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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法院:英国丈夫要带孩子出国 上海妻子上演护子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1-07-25 16:25 浏览量:782

梅安安 时间:2011-01-13  解放牛网 上海法治报


执行法官与相关当事人开展协调工作。  余甬帆 摄影

 长期生活在英国的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然而,双方却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矛盾不断。虹口区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张先生抚养。可进入执行阶段后,李女士却迟迟不愿将儿子交给张先生。

    日前,虹口区法院执行庭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断开展工作,经逐步化解矛盾,最终被执行人李女士与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约定了探视时间,并将孩子交给了张先生,有效化解了矛盾。

夫妻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

    1999年底,张先生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女士,双方一见如故很快就走到一起。可是,2002年张先生突然决定,他要告别妻子前往英国打工。在英国打工期间,张先生心里一直挂念着交往多年的李女士,双方长期保持书信往来。

    经过一段时间的打拼,张先生在异国他乡获得了成功,取得在英国的永久留居权。 20064月,事业有成的张先生回到上海。同年5月,张先生就和相恋多年的李女士登记结婚。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没有举办隆重的婚礼,张先生当月就匆匆返回了英国。

    一直等到半年后,李女士也去了英国,开始了和张先生的共同生活。 2007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在英国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张小贝。本以为孩子的出生会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的快乐,但是,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

    无奈之下, 20084月,李女士带着孩子回到了上海。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回到上海探望过孩子,但是对于李女士,张先生却表现得很冷漠。

    20097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虹口区法院,要求和张先生离婚,并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审理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张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由于李女士无稳定工作,经济条件较差,而自己在英国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因此要求孩子由己抚养,且不要求李女士支付抚养费。而李女士则一直坚持自己的诉请。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失败。 200912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双方所生的孩子随张先生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张先生自理至孩子18周岁止。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女士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妻子拒不履行法官再三释法

    终审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一直没有将孩子交与张先生。无奈之下,20105月,张先生向虹口区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执行中,李女士依旧不愿意配合履行判决义务,她告诉执行法官,她当年带着孩子从英国回到上海后,全家人抚养孩子至今,而张先生却未支付过任何孩子的抚养费。李女士表示,除非张先生支付3万元抚养费,她才同意将孩子交给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虽然孩子今后由其抚养,但是他并没有主张李女士支付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因此,他觉得李女士提出的费用应当抵消,他说什么也不愿支付3万元。

    就在双方为此僵持不下的时候,承办法官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最后,李女士同意张先生支付2万元后,让孩子与其共同生活。

    可是,执行并没有因此而顺利到位,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他按期支付了2万元后,李女士又以孩子体弱多病,不放心张先生照顾为由,迟迟不愿意让孩子离开自己家。

    由于在我国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遇到这样尴尬的情况后,执行庭承办法官在当地居委会的协助下,上门对李女士再三释法说服。执行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开展工作,经过多次的努力,李女士终于接受了张先生保证让孩子今后在英国受良好教育的建议,并约定了探视时间。最后,李女士按判决要求将孩子交给张先生。

    孩子跟随张先生一起生活后,李女士的母亲特地打电话给承办法官,她流着眼泪叮嘱:最近降温,如果孩子在张家衣服不够,可以随时到李家选取。承办法官将李家的意思转达至张家,张家及时地回馈:孩子现在生活一切都很好。

法官点评:人身不能强制执行

    在虹口区法院执行庭陈平庭长看来,此类案件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在我国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未成年子女硬***与有抚养权人一方的情况下,更考验法官的执行能力。

    双方当事人容易矛盾激化。夫妻离异多是感情破裂的结果,在夫妻情断后,又要遭受与子女的分离之痛,这是很多离异人士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他们常常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各持己见,从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矛盾不断升级。

    对于探视未成年子女问题,双方当事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即使在探视时间与探视方式上达成共识,在实际履行中也常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故,导致纠纷再起,矛盾重生。

    为此,对不予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除了视具体情况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惩罚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外,虹口法院执行庭在实践中还探索更有效的方案,尽量化解该类矛盾:

    首先,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开展工作。通过释法明理、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摈弃各自利益,向有利于孩子未来发展的方向看齐,从而达成共识,化解矛盾。

    另外,法官还借力协助执行网络,确保案结事了。通过与街道、居委等基层协助力量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劝说教育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从而提高其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或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探视过程中,通过协助执行力量的支持与帮助,确保双方履行判决或和解协议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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