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位市政协委员联名呼吁废除遗产继承权公证
2015年1月26日 北京晚报
继承遗产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提交已经100多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不管他们是否已经去世十几二十年;缴纳继承房屋价值1%至2%的公证费,这笔费用可能动辄几万元……针对这一招致百姓反感的规定,来自各个界别的12位市政协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呼吁:高法已经发出指导案例,施行20多年的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规定应该废除了。
提交这份提案的委员有蒋耕耘、宗朋、方炎、袁济喜、康军、杨静茂、刘桓、陈小兵、陈颖、朱钢、季茹、冷金花等。
蒋耕耘委员说,目前没有纠纷的简单继承事物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依据是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份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书”。于是老百姓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即使没有纠纷也只能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其他部门也有类似做法,如1993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证明书。”
“我们调查时发现,继承权公证不但手续烦琐而且花费巨大。”康军委员介绍,“例如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其已经100多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围。除了这些浪费大量时间、精力的要求,如果是继承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还需要缴纳房屋价值的1%至2%的公证费,比如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就要缴纳10万元的公证费,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这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出指导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委员们认为,根据这一认定,理应改变目前各个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出具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因此委员们建议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应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人民银行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与中华遗嘱库、公证遗嘱信息平台等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对接专业性调解组织,将继承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委托给这些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由房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协助执行调解协议,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