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应更多强调国家责任
2014年12月24日 中国妇女报 张荣丽
近日,两则报道再次引发社会对于儿童性安全问题的关注。其一,12月18日,广西河池、贺州、桂林、百色、南宁、钦州等六地法院集中宣判8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分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9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受害人中不少是留守儿童;其二,12月22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召开的“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及拐卖儿童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3起相关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张某东因强奸、猥亵幼女多人多次,已经于2014年初被执行死刑。对这几起性侵儿童案件的处理,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依法严惩的态度。
由于近年来各地屡屡出现类似的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件,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都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加大了对儿童性安全问题的关注力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情况发生。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罪的认识,并要求各地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一个月后,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治。此次广西、河南集中宣判和对性侵女童罪犯判处极刑的做法,是依法严惩的具体体现。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一年以来,性侵女童案件仍屡屡发生,有些以性侵儿童达到非法目的的犯罪模式甚至已经渗透到了女性未成年人当中。
发生这类事件后,案发地的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媒体也在不断进行反思,反思的结果通常是要求学校加强教育、家长严格监护、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事实上,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做到了:严厉打击莫过于死刑;严格监护莫过于上下学接送,与学校无缝对接;学校加强教育也不过多说教几遍。但是对于发生在学校的教师、校长性侵儿童现象,不是家长严格监护和学校说教就可以避免的,社会上性侵儿童现象也不是发挥死刑震慑作用就可以消除的,到底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遏制针对儿童的性侵犯?在一切努力收效甚微的背后,我们隐约看到了国家责任的欠缺。
我国有数亿未成年人,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后农民外出务工形成了滞留在农村的6000多万留守儿童,传统家庭对儿童的监护模式至少对这些儿童已经失去了意义,新的有效监护模式又没有形成。留守儿童身边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他们的“监护”基本上停留在吃饱穿暖的水平,很多留守儿童实际上是处于自我成长、自我管理状态的。这种现象短期内无法改变。
当各地经济发展受益于廉价劳动力提供的人口红利时,我们看不到这种红利对乡村的适当反哺,国家在几十年时间里并没有探索出留守儿童的有效监护方案。
翻看我国早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充满了这样的条款:“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些条款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在保护儿童问题上,国家要充分履行国家责任。
如果城市依然视农民工为廉价劳动力,不给他们市民待遇,看不到他们背后的家庭和子女;如果国家缺乏监督儿童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机制,缺乏对不作为的追责……我们就无法期待儿童性安全问题有根本转变。
儿童性侵现象在各地不同,国家也需要在调查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给予关注,对危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数据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以分析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并将这些数据向社会公开,便于研究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在目前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中,有一个预防腐败的方法比较引人注目,就是纪委书记对关键岗位领导的“约谈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完全可以引入儿童保护领域。对侵害儿童大案频发、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地区,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约谈”这些地区负责儿童保护工作的领导,了解和询问他们对国家保护儿童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及时查处,督促他们积极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保障儿童的责任,以此体现国家对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视,彰显法律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