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夫妻离婚刚五天 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3-09-30 12:19 浏览量:643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09/26/content_2160658.htm
2013-09-26 来源:绵阳晚报

 夫妻离婚时争要婚生子,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却因忙于生意,无法尽抚养义务,母亲探望,也被孩子的爷爷奶奶阻止。由于担心孩子不能正常生活,离婚刚五天的孩子母亲决定要回抚养权。9月17日,江油市法院调解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兰有斌 记者 黄志富

  离婚五天,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2013年9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经江油市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出生七个月的儿子由父亲吴某抚养。谁知离婚后第二天,李某去看望儿子时,吴某却因忙于生意没在家,儿子只得由吴某的父母照顾,李某要求探望儿子,给儿子喂奶,也被吴某父母阻止。李某担心,如果长期这样,势必对孩子成长不利,在与吴某协商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遭拒后,李某以小孩还在吃奶,且吴某父母不准她正常探望、照顾小孩,吴某又忙于做生意,无暇顾及小孩生活,不利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改由自己抚养。

  便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支持母亲诉求

  9月17日,江油市法院立案受理的当天,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确因忙于生意,时间不固定无法照顾小孩,被告父母又不准原告照顾小孩。如果小孩随原告一起生活,不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也稳定,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组织原被告当场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维护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和谐多个角度入手,明法析理,分析利弊,有针对性地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

  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意识到自己无条件抚养,小孩长期隔代抚养的利与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所有费用。案件当日受理当日结案,一起因离婚后五天变更抚养关系案,得到圆满解决。

  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

  变更抚养关系难获支持

  江油市兰法官就此案解析说,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本案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无法照顾小孩,自己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证据,符合“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否则,被告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

原标题 [夫妻离婚刚五天 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以上内容来自:绵阳晚报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