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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私吞婆婆房屋拆迁补偿款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1-03-08 08:46 浏览量:479

儿媳私吞婆婆房屋拆迁补偿款被判返还

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婆婆全权委托儿媳妇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不料儿媳妇拿到补偿款后,却将大部分款项私吞了。婆婆一气之下,一纸状书递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媳妇返还补偿款。422,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婆婆:儿媳私占补偿款

在儿子李华和女儿李舒还很小的时候,王秀拖着他们改嫁给了陈辉。陈辉没有生育子女,把李华和李舒视为己出,悉心抚养着两个孩子。

1985年,陈辉夫妇在南宁市淡村路建了一间房屋。2002年,李华将媳妇玉细珍娶过门。一年后,陈辉离开了人世。后来,南宁市为扩建道路,需拆迁到陈家的房子,当时李华因吸毒被送去劳动教养,王秀只好将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委托儿媳玉细珍办理,并签订了《委托书》,同意把房屋拆迁补偿款21万多元全部打入玉细珍名下。

王秀说,被拆迁的房屋她占一半,丈夫过世后,房屋的另一半应由她和女儿、儿子3人继承。玉细珍领到拆迁补偿款后,本应如数交给他们母子3人,但玉细珍除了给她和李舒5.88万元现金,并出资5500元购买了一间简易房子外,将10多万元的余款占为己有。王秀还说,她发现儿媳用10万元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后来又以挂失的方式退保取走现金,想以这种方式变相独占房屋拆迁款。

儿媳:丈夫继承我也有份

玉细珍满腹委屈,她说,被拆迁的房屋有将近一半是她嫁入陈家后与家人共同出资建造的。当时,小姑李舒已经出嫁没有参与建设,所以没有份额。因此,那部分应属婆婆和他们夫妻共同所有。另外,政府的拆迁补偿分现金和分配住房安置两部分,分配的房子还没有建成,将来房子和现金如何分配,等房屋交房后再统一进行分配更好些。在领到补偿款后,她已分别以自己、丈夫、婆婆的名义购买了6间简易平房,除婆婆认可的5500元,实际上还支付了1万多元。除此之外,她用于家庭的各项费用支出又是10多万元,手上只剩下几万元了。

在庭审中,李华对母亲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并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他还觉得妻子的费用支出属个人消费,不是用于家庭开支。玉细珍认为丈夫有意放弃财产继承权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目的显然是想剥夺她取得遗产的共同所有权,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

法院:儿媳应该还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属王秀与丈夫陈辉的夫妻共同财产。玉细珍主张房屋有部分是她与李华婚后出资所建,因她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款共21万多元,应当属王秀与陈辉共同所有。因陈辉已去世,其所占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王秀、李舒及李华继承。李华表示放弃对陈辉遗产的继承权,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属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并没有侵犯妻子玉细珍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陈辉所占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应该由王秀、李舒继承。玉细珍作为受委托人,在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应将该款项支付给王秀。玉细珍说主要的款项已用于多项家庭开支,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玉细珍除了为小卖店购买物品、购买简易房合计1.655万元外,其余的应该支付给王秀。扣除已经返还的6万多元,江南区法院最终判决玉细珍还应返还王秀、李舒拆迁补偿款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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