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家庭房产分割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2-01-20 09:53 浏览量:1584413669
网友:《关于家庭房产分割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第一条所指的“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和“房产赠与”怎么界定?第二条说“父母所有的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属于赠与行为”,为什么不说是“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行为”?
市财政地税局回复:关于"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与"房产赠与"怎么界定”问题:根据浙财农税字〔2006〕14号文件规定: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
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
关于"父母所有的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属于赠与行为"为什么不说是"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行为"问题:《公告》第二条中已明确指出,父母将所有的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前提是“父母在世”。父母在世时将房产转移给子女的行为是赠与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继承行为。
同时,根据浙财农税字〔2009〕9号文件规定: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房屋分家析产不征契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因此问题中所指行为也不属于分家析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