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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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父不明其人 生母不见其踪 沪上首起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昨在长宁区法院开庭

 发布时间:2014-10-10 11:36 浏览量: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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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9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因为亲生母亲的不负责任,非婚生的宁宁(化名)被扔给了已经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的“外公外婆”,这一扔就是9年多。9年间,由于没有户口学籍,宁宁的求学之路走得颇为艰辛。眼看中考在即,亲生母亲又“失联”了1年多,无奈之下,外公外婆将宁宁的亲生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权。昨天,这起沪上首例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生母“失联”:外祖辈讨要监护权

  昨天下午,在长宁区法院少年庭的圆桌审判庭中,一场特别的庭审在此开庭。在法庭背景墙上,一片金黄色的向日葵寓意着孩子们的希望,向日葵上方那句“让孩子沐浴在阳光里”,似乎也预示着这次庭审将会给一个孩子带来“新生”和“希望”,她就是宁宁。

  尽管宁宁昨天没有来到庭审现场,但她确实是整个庭审的焦点。为她争取监护权的是她叫了9年多的“外公外婆”。只见已经都是古稀老人的黄先生夫妇,相互搀扶着走进法庭。黄先生的脸色有些苍白,因为在不久前他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尽管年事已高,但老夫妇为外孙女争取监护权的决心却很坚定。

  宁宁的母亲原是黄先生夫妇的养女。“我们从她才一个星期大时就抱养了,但却没想到她变得那么不好。”说起曾经的养女,黄先生痛心不已,“她后来不听我们的话,吸毒后,就偷家里的东西。有一年,她趁我们回乡下过年,竟然将大门撬掉,进去盗窃。”因失望至极,黄先生夫妇与养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把她的户口迁到浦东的一处房屋内。谁知5年后的一天,养女将自己才出生3个月的女儿送到了黄先生夫妇家中。“她说暂时让我们带着,但此后她就不管了。”宁宁的母亲不但不支付抚养费用,甚至连女儿的户口也不办。拖拖拉拉到了宁宁6岁要上小学的年纪,才勉强同意带着孩子做了一次亲子鉴定。

  没有户口,也注定了宁宁的求学之路十分坎坷。黄先生为了宁宁跑过许多幼儿园,也吃过很多闭门羹,终于,在居委会出具了证明后,有一家幼儿园收下了宁宁。

  幼儿园毕业后,要进入小学则更为困难。为此,黄先生跑了市、区两级教育局,终于通过“特事特办”,按时进入了小学。如今已是小学四年级的宁宁又将面临小升初。

  “我从她3个月大的时候照顾她,9年来,一天也没有分开过。宁宁学习很争气,眼看因为户口问题,以后求学都成了问题,就这样毁了孩子一生也可惜。”黄先生对宁宁充满了怜惜。

  特别程序: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昨天的法庭有些不同寻常,没有了常见的原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分,原来庭审采用了特别程序。作为申请人的黄先生请求法院撤销宁宁母亲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黄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宁宁的母亲有吸毒史,其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客观上,她也长期不抚养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用,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两位申请人实际起到了对宁宁的照顾义务。依据 《民法通则》 等相关法律,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其监护权。因此,代理人要求撤销宁宁母亲的监护权,由两位申请人作为监护人。“虽然他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孩子一直叫两位申请人“外公外婆”,因此,两位申请人是最合适的人选。”

  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宁宁母亲,在公告送达两个月后,依旧缺席了昨天的庭审。记者了解到,法院在接到起诉后,委托了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对此案进行了社会关护。昨天,社会观护员也到庭宣读了社会观护报告。报告称,宁宁虽然性格开朗,但在与观护员交谈时一直回避回答有关母亲的问题,她直言不喜欢母亲,与外公外婆关系好。因此,社会关护报告建议由黄先生夫妇担任宁宁的监护人。法院将择日判决。

  名词解释: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几类特殊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案件仅限于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是否存在,而适用一般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不是原告的起诉.特别程序中,没有利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只能实行一审终审。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有新的情况出现,原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无需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图为庭审现场。

  记者 王湧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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