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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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男孩索要天价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1-10 14:44 浏览量:1584412015

8岁男孩缘何向亲生父亲索要255万元的抚养费?300万元的培养费《协议》,法院如何认定?近日,张家港法院对这起天价抚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03
年,正值青春年华的陈美佳结识了在张家港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孙凯,不顾孙凯已婚的事实,两人迅速坠入爱河。2004年,陈美佳生下儿子小华,而此时陈美佳和孙凯各自还都有配偶。20091月,陈美佳与丈夫离婚。后陈美佳与孙凯发生矛盾,陈美佳遂以小华是孙凯亲生儿子为名,要求孙凯承担抚养义务,同年3月,陈美佳与孙凯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为保障小华的生活学习,孙凯自愿承担做父亲的责任,分五期支付300万元培养费,该培养费仅用于小华的生活学习,且双方对该款共同享有知情权。协议签订后,孙凯支付了45万元培养费。因余款未按期支付,陈美佳以小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孙凯按约支付余款255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争辩。孙凯认为,协议系在被陈美佳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且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非婚生子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拒绝支付剩余培养费。孙凯在审理中一度否认小华是其非婚生子,后经鉴定两人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陈美佳将收取的孙凯支付的45万元培养费中的30余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保姆费等花销,用于小华学习、生活的费用仅不到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陈美佳与孙凯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协议》是因孙凯与陈美佳间发生矛盾后签订,《协议》名为为了小华的生活学习,但是其中约定的培养费数额远远超出了一个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所需。从陈美佳收取孙凯支付的45万元后的用途来看,陈美佳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小华生活学习以外的支出,故该协议名为孩子的培养费,实际是孙凯与陈美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补偿协议。因孙凯有配偶,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配偶的同意,故孙凯单方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小华,侵害了第三人利益,上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小华基于该份无效协议起诉要求孙凯支付尚余未付款项,不应得到支持。至于孙凯基于该协议已支付的45万元款项以及其所称另外给付陈美佳的其他款物不能认定为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小华尚未成年,孙凯作为小华的父亲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法院实际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小华的实际需要、孙凯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孙凯每月承担小华的抚养费1500元至小华独立生活止,驳回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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