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假话想卖前妻房产查真相公证戳穿谎言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治 □邓红阳郜丽霞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来了一对夫妻。男的姓李,女的姓王,李先生声称因出国要将其名下的一套住宅出售,专门来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
公证员审查相关证件时看到,房产证的登记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所有人为李先生,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的日期为2011年1月6日。当公证员依照程序询问其房产来源时,李先生说是2011年5月购买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契税证在一次外出时全部丢失。在公证员要求李先生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时,他坚持说与王女士结婚前一直未婚,这套房子是两人出资共同购买的。
但公证员在审查李先生出具的户口簿时,发现地址一栏登记的就是该房产所在的位置,而户口簿的登记日期是2006年1月。这说明该房产有可能是在2006年1月以前买的。
“你今年5月份买的二手房,怎么在2006年就写到了户口簿上?”当公证员询问原因时,李先生慌张起来,一时回答不上来。公证员耐心地向李先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公证应当如实叙述事实真相,如实回答问题,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最后,李先生道出了实情:他和王女士系再婚,该房产是与前妻张女士结婚期间于2005年购买的商品房,2006年二人离婚时达成协议,该房产归张女士使用,所有权也归张女士,因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双方约定领取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2月1日,李先生从房管部门领取房产证后,因急于用钱就想卖掉房子。
公证员解释说,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先生手中的房产证虽然是在李先生和王女士再婚期间发放的,但房产依法应归李先生的前妻张女士所有。如果李先生擅自出售这处房产,就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