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预告| 遗产继承权公证制度的废与除
2015年1月27日 警法时空
导言
继承遗产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提交已经100多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不管他们是否已经去世十几二十年;缴纳继承房屋价值1%至2%的公证费,这笔费用可能动辄几万元……
新闻回顾日前,在北京市两会上,来自各个界别的12位北京市政协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呼吁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提交已经100多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不管他们是否已经去世十几二十年;缴纳继承房屋价值1%至2%的公证费,这笔费用可能动辄几万元……
针对这一招致百姓反感的规定,12位北京市政协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呼吁:最高法已经发出指导案例,施行20多年的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规定应该废除了。
政策解读
1、继承权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蒋耕耘委员(提案人之一):目前没有纠纷的简单继承事物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依据是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份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书”。
其他部门也有类似做法,如1993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证明书。
2、遗产继承权公证制度主要有哪些弊端?
康军委员(提案人之一):继承权公证不但手续烦琐而且花费巨大。例如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其已经100多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围。
除了这些浪费大量时间、精力的要求,如果是继承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还需要缴纳房屋价值的1%至2%的公证费,比如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就要缴纳10万元的公证费,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这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
3、未来遗产继承权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康军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出指导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继承遗产、特别是不动产,为什么规定需要公证?公证的时候,为什么当事人往往发现按照规定办理时,准备材料很难、很费神?
如何改革?节目直播
遗产继承权公证制度的废与除
主持人:姚博
时间:2015年1月28日
地点:北京交通广播《警法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