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同居12年未生育 分手后诉求扶养费被驳回
作者: 黄登林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7-08-17 14:13:24
尤北妹和杨成思均为隆林各族自治县常么乡人,1995年,二人自由恋爱后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尤北妹无生育能力,导致双方感情日渐疏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尤北妹与被告杨成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同居时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所以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的,予以受理。原、被告在开庭前就共有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这是双方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一片杉木林的请求,因原告提供不出该杉木林为原、被告共有财产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称其无生育能力,属严重疾病无法医治,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经济帮助和扶养费20000元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被告没有扶养原告的义务,且双方在协议分割财产时被告已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原告,被告已尽到了适当照顾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