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前夫:索要15万元“欠款”现夫:“欠条”系协迫所为非债权债务的15万元“欠条
发布时间:2014-01-24 10:49 浏览量:620
2014年01月22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富心振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正当行使监护权,而不得滥用权利。身为父亲却利用监护权,让前妻出让与孩子共有的房产; 在此情况下,前妻现任丈夫为促成交易成功,擅自出具15万元欠条“忽悠”妻子前夫签字。事后,因前夫催讨被拒而将前妻及其现任丈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徐先生出具给原告杜先生欠款15万元的欠条; 驳回原告杜先生要求被告徐先生支付欠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
事由:
15万元欠条 莫衷一是
人到中年的杜先生与郑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杜先生与郑女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至儿子大学毕业; 登记在双方及儿子名下的房产归女方与儿子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女方负担; 为保障儿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男方放弃该套房产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等。
2009年2月,郑女士及其儿子共同起诉杜先生,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与儿子所有,法院作出确认房屋归郑女士及其儿子所有的判决。
2013年初,郑女士与徐先生登记结婚。再婚后不久,郑女士为改善住房条件,经与儿子协商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原有一套与儿子共有的房产转让给他人,然而,在办理该房产过户时,因儿子未满18周岁,房产交易中心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要求另一位监护人即杜先生到场签字方可。
经联系,杜先生到场后,他向郑女士提出要售房款,因郑女士认为出让的房产前夫没份额,签字只是其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分文,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场的徐先生见此情景,为了促成房产交易,避免不必要的违约损失,遂私下单独向杜先生出具15万元的欠条,从而使杜先生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2013年8月,杜先生因催讨15万元被拒将郑女士与徐先生诉诸法院。
庭审:
原被告双方 针锋相对
杜先生诉称,自己与徐先生妻子郑女士系前夫与前妻关系。郑女士于2013年5月出让房产过户时,与郑女士为离婚时双方未了事宜,已达成新的协议,由她补偿其15万元,并由她丈夫即徐先生写了15万元的欠条,言明一个月内付清。届期,经催讨,徐先生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现要求他俩还款15万元。
杜先生对未了事宜解释为,郑女士卖房让其签字时,其找郑女士商量,要求郑女士给他15万元方签字,郑女士说没钱,故让徐先生写了欠条。杜先生认为,此欠条是对老协议的推翻,而达成新的协议。至于为何没让郑女士出具欠条,因徐先生是郑女士现任丈夫,由他出具欠条于法不悖。
然而,徐先生对于出具欠条是这样解释的,出具该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其是局外人,无权处分郑女士的婚前财产,纯粹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忽悠了杜先生。杜先生起诉后,郑女士才知道了此事,对其擅作主张很不满。徐先生认为,自己与杜先生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求。
郑女士辩称,出让房产过户时,因儿子是未成年人,房产交易中心按规定要求杜先生签字方可,而他到场后一味要钱,也没说具体金额,她认为房子杜先生无任何份额,不同意支付分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至于徐先生出具欠条她不清楚。欠条形成时她并不在场,否则绝不会让其签字的。此事是法院传票来后才知道,为此事她与徐先生还发生了争吵。现请求法院驳回杜先生诉求。
在审理中,徐先生以欠条是在杜先生胁迫郑女士,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其出具的欠条。
杜先生对徐先生的反诉主张并不认可,请求驳回徐先生的反诉请求。
判决:
滥用监护权 欠条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先生与郑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登记于双方及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郑女士及儿子所有,且由法院判决确认。房产交易登记部门要求在房产交易中,涉未成年人的物权转让须由其监护人共同签字,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郑女士与儿子协商后转让房产的行为,既未低价抛售,也无侵吞其儿子合法财产的行为,而是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新房,并未损害到儿子的利益,杜先生理应积极协助以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正当行使监护权,而不得权利滥用。然而,杜先生却以不签字为胁迫,企图从中谋利,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被监护人其儿子的合法权益,与监护法律制度相悖,亦与房产交易登记部门设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相悖,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先生对郑女士及其儿子的财产并无处分权利,也未得到郑女士及其儿子的授权,其擅自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郑女士及其儿子合法权益的损害,对母子俩不具有约束力。杜先生在郑女士及其儿子转让的房屋中并无所有权或债权,徐先生与杜先生之间本无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其于郑女士受胁迫之时,为避免郑女士及其儿子因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经劝说无效,故无奈“忽悠”杜先生而出具欠条以获得其签字,并非徐先生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徐先生反诉请求撤销该欠条,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杜先生对徐先生的反诉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对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很普通的所有权纠纷,而透过案情,我们发现,郑女士的前后两任丈夫均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前夫杜先生在与郑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的房产归郑女士及其孩子共同共有,后法院判决再次确认。而杜先生作为孩子的生父,为了个人的谋利目的,利用对孩子的监护权,刁难前妻郑女士出让与孩子共有的房产,这是一种滥用监护权的表现。手持欠条打官司,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徐先生在郑女士转让房产受到杜先生胁迫时,为了维护郑女士与其孩子的利益,完全可以劝说母子俩通过合法途径救济,而他竟采用一种“忽悠”的方法来骗取杜先生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严肃批评,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发展靠大家遵纪守法、恪守公民道德,依法维护权利、积极履行义务,而非以诈治诈、以暴制暴。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正当行使监护权,而不得滥用权利。身为父亲却利用监护权,让前妻出让与孩子共有的房产; 在此情况下,前妻现任丈夫为促成交易成功,擅自出具15万元欠条“忽悠”妻子前夫签字。事后,因前夫催讨被拒而将前妻及其现任丈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徐先生出具给原告杜先生欠款15万元的欠条; 驳回原告杜先生要求被告徐先生支付欠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
事由:
15万元欠条 莫衷一是
人到中年的杜先生与郑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杜先生与郑女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至儿子大学毕业; 登记在双方及儿子名下的房产归女方与儿子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女方负担; 为保障儿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男方放弃该套房产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等。
2009年2月,郑女士及其儿子共同起诉杜先生,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与儿子所有,法院作出确认房屋归郑女士及其儿子所有的判决。
2013年初,郑女士与徐先生登记结婚。再婚后不久,郑女士为改善住房条件,经与儿子协商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原有一套与儿子共有的房产转让给他人,然而,在办理该房产过户时,因儿子未满18周岁,房产交易中心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要求另一位监护人即杜先生到场签字方可。
经联系,杜先生到场后,他向郑女士提出要售房款,因郑女士认为出让的房产前夫没份额,签字只是其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分文,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场的徐先生见此情景,为了促成房产交易,避免不必要的违约损失,遂私下单独向杜先生出具15万元的欠条,从而使杜先生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2013年8月,杜先生因催讨15万元被拒将郑女士与徐先生诉诸法院。
庭审:
原被告双方 针锋相对
杜先生诉称,自己与徐先生妻子郑女士系前夫与前妻关系。郑女士于2013年5月出让房产过户时,与郑女士为离婚时双方未了事宜,已达成新的协议,由她补偿其15万元,并由她丈夫即徐先生写了15万元的欠条,言明一个月内付清。届期,经催讨,徐先生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现要求他俩还款15万元。
杜先生对未了事宜解释为,郑女士卖房让其签字时,其找郑女士商量,要求郑女士给他15万元方签字,郑女士说没钱,故让徐先生写了欠条。杜先生认为,此欠条是对老协议的推翻,而达成新的协议。至于为何没让郑女士出具欠条,因徐先生是郑女士现任丈夫,由他出具欠条于法不悖。
然而,徐先生对于出具欠条是这样解释的,出具该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其是局外人,无权处分郑女士的婚前财产,纯粹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忽悠了杜先生。杜先生起诉后,郑女士才知道了此事,对其擅作主张很不满。徐先生认为,自己与杜先生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求。
郑女士辩称,出让房产过户时,因儿子是未成年人,房产交易中心按规定要求杜先生签字方可,而他到场后一味要钱,也没说具体金额,她认为房子杜先生无任何份额,不同意支付分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至于徐先生出具欠条她不清楚。欠条形成时她并不在场,否则绝不会让其签字的。此事是法院传票来后才知道,为此事她与徐先生还发生了争吵。现请求法院驳回杜先生诉求。
在审理中,徐先生以欠条是在杜先生胁迫郑女士,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其出具的欠条。
杜先生对徐先生的反诉主张并不认可,请求驳回徐先生的反诉请求。
判决:
滥用监护权 欠条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先生与郑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登记于双方及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郑女士及儿子所有,且由法院判决确认。房产交易登记部门要求在房产交易中,涉未成年人的物权转让须由其监护人共同签字,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郑女士与儿子协商后转让房产的行为,既未低价抛售,也无侵吞其儿子合法财产的行为,而是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新房,并未损害到儿子的利益,杜先生理应积极协助以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正当行使监护权,而不得权利滥用。然而,杜先生却以不签字为胁迫,企图从中谋利,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被监护人其儿子的合法权益,与监护法律制度相悖,亦与房产交易登记部门设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相悖,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先生对郑女士及其儿子的财产并无处分权利,也未得到郑女士及其儿子的授权,其擅自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郑女士及其儿子合法权益的损害,对母子俩不具有约束力。杜先生在郑女士及其儿子转让的房屋中并无所有权或债权,徐先生与杜先生之间本无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其于郑女士受胁迫之时,为避免郑女士及其儿子因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经劝说无效,故无奈“忽悠”杜先生而出具欠条以获得其签字,并非徐先生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徐先生反诉请求撤销该欠条,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杜先生对徐先生的反诉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对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很普通的所有权纠纷,而透过案情,我们发现,郑女士的前后两任丈夫均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前夫杜先生在与郑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的房产归郑女士及其孩子共同共有,后法院判决再次确认。而杜先生作为孩子的生父,为了个人的谋利目的,利用对孩子的监护权,刁难前妻郑女士出让与孩子共有的房产,这是一种滥用监护权的表现。手持欠条打官司,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徐先生在郑女士转让房产受到杜先生胁迫时,为了维护郑女士与其孩子的利益,完全可以劝说母子俩通过合法途径救济,而他竟采用一种“忽悠”的方法来骗取杜先生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严肃批评,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发展靠大家遵纪守法、恪守公民道德,依法维护权利、积极履行义务,而非以诈治诈、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