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孩子出生,可否主张抚养费
事故后孩子出生,可否主张抚养费 |
法官:事故赔偿要考虑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问题 |
杨慧文 郭云铁 |
林某是受雇于刘某的一名货车驾驶员。2010年9月,林某驾车从河南省镇平县去南阳市途中,与罗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林某受伤住院,支付医疗费用6万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林某构成九级伤残。2011年2月,林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诉讼中,林某之妻于2011年3月生下一男孩。为此,林某又请求追加被抚养人生活费1.6万余元。
刘某辩称:第一,林某作为雇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即使应该赔偿,事故发生时林某的儿子尚未出生,不应追加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雇主刘某不存在过错,但对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孩子出生以后,林某对孩子进行抚养是其法定义务,但由于林某对损害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林某主张的各项费用的80%,即10.9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确定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本案林某的儿子是在交通事故后出生,为何能获得抚养费赔偿?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只有少数立法有所体现,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也有“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胎儿出生成活,这份遗产或抚恤金的所有权归这个孩子。同时,我国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理,为胎儿在将来出生后行使权利提供了预留的合理空间,也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但对于胎儿的抚养权,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原则,有必要对胎儿进行“延伸保护”。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的儿子还没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孩子还没有出生,那么这份赔偿也应预留,等到孩子出生并成活时再执行;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孩子已经出生并成活,因而刘某应该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