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项调查显示,超七成女性希望建立夫妻财产互查制度专家建言立法保护已婚女性财产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3-09-19 22:20 浏览量:577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8888&ctype=3 日期:2013-09-18 中国妇女报 本报消息 据《黑龙江晨报》报道,日前,哈尔滨市的一份调查问卷备受关注:超七成的女性希望调查丈夫的财产。这些女性认为,夫妻财产互查有利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而少数反对者则认为它动摇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会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 超七成被调查者希望财产互查 日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市妇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联合组成专题调研组,面向哈市八区十县(市)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妇女发放了2700份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夫妻财产互查”成为哈市妇女的普遍呼声,超七成的被调查者希望建立夫妻财产互查制度。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调查显示,“离婚时,最应受保护的妇女权益”一项,有59.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有70.5%的被调查者希望建立起夫妻财产互查制度。 截至2013年6月,哈市妇联权益部接受家庭财产纠纷咨询189起,房地产部门共接待410人查询,其中妻子查询的351人,丈夫查询的59人。到工商部门查询企业资料的共有2人,到公安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的6人。 南岗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林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贞的法定义务,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就像眼下一些很热播的剧集所反映的,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在事业上往往也是比较强势的,大多是男士,出现了一些包二奶、包小三的丑恶现象,将财产转移或者隐蔽。实际上,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你哪怕是比尔·盖茨,有再多的财富,这些财产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肯定是受法律保护。如果你隐蔽转移,就是侵犯了妇女儿童的权益。所以说,应该查,可以查。 夫妻财产互查现在还不行 记者采访了哈市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方均表示,对于公民个人名下房产、公司、车辆等财产情况,其他个人均无法查询。除此之外,如果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因为案件需要,出具证明后可以进行查询,但绝不能对外公开。 记者又咨询了几家银行。据客服人员介绍,私人无法通过身份证等方式,查询他人的账户资料,除非是配合公安、司法等机关进行查询。对于账户余额等信息,客户需要使用账号和密码进行相关查询。而对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数目、总资产等情况,除特殊情况,银行绝不会透露,他人也无法进行相关查询。 据介绍,银行拒绝夫妻互查存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因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除了法律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进行查询。 专家:应出台“财产互查”刚性法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王爱丽说,女性在婚姻中有财产知情权。“近几年,我们分析妇联信访维权的统计数据发现,离婚时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人财两空的问题非常突出。” 王爱丽说:“我认为夫妻互查财产并不意味彼此不信任。夫妻关系好时,一般都是共同管理家庭财产,根本谈不上互查财产影响感情,产生信任危机。但如果婚姻出现了危机,互查财产就可以成为自我保护的方法。在婚姻关系日益脆弱的当下,如果单纯依赖道德上的自律来保护权利,难免有些乏力,女性有家庭财产的知情权。应该顺应民意出台‘财产互查’刚性的法律,才是保护女性利益的有效手段。” 发布时间: 2013-09-18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