]“揭秘A股公司“夫妻档””,http://stock.hexun.com/2011-06-02/130188819.html/2011-6-6

[26]邵好 于传将:“离婚门”或致股权分散 沃华医药四面楚歌”,http://stock.hexun.com/2010-12-12/126134026.html/2011-6-6

[27]“侵权案激增 诉讼成土豆重启上市最大拦路虎”,http://news.ccidnet.com/art/951/20110503/2377817_2.html/2011-6-6

[28]IPO数量稳步下降 美国招揽公司上市吸引力渐弱”,http://finance.cqnews.net/html/2011-05/27/content_6529591.htm/2011-6-6

[29]肖谨:“土豆赶集创妈人离婚诉讼背后 IPO放大婚变效应”,http://finance.jrj.com.cn/biz/2011/03/2210009524705-2.shtml/2011-6-6

[30]“昔日模范夫妻:潘石屹和妻子张欣的危险关系”,http://house.ifeng.com/qiye/kaifashang/detail_2011_03/03/4954571_0.shtml/2011-6-6

[31]陈华:“京东商城市值超国美 国美炮轰其天价估值”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10421/02119727301.shtml/2011-6-6

[32]张欣培:“倒霉的VC界“女杀手”:今日投资三陷尴尬境地”,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pecial/ggnl/20110331/3790170.shtml/2011-6-6

[33]“真功夫内讧折射民企股权结构缺陷”,http://finance.qq.com/a/20110415/005327.htm/2011-6-6

[34]“创业夫妻患难记”,http://www.iceo.com.cn/chuangye/60/2011/0511/217473_2.shtml/2011-6-6



[1] 上海证券报:《“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资本市场表述积极》,201137

[2] 解放日报:《优酷亏损上市 国内视频网站尚未走出冬季》,201112

[3] 国际金融报:《奇虎360计划2亿美元IPO赴美上市》,2011316

[4]际通宝消息,今年一季度在境外13个市场和境内3个资本市场上IPO成功的160家企业中,中国企业就有105家,约为其他国家企业IPO总数的两倍。中国企业上市融资总额达184.34亿美元,占全球融资总额的58.0%

[5]中国股市发展到今天,这个新市场已经从20年前的十几家上市公司,几十万开户投资者,不足百亿的市值,变得拥有沪深两市有超过2000家上市公司,总市值接近27万亿,开户数也达到空前的规模,沪深两市共有A股有效账户13246.65万户。

[7] 乐视网(SZ.300104)在深圳证交所上市,另有中青宝(SZ.300052)也在国内上市。

[8] 见附表1《中国网络公司概念股赴美上市一览表》。

[9]赶集网创始人总裁杨浩然则向法院申请裁决与前妻“婚姻关系无效”,而杨前妻亦向法院申请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10]继鼎晖投资创始人王功权突然在微博上高调宣布“放弃一切”以爱的名义“私奔”。

[11] 20115月13,国内“公关第一股”的蓝色光标(300058.SZ)创始人之一的孙陶然亿万离婚使得资本市场广泛关注。

[12]贾明军、刘洁:《网络公司股权分割的难点及对策》,http://www.shanghailawyer.com.cn/html/YanJiuBaoGao/ZhuanTiBaoGao/214.html

[13] 2009年三季度的在线游戏毛利率颇高,搜狐为93%,网易为79.9%,完美时空为83.9%,巨人为84.3%,盛大为59.3%

[14] 太平洋游戏网:http://news.pcgames.com.cn/cyda/1003/1868130.html 201167访问。

[15]优酷上市,古永锵持股达41.48%,优酷市值最高达71.7亿美元,古永锵个人身家最高接近30亿美元。奇虎360上市,创始人周鸿祎持股21.5%,奇虎360市值最高超过42亿美元,周鸿祎账面增值达9.06亿美元。

[16] 和瑞网:http://finance.horise.com/news/20110524/00554603.shtml 201166讯问。

[17]脸谱网和Twitter虽未公开上市,但二级市场对两家企业的估值分别达到了超过波音飞机和福特汽车的76077亿美元。

[19] 成都晚报:《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离个婚代价高达1.6亿元》,2011523版。

[20] TMT是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TechnologyMediaTelecom(科技、媒体和电信)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的第一个字头,整合在一起,实际是未来电信、媒体\科技(互联网),包括信息技术这样一个融合趋势所产生的大的背景,这就是TMT产业。

[21]纳斯达克上市条件相对灵活、宽松。陈海阳指出,IT行业在初期往往难以盈利,无法满足国内的上市条件(利润)而纳斯达克则要宽松的多(即门槛相对要低一些),更多的是看成长性。李大霄也认为,国内创业板在硬性财务指标上要求相对更高些,制约这些企业A股上市。

[22] 钟日昕:“全民监管”的力量,摘自《财经》201166,总第292期。

[23]钟日昕:“全民监管”的力量,摘自《财经》201166,总第292期。

[24]陈思行: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新通道及现今三大主要路径的比较研究 载自《商场现代化》20077月。中旬刊,总第509期。

[26]贾明军:离婚对网络上市公司的影响

[27]陈思行 《商场现代化》20077月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新通道及现今三大主要路径的比较研究

[28]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181页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29]刘 燕、阙紫康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赴美上市情况分析  证券市场导报20087月号

[30]中国证券业协会编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185页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31] 金岩石:企业家的思维方式与利润来源,《中外管理者》第18页,20114月刊

[32]证券日报:陈一舟身价倍增。201161121点浏览

http://www.cifco.com.cn/cifco_show.shtml?newsId=443092&infoId=393731 

[33] 关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第十八批(1221http://www.chinacc.com.cn/chinacc/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53

[34]协议内容见: http://www.newone.com.hk/hk/zixun/detail.jsp?code=1010&id=323832 ,访问时间2011661131分。

[35] 详细内容见上海沪家企业家事网的《离婚对上市公司影响报告》http://www.shanghailawyer.com.cn/html/YanJiuBaoGao/ZhuanTiBaoGao/460.html

[36] 来源:I美股网:http://news.imeigu.com/a/1304662985521.html           查询时间:20116612时整

[37] 摘自《新民网》http://xmwb.xinmin.cn/home/html/2010-12/08/content_603621.htm201166浏览。

[38]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已有明确规定。

[39]来源:新浪科技 http://tech.sina.com.cn/i/2011-03-22/00235313021.shtml 2011661258访问。

[40]200658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1] 来源:金融界,http://stock.jrj.com.cn/2011/05/1414209967991.shtml 内容:2011512,蓝色光标收到董事孙陶然(持公司9.62%股权)通知,其与前妻胡凌华签署《离婚协议书之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双方已经510完成孙陶然所持公司有条件限售股1155.5万股股份的分割事宜,其中孙陶然获得60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03%;胡凌华获得551万股,占股份总额4.59%

[42]来源:财讯:http://content.caixun.com/NE/02/18/NE0218fq.shtm ,内容:建研集团于2010526收到公司八名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麻秀星女士的通知,称其本人因为离婚而已将其所持公司638.19万股股票(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5.318%)部分分割给前夫林伟先生,其中,林伟分得306.095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551%),麻秀星分得332.095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767%)。根据麻秀星女士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分割手续已于2010526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43] 20101028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将于201141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4] 见中国政府官网:http://www.gov.cn/flfg/2009-07/24/content_1373405.htm  2011661359访问。

[45] 据人民网:http://it.people.com.cn/GB/14310988.html2011661418访问。

[46] 速途网:http://www.sootoo.com/content/101020/ 2011661420访问。

[47]20062月版《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一卷、婚姻家庭》,作者:罗豪才、孙琬钟,中国法制出版社

[50]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51] 许莉:《离婚协议协力探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544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53]沪家企业与家事网:《股权双重转让对配偶一方维权的影响》http://www.shanghailawyer.com.cn/html/YanJiuBaoGao/LvShiYanJiu/791.html

[54] 中国网络电视台:《蓝色光标董事离婚损失1.67亿元》http://news.cntv.cn/20110516/101594.shtml

[55] 财讯网:《建研集团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http://content.caixun.com/NE/02/18/NE0218fq.shtm

[56]新财富,《创业夫妻:苟富贵,勿相离?》http://www.p5w.net/newfortune/frb/news/201105/t3597157.htm

[57] 上市公司前高层打赢离婚上诉官司 8亿身家免平分》,摘自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a/ga-gaynd/news/2009/06-18/1739023.shtml 2011661725访问。

[59] 来源:和讯股票,《揭秘A股公司“夫妻档”》,http://stock.hexun.com/2011-06-02/130188819.html 2011661759访问。

[60] 和讯股票:《“离婚门”或致股权分散 沃华医药四面楚歌》,http://stock.hexun.com/2010-12-12/126134026.html 2011661756访问。

[63] 金融界:《土豆赶集创妈人离婚诉讼背后 IPO放大婚变效应》,http://finance.jrj.com.cn/biz/2011/03/2210009524705-2.shtml 2011661957访问。

[64]五对黄金夫妻爱情故事:幸福家庭是相似的?20116131416分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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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来源:环球企业家,《昔日模范夫妻:潘石屹和妻子张欣的危险关系》http://house.ifeng.com/qiye/kaifashang/detail_2011_03/03/4954571_0.shtml 2011662040访问。

[66]来源: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10421/02119727301.shtml 2011662026访问。

[67] 来源:凤凰财经,《倒霉的VC界“女杀手”:今日投资三陷尴尬境地》,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pecial/ggnl/20110331/3790170.shtml 2011662100访问。

[69] 腾讯-财经《真功夫内讧折射民企股权结构缺陷》http://finance.qq.com/a/20110415/005327.htm 2011662108访问

[70] 来源:新浪科技:http://tech.sina.com.cn/i/2011-05-03/22465476556.shtml 011662122访问

[71] 中国企业家杂志《创业夫妻患难记》http://www.iceo.com.cn/chuangye/60/2011/0511/217473_2.shtml 2011662140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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