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打工生情同居十年 分手后争抢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3-07 09:03 浏览量: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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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5日 上海法治报
打工妹遇上打工仔,碰撞出爱的火花,但同居10年后爱火熄灭,分居后的打工妹连生育的子女都无法见到,打工妹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法庭一审审结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潘某在打工期间与同时杨某相恋,2004年春节期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因当时潘某年仅18岁,便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双方共同生一女,2006年又生一子。但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因性格差异,双方产生矛盾且愈发不可调和,2010年原告离家与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两子女随被告杨某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非婚生女随自己生活适宜,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杨某认为潘某没有资格抚养女儿。故原告就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同意征求女儿的意见,而双方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其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方便孩子的学习、生活,故女儿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双方的非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并且,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儿子,依法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子随被告生活; 两人的非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双方自2014年2月起每月承担随对方生活的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