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应体现独特性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讨会综述
2014年12月25日 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修改完善婚姻家庭法?如何构建起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和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19日在京联合召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讨会,多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围绕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讨。
编纂民法典为婚姻家庭法修改带来契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介绍,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就是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体例上仿效苏俄婚姻家庭法典,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从民法中分离出来。1980年我国制定了新的婚姻法。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引起对婚姻法地位的广泛讨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在多位与会专家学者看来,这为修改完善婚姻家庭法提供了极好的契机。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缺少不得。应抓紧时机,修改完善婚姻法,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婚姻家庭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说,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应体现性别平等,以儿童利益为最大原则。
夏吟兰认为,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反映了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本质联系和逻辑关系。同时,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属性决定其在民法典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婚姻家庭法与财产法的重要区别在于立法理念的不同,财产法的立法理念是个人本位下的个人主义,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利益,实现个人价值;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则是人格独立下的团体主义,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实现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有观点认为,婚姻法不应回归民法,最好是保持独立性。
在夏吟兰看来,如果承认民法典既有人法又有财产法,就应当承认婚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如果进入民法典,应不会影响到婚姻法作为人法、亲属法的特点,即便婚姻法脱离民法典体系,也不能表明就不适用物权法、债权法等。
婚姻法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修改时应当做全面的修改,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化非常重要。应修改调整对象、立法技术等,增设亲属通则、监护制度、收养制度等。
对于结婚制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结婚制度来看,没有男女双方结婚能力的规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上是否有民法上的权利和能力的规定。应考虑基本人权问题,在未来修改婚姻法时,应取消禁止结婚疾病规定,可根据医学建议,由患者自行决定。建议扩大可撤销婚姻,增加欺诈的情形,缩小婚姻无效的范围。
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林建军牵头了某法院2001年至2010年间1000份离婚判决书的实证调研。调查发现,就离婚方式而言,2003年之前,登记离婚明显少于诉讼离婚,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登记离婚明显高于诉讼离婚。就当事人主张的离婚理由而言,“经常争吵”“因感情不和分居”“性格不合”位居离婚理由的前三位。在离婚法定理由方面,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适用率低,不具有代表性,与审判实务脱节。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现行夫妻财产制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现实生活,司法解释对裁判有指导作用,但无法弥补立法不足,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向维系夫妻共同体适当倾斜,明确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离婚财产分割及救济制度协调一致。目前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偏低,没有考虑抚养子女的人力成本,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单亲母亲的贫困化难以救济。此外,应明确共有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方式。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王竹青对成年人监护制度做了深入研究。她发现,与传统监护制度不同,现代监护制度以补足被监护人的能力缺陷为宗旨。为保护失能的老年人,应转变监护理念,监护不以剥夺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意思能力和活动能力均应成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监护的标准。很多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转变为以老年人为主要调整对象。“以老年人为主要调整对象进行的制度设计,不会损害精神病人的权益,而是能兼顾对老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保护。”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律师李莹收集分析了有关扶养的案例,发现关于赡养人主要涉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对被赡养人“生活困难”如何理解,老年父母再婚后的赡养问题,“常回家看看”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尴尬等。这些都需要在修改完善婚姻家庭法中加以考虑。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还需要多重解决路径。多位与会者建议,应当设立专门性的家庭法院,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规则,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陕西省妇联副主席冯屹结合妇联工作实际,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视角建议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家暴案件必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办理过大量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单靠法律不够,夫妻离婚、父母赡养、子女抚养问题,引入调解案件效果很好。”陈旭说,离婚案件诉前、诉中、诉后贯彻调解优先、调解为主的理念非常重要,建议立法时更加细化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