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婿为钱告姨妈
外甥女婿为钱告姨妈
2009-03-28 09:50:57珠海新闻网编辑:甘慧茵
本来好意借款帮助外甥女婿周转资金,结果却倒过来欠外甥女婿15万元。外甥女婿凭借共15万元的两份电汇凭证把姨妈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纠正了原审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姨妈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
据原告陈×洪诉称,被告系他妻子的姨妈,因资金周转困难,于
原告陈×洪就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电汇凭证回单两份,证明自己通过转账方式向姨妈借款15万元的事实;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收据,证明自己向姨妈发过催收借款函。
被告:15万是向自己偿还的借款
被告陈×英辨称,外甥女婿之所以转账给自己,其实是偿还借款。
陈×英称,1999年,姐夫刘×安(即原告的岳父)筹款给其儿子及女儿刘×卿(即原告的妻子)用于佛山市某工厂的投资。2005年,因工厂临时周转困难,刘×卿向陈×英提出借款人民币15万元。陈×英提出由另一个外甥女刘×容担保,然后将钱转给了刘×容,刘×容向自己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2005年6月,外甥女婿向自己偿还了15万元,她便将借条还给了刘×容,刘×容当场撕毁借条。
因此,这15万元并不是自己向外甥女婿的借款。
陈×英还邀请了两位亲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原告请求合法有据
一审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陈×洪借款人民币15万元给姨妈的事实,虽然双方之间没有借据、借条等直接证据,但双方对电汇1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及经济来往,因此,陈×洪主张姨妈向其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已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陈×英不服,继续上诉。二审认为,陈×洪主张其与陈×英之间形成借贷的合同关系并请求返回借款,除应证明其有交付款项的行为之外,还应证明该交付款项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本案中,陈×洪只提供了两份银行电汇凭证,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陈×洪曾经转账的事实,不能证明该转账的15万元是基于何种用途。该笔汇款的发生还可能是因为还款等其他原因引起的。陈×洪认为其转账是借款的证据不足。另外,两位证人既是原告的亲戚,也是被告的亲戚,偏袒一方的可能性较小。两人均证实了该15万元是还款,不是借款。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故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