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的天空一样“情”——古律师眼中的贾静雯争女
转帖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古晓丹律师的“碧海青天”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2775c0100hwfo.html
贾静雯是我还蛮喜欢的一个演员的,但也仅限于她的美丽、娇俏,我怀宝宝的时候偶尔也浏览过她的blog,看她和梧桐妹的生活点滴,快乐的心情溢于言表。从媒体的报道中断续知道她婚姻不幸,却并不以为意,虽然说“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女星嫁入豪门的不幸却如出一辙,老公花心、公婆苛责,外表风光,内心苦闷。这是一场没有输赢的战争,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梧桐妹。直到记者会上看到她痛哭失声时,我心底才由衷地生出了同为人母的怜惜之情,“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再加上养育小宝宝的付出的心血,这其中的辛苦是不足为外人道的。虽然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保持理性,不为事情的表象所迷惑,但我认为即使是宣传炒作,一个母亲与幼子分开的悲伤还是不需要表演的。据传,贾静雯复出演戏招致婆婆不满,导致婆媳关系不和。作为豪门媳妇复出工作,不外乎两个原因,家用短缺,热爱工作。但无论哪个原因都构不成我们对贾静雯的责备。如果不是工作,在后来的离婚诉讼中,贾静雯如何支付庞大的律师费用挣回梧桐妹。可见,女性的独立实是不分阶层的,不分时间的。
从目前媒体的表面报道来看,贾静雯夺女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管辖权的转移,二是对孩子的保护制度,三是诉讼中的保护令。
一关于管辖权转移的问题
依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2条规定,法院经查明婚姻已是无可挽回的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法进一步规定,双方分居或分离达180天以上或存在严重的婚姻分歧,就足以说明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态度。贾静雯离婚诉讼地洛杉矶所属的加利福尼亚将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因此贾静雯需与孙志浩分居180天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应是贾静雯与孙志浩分居6个月后提起了离婚诉讼。依据美国离婚法原则上审判地点规定当事人须在其最后的婚姻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不举证在一起的,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志浩与梧桐妹已定居美国洛杉矶,所以离婚诉讼应由洛杉矶当地法院管辖。
梧桐妹的监护权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1968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颁布了《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目前已经被所有的州以不同形式采用。监护管辖分为原审管辖与再审管辖。原审管辖属于离婚案件管辖的一部分,依据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处理。再审管辖包括四种情况:家庭所在州,重要联系管辖;紧急情况管辖和错误管辖。因为贾静雯和孙志浩的离婚管辖在洛杉矶,孙志浩与梧桐妹也已定居洛杉矶,因此不论是依原审管辖还是再审管辖,贾静雯与孙志浩争夺梧桐妹监护权的受诉法院都是洛杉矶当地的法院。
但是为什么洛杉矶当地法院在几次开庭后裁定终审判决移回台湾呢?这可能是依据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跨国民商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诉因的管辖,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者法院的便利或花费等角度看,审理该案件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其他国家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洛杉矶法院应是考虑了双方的背景及梧桐妹的生长环境等综合因素,当然也不排除是因为孙家做了一些努力,使得案件转移回台湾。因为依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法庭应使有关监护权的决定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外。除了州立法制定标准以及各种因素试图界定“子女的最大利益”外,理论推定也是确定子女最大利益的重要一环,其中幼年推定理论倾向于幼年子女随母亲生活。直到1970年,加利福尼亚的法律还规定,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幼年子女由母亲行使监护权。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由负责有三种方式:由夫负责、双方协议、法院酌定。以上三种方式的选择情况是,除法院另外酌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子女监护权由夫享有。因此,将梧桐妹的监护权转移回台湾或许对孙志浩更为有利。
(二)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制度
与中国不同,美国家庭关系的破裂,会使未成年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巨大的感情伤害,因此,如何能最大程度保障子女因家庭破裂所受到的伤害,应是法律考虑的重要问题。相较大陆婚姻法和台湾民法典中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美国对离婚中子女抚权的规定更为详尽。美国法律离婚法的一个重要政策目的就是保障子女的权益,其实现方法之一就是要求离婚申请人提出一份填写有儿童未来安排,如居住、教育、监护、开支、健康和探视等细节的“子女安排陈述”表,除此外,法官亦可视情况考虑是否行使1989年的儿童法中有关儿童的任何权利。儿童法主要目的是为涉及儿童的家庭诉讼提供灵活的法庭机构和种类灵活可用的指令。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接受“陈述表”,并且在同意最后的离婚判决前不做进一步的证明。这点,与中国的法院处理不同,依据中国的法律,在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总之,子女的抚养权的争议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的。但美国法院认为,即使关于子女问题存在争议,法庭一般也不会拖延离婚,因为它认为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均可在以后的听证会上解决,这样亦可避免不愿离婚的一方会将子女问题作为拖延离婚的手段和讨价还价的砝码。这样,外人很难从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子女问题上的争议状态判断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因此,在贾静雯与孙志浩对目前的婚姻状态不予置评的情形下,仅就双方对梧桐妹的争夺状态很难看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结束。但是,从美国法院的通常做法以及美国法院仅将梧桐妹监护权案移送台湾审理的做法来推测,双方的婚姻效力问题应该已经在美国法院解决。
依据中国法律,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上同样要依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可考虑的因素包括2岁以下幼儿随母(除有特殊情况)、子女的愿望、双方的健康状态和经济状况,还子女现有的居住习惯。而美国法律考虑的因素更为详尽,除以上因素外,还要考虑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中的行为、与子女同居或打算同居的地点、与子女和共同监护人一同居住的任何人(不只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并在离婚时的“子女安排陈述”表中还要做出儿童的“未来安排”,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居住、教育、监护、开支、健康和探视等细节。因此,相较而言,美国法律对离异家庭的儿童保护是更为严格的。
(三)诉讼中的保护令
在离婚案件中,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一方可能将子女置于一方控制之下,对此,中国法院没有更好的办法。美国法院却可以依据1989儿童法案中的第8条指令,颁布禁止行动令,限制父亲或母亲将儿童携带出特定区域。除此外,儿童法中的第8条指令还规定了居住令,解决安排关于与儿童共同居住者的指令;探视令,要求与或与儿童同居者允许儿童探访指令指定人或与其暂住,或者允许儿童与其以其他方式相互联系的指令;特定问题令,对关于儿童父母责任的任何方面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特定问题提供解决指导的指令。任何家庭诉讼程序中经过申请或法院自己的动议,可以制作第8条指令。这些指令很好的解决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争夺孩子抚养权父母双方激烈的行为可能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今年3月底,贾静雯带着梧桐妹回到台湾后,贾孙对案件的进展都三缄其口,“据孙家律师透露,美方已下了裁定令,禁止双方当事人、家人、律师发言,不但不准交代小孩行踪,甚至不能被媒体拍到,否则对诉讼会有极不利影响”。这个裁定另极有可能就是依据儿童法中的第8条指令发布的“禁止行动令”。今媒另爆,梧桐妹被先后目击出现在贾、孙身边,亦可能是美国法院依据儿童法颁布的诉讼过程中的居住令和探视令。这些指令被美国法院灵活地运用以暂时性处理父母之间的争议,最大限度的平息了因诉讼中父母激烈的争执可能可孩子造成的伤害,应为我国法院所借鉴。除第8条指令外,儿童法中还有许多其他指令,如紧急保护令、儿童状况评估令、幸福报告令、地方当局调查儿童境况令等一系列指令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