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本报记者对话婚姻法权威专家 干涉结婚自由是对婚姻权利的侵害

 发布时间:2014-02-26 10:26 浏览量:621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225/Articel04003GN.htm

2014225  法制日报

对话动机

逼婚已经成了当下一种令人关注的社会现象。对于那些剩男剩女而言,逼婚更是难以逃避的亲情考题。逼婚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权威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        马忆南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记者:网站出于商业利益推出有逼婚之嫌的广告,或者是父母不顾子女感受一味逼婚,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原则?

  马忆南:我认为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以个人本位的婚姻契约观为基础进行构建,强调人格独立,宣扬人格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当事人决定和管理自己家庭生活事务的自由,其中最主要者是双方当事人依合意缔结婚姻的自由,法律放松了对结婚、离婚的限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更加自由。婚姻家庭中个人自由的扩张,除了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思想浸润的结果之外,也与家庭生活中的私密性特征和情感因素有关。家庭是私生活领域,其中很多事务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不希望他人干预。

  记者:如同一些反抗逼婚者所言,“为了满足别人而结婚,是不可取的”,这句话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解读?

  马忆南:个人自由的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决定权”,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决定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自己决定权”,是因为一个智力健全的人是一个理性的人,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与决策能力,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和决策者。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还出于一个信念: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并追求自己所向往的“理想”生活模式。而在民主的基础上,并不存在固定的“最佳”家庭生活模式的标准。自治意味着一种自我思考与自我决定的能力,通过深思熟虑,判断、选择自己所向往的“理想”生活模式。

  记者:具体到婚姻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您是如何理解的?

  马忆南:我认为结婚自主权可以解释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强迫的权利。结婚自主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形式结婚等。

  记者:干涉婚姻自由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话题,您能否对此进行一个总结性的分析。

  马忆南:干涉结婚自由是对公民婚姻权利的侵害。这种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比较典型的。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亲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亲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还有一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阻挠丧偶妇女再婚,子女阻挠丧偶、离婚的父母与他人再婚等,抱童养媳、订小亲以及转亲、换亲等行为,也是干涉结婚自由的具体表现。父母、亲人和婚恋网站采用各种不当方式催婚、逼婚,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我们也要区分善意提醒、建议与干涉婚姻自由性质的催婚、逼婚的界限。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