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刚五天 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2013-09-26 来源:绵阳晚报
夫妻离婚时争要婚生子,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却因忙于生意,无法尽抚养义务,母亲探望,也被孩子的爷爷奶奶阻止。由于担心孩子不能正常生活,离婚刚五天的孩子母亲决定要回抚养权。9月17日,江油市法院调解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兰有斌 记者 黄志富
离婚五天,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2013年9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经江油市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出生七个月的儿子由父亲吴某抚养。谁知离婚后第二天,李某去看望儿子时,吴某却因忙于生意没在家,儿子只得由吴某的父母照顾,李某要求探望儿子,给儿子喂奶,也被吴某父母阻止。李某担心,如果长期这样,势必对孩子成长不利,在与吴某协商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遭拒后,李某以小孩还在吃奶,且吴某父母不准她正常探望、照顾小孩,吴某又忙于做生意,无暇顾及小孩生活,不利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改由自己抚养。
便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支持母亲诉求
9月17日,江油市法院立案受理的当天,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确因忙于生意,时间不固定无法照顾小孩,被告父母又不准原告照顾小孩。如果小孩随原告一起生活,不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也稳定,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组织原被告当场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维护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和谐多个角度入手,明法析理,分析利弊,有针对性地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
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意识到自己无条件抚养,小孩长期隔代抚养的利与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所有费用。案件当日受理当日结案,一起因离婚后五天变更抚养关系案,得到圆满解决。
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
变更抚养关系难获支持
江油市兰法官就此案解析说,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本案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无法照顾小孩,自己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证据,符合“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否则,被告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