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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亲生妻子赔丈夫1.65万元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1-03-07 15:52 浏览量:540

孩子不是亲生妻子赔丈夫1.65万元抚慰金

2009091610:58来源:福州晚报

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阿东(化名)总觉得孩子不像自己,带着孩子去检查下,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憋屈的阿东将妻子告到法院,索要精神赔偿。

娃娃亲酿苦果结婚四年后分居

阿东和阿英(化名)是惠安县的居民,10多岁的时候,根据当地风俗,他们就由双方父母订了婚,即娃娃亲。两人一天天长大,终于到了结婚的年龄。2000年,他们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阿英生下了个孩子小勇(化名)。孩子的出生,并没让两口子的感情有根本好转,夫妻俩反而日渐生疏。2004年,两人开始分居,各过各的生活,阿英甚至回了娘家,而小勇则跟阿东在一起生活。

孩子不像父亲夫妻上了法庭

孩子一天天长大,眨眼间已经到了2006年。看着小勇,对照自己,阿东总觉得孩子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这时,一些闲言碎语也传进了阿东的耳朵。“难道孩子并非自己生的?”为了解除心中的疑问,阿东带着小勇到司法鉴定所对双方有无血缘关系进行鉴定。根据检验结果,可以认为阿东与小勇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被戴了“绿帽子”的阿东很不是滋味,他知道结果后,立刻将孩子送到阿英处,让阿英去抚养。20093月,阿英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子小勇,同时要求阿东共同负担抚养费3.3万元。阿东应诉后提出小勇非其婚生子,并提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

看到形势不妙,阿英即申请撤回起诉。阿东不干了,他立刻提起离婚诉讼,将阿英告到当地基层法院,请求判决与阿英离婚,阿英应赔偿他的精神损失、抚养小勇几年的生活费等各项损失8万元,并退回聘金1万元。

法院判决:女方应付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东和阿英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可予准许。阿英在与阿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经科学医学鉴定,与阿东不具有血缘关系。在阿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生育系受他人强迫怀孕或偶然被骗怀孕情况下,应推定为阿英与他人同居所生。故阿英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存在过错,她的过错行为给阿东的精神造成痛苦,物质上造成损失,应向阿东赔偿。

物质损失方面,自小勇出生至被送回阿英的娘家,阿勇共同抚养约四年时间。因小勇非阿东所生,故阿东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抚养小勇的义务。阿东为此付出的抚养费用,阿英应予赔偿。

阿英主张的分娩费、孩子满月和她坐月子期间花费的费用,因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阿东因鉴定产生的费用,有据可查的有2500元,该费用系因阿英过错产生,应由她承担;阿英因隐瞒事实真相,确给阿东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故阿东主张阿英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65万元,可予支持。

双方结婚时间已满八年,共同生活时间已满四年,阿东要求阿英退回婚时聘金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阿东与阿英离婚,阿英应赔阿东经济损失3.34万元。宣判后,阿英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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