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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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两年后生女 法院推定前夫是亲爹

 发布时间:2013-09-12 21:51 浏览量:554

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13-09/11/content_2385622.htm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9-11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因婆媳不和,李女士无奈与老公协议离婚,然而两人离婚后继续交往并同居,一年多后李女士发现怀孕,想再续前缘时,前夫却玩起失踪。生下女儿后,李女士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然而,孩子“生父”拒不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李女士诉讼。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推定李女士的前夫与其女儿存在亲子关系。

  离婚后仍同居生下一女

  因为婆媳关系不好,2009年,李女士与老公刘某协议离婚,并从家中搬出来住进公司宿舍。由于她仍然爱着前夫,两人不仅继续交往,而且刘某还时常在李女士宿舍过夜。李女士称,两人在同事面前仍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不时在网上“秀恩爱”。如此过了一年多,李女士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前夫刘某得知此事后,竟玩起了失踪。

  2011年,李女士生下女儿小青(化名),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2012年,李女士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儿小青与刘某是父女关系,由其抚养小青,刘某每月支付小青抚养费1500元,直至18岁。

  一审期间,李女士为证明刘某是小青的亲生父亲,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离婚证》证实两人曾是夫妻关系;2009年手机拍摄的两人相互拥抱的合影;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的电子邮件及QQ聊天纪录多份,其中显示李刘二人仍以夫妻相称。李女士的同事还出庭作证称,2010年10月李女士在单位宿舍介绍刘某是其男朋友,2011年2月两人在单位宿舍同居。然而,刘某始终拒不到庭应诉,更别提亲子鉴定认领非婚生女儿了,诉讼一度陷入困境。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未到庭,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李女士主张女儿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须提供必要证据证明。

  经审查,李女士提交的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虽记载孩子的父亲是刘某,但该证明是李女士向医院提供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办理的,因此该证据不具备证明孩子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李女士同事的证言称两人同居时间是2011年2月,但当时李女士怀孕已4~5个月。至于李女士提供的邮件、QQ聊天纪录等证据,无法确定其中的“刘某”即是被告刘某本人。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孩子是李女士与刘某所生育的必要证据程度。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推定有亲子关系

  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拘传刘某到庭进行亲子鉴定,但刘某仍拒不到庭,以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小青于2011年出生,证人证实李女士与刘某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同居的事实,手机照片证实李女士与刘某存在亲密关系。市中院认为,李女士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其与刘某存在亲密关系并在怀孕期间与刘某同居的事实。因刘某一、二审期间均拒不到庭,消极应对诉讼,导致本案无法进行亲子鉴定,但刘某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故依法推定小青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

  日前,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李女士的女儿小青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判决,小青由李女士携带抚养,自小青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刘某每月负担小青的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坚持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市中院少年庭法官指出,在审理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原则。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由于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亲子鉴定便成为查明事实最直接的手段。

  该法官指出,我国法律未规定可以强制亲子鉴定,如对方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则可以适用举证妨碍的不利推定。因此,只要起诉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实亲子关系可能成立,应果断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从法律上给予未成年人的一种救济措施。”

  如果刘某确实不是小青生父怎么办?法官指出,如刘某确实不是小青的生父,仍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进行证明,还可以依据鉴定结果向李女士主张权利,要求李女士对自己名誉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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