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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被生父强奸患精神分裂症讨生活费

 发布时间:2011-03-07 15:42 浏览量:743

花季少女被生父强奸患精神分裂症讨生活费

年仅13岁就被亲生父亲强奸,身心受到严重摧残。6年前,她将生父送进了监狱。20093月,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她又将父亲推上被告席,索要生活费和医疗费。513,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今年27岁的小雨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1995年,小雨被其生父贺某强奸。20034月,母亲女士发现此事后报警。不久,小雨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同年1016,贺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2006728女士和丈夫贺某离婚。今年311日,因小雨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母亲女士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至法院,要求贺某支付小雨自20037月至200810月合计64个月的生活费6.4万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承担自负医疗费2.24万元;并承担小雨今后每月生活费1000元直至其痊愈为止。

在庭审中,女士认为,因被告违背社会伦理,强奸原告小雨,导致其从一个健康的花季少女变成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精神病患者。而原告患病至今,被告未尽到任何义务。其作为一个父亲对原告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应当承担责任,作为直接的侵权者,更应对原告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贺某表示,其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收入,出狱至今尚没有工作,一直靠每月400元的社会救济金维持生活,故原告要求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被告也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其愿意承担其中的一半。对原告以后的生活费,被告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原告虽已成年,但其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扶养责任。因被告目前暂无工作及收入,故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50元,至原告康复止,给付时间从被告与原告母亲女士离婚时开始计算。对于医疗费,因原告患精神疾病并需要持续治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承担其中的50%,承担的起始时间也从被告与女士离婚时开始计算。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贺某自20068月起至原告康复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50元;另,给付原告自2006728日起至今的医疗费自费部分6932元的50%计3466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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