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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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都属于赠与?

 发布时间:2014-10-30 14:41 浏览量: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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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1  王礼仁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当属于子女,不属于夫妻。许多地方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如文小姐与丈夫李先生婚后出资40万元,以8岁女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后文小姐和丈夫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就该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文小姐认为房子应当归女子,子女随她生活,房子应当归自己;丈夫则提出女子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属于8岁的女儿。[1]

我们认为,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给子女,不能简单地根据登记推定,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有效。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行为。因而,赠与房屋,首先要有赠与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同意接受房屋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意思表达能力未成年人,必须有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才是变更房屋登记问题。分析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应当把有无赠与意思表示和行为与登记结合起来考察。只有既有赠与意思表示和行为,又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才属于赠与。如子女结婚时,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则属于赠与。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本就没有赠与的意思,而是为了免去将来继承过户之麻烦或费用之负担。这实际上具有指定继承的意义。如果硬说这是赠与,那也是附条件赠与,即父母死后生效。

如果简单地以登记推定赠与,许多父母将仅有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那子女不是可以随便处理房屋或驱赶父母吗?父母岂不是要露宿街头?同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的,那岂不是赠与给夫妻一方吗?还有,借用第三人身份证买房,第三人岂不是完全可以以产权人主张房屋吗?

由此可见,以产权登记推定属于赠与,弊端甚多。判断是否属于赠与房屋,一定要以赠与的基本要件为根据,并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不能完全以产权登记作为唯一标准。否则,许多问题就难以处理。

当然,登记在子女或他人名下的房屋,虽然不能仅凭登记认定是否属于赠与,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发生在交易上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载《检察日报》20111224日第三版);详见 王春晖、王礼仁《离婚案件房屋纠纷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研》(载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43 2010年第3集)。

[1]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http://csqsls.com/new_show.asp?showid=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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