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有了居住证不等于就有居住权父母状告女儿与外孙要求搬离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3-07 15:34 浏览量:589

1.       有了居住证不等于就有居住权父母状告女儿与外孙要求搬离获法院支持

金玮通讯员李鸿光2009.11.10A04版:法治庭审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报讯尽管从湖北武汉携子投靠父母的阿娟取得了上海市居住证,但因长期居住在父母家中,造成父母和残疾兄长的生活不便。为此,父母和兄长将阿娟和她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及时搬离房屋。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阿娟及儿子晓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房屋。

刘老汉夫妇和残疾儿子阿斌在2001年买下一处位于万航渡路的售后公房。刘老汉夫妇居住在约13平方米的房间内,另一约10平方米的房间由阿斌居住。

20026月,刘老汉的女儿阿娟以探亲为由自武汉来沪入住该房屋。

200712月中旬,阿娟取得了上海市居住证。今年7月,阿娟20多岁的儿子晓轩也从武汉来沪入住该房屋,家中的居住矛盾顿时显得尖锐起来。

今年8月,刘老汉夫妇及阿斌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阿娟及晓轩迁离住房。

法庭上,阿娟和晓轩认为,居住在该房屋内是经过父母同意的,且阿娟取得了上海市居住证。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是售后公房,按有关规定该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诉争房屋内原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刘老汉夫妇及残疾儿子阿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2001年,而阿娟及晓轩回沪后的时间均在此之后,其中晓轩入住距今仅仅3月余,显然不符合诉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资格,不应享有居住权。阿娟取得本市居住证,并不能证明就取得诉争房屋的居住权。考虑到阿娟及晓轩实际退路,应宽限时日迁出房屋,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