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给情人房产被妻子“夺回”但对于返还60万元现金的诉求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08 08:51 浏览量:336

给情人房产被妻子“夺回”但对于返还60万元现金的诉求法院驳回

本报讯80后情人为自己生下一个女儿,40岁出头的某公司经理先生给了对方一套房产和60万元。为此,先生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先生与小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60万元无权要求返还。

199411月,应女士与余先生登记结婚。200311月,两人以余先生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东大桥斜街的一套房屋。200611月,余先生与杨小姐同居。一年后,杨小姐生下一女。

女士诉称,20079月,丈夫将东大桥斜街的房屋赠与小姐。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小姐还房。

小姐则辩称,她生孩子时不知先生已婚。房屋并非赠与,而是自己从余先生处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都是即时办理,故未让先生打收条。因此,她认为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当时,房屋市值应该是150万元,而他们也只是名义上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赠与,小姐未给付房款,故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同时,开庭前,女士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已查封涉案房屋。

此外,女士还起诉先生和杨小姐,要求其将20075月至10月期间先生陆续赠给小姐的60万元返还。而小姐认为这些钱是给孩子的生活费,故不同意返还。

先生则同意妻子的意见。他说,当时杨小姐虽然给自己打了60万元的收条,但自己实际给她的钱有87万元,他也认为“抚养费过高”,“其实只需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即可”。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举证义务。小姐未提供出已付购房款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小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于余先生与小姐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故应认定是房屋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同时,因二人的交易行为侵害了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房产应予返还。

另外,法院认为,先生给付生活费是基于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且钱款已实际交付,故女士无权阻止先生履行该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