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同居:时尚,抑或无奈辛酸 ——老年人婚恋问题透视(下)
2014年12月23日 中国妇女报 许圣义 李荣兰 刘晓燕
曾几何时,城乡涌现出“不婚而居”的特殊婚恋现象,其中以年轻人居多,但也不乏中老年人。“老年同居族”有儿孙绕膝,为何却选择了同居?其背后,是时尚浪漫,抑或无奈辛酸?
单身老人沦为“同居族”
据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一位居委会干部介绍,在他们辖区内有一位70多岁的老翁,最近经常怒气冲天地责骂子女不尽孝道。原来,老人丧偶后,子女怕其不能照料自己,就为他请了一位40多岁的乡下保姆,谁知不久后老人就和保姆同居了。儿女们觉得两个人“门不当,户不对”,而且年龄相差悬殊,又怕保姆另有所图,便想将保姆辞退,于是惹恼了老人。
无独有偶。某县城的李大妈和老余也是一对“走婚”老人。李大妈今年60岁,是一名退休教师,10多年前与丈夫离异。当时因有自己心爱的工作和学生,一天到晚忙忙碌碌,生活很充实,可退休后,整天无事可干,子女们又都不在身边,感到特别寂寞。后来,她在其他老人的带动下,每天坚持到小花园锻炼身体,接触了很多老年人,于是就认识了老余。他们经常结伴锻炼,日久生情,相互间形成了情感上的依恋,但由于遭到双方子女的反对,他们只是断断续续地住在一起。
笔者所在小区新搬来一对老年夫妻,平时老两口你扶我携,恩爱有加,但他们的子女却很少出现,偶尔出现也是来去匆匆,老人和子女之间并不像一般父母与子女那样亲密。时间一久,大家才知道,原来老两口是再婚老人,目前还没有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谈起这件事,两位老人一脸的无奈。
有社会学家称这种单身老人搭伴养老的现象为“老年同居族”,即两个人同居但不登记结婚,或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如今,这种现象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老年人再婚障碍重重
中国目前已经步入老龄社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中国总人口达13.39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6.7岁。其中老年人口近2亿,老年丧偶比例达到23.4%,孤寡老人近4000万,按照现行的老年生存模式推算,60岁的老年人平均还能存活20年左右的时间。因此,老年人丧偶之后漫长的岁月如何度过,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已成为社会日益突显的焦点。但令人遗憾的是,老年人再婚障碍重重。
老年人再婚到底有哪些障碍呢?据笔者调研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当其冲的,就是传统观念的束缚。老年人再婚的阻力往往来自社会舆论和周围亲友的态度。由于中国的传统观念,老年人再婚被认为是老不正经,而从一而终的观念也深深植根于某些人的心中。虽然现在社会对于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些人并不理解。
内乡县妇联一项调查数据显示:50%的老年人和47.9%的中青年人都认为老年人再婚的阻力在于他们自身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的负疚心理,这种心理来自对故去老伴的怀念和过去的承诺,认为再婚就是对不起故去的老伴和孩子。由此可见,老年人要迈出再婚的第一步,首先自身要转变观念,走出负疚心理。
其二是错误的择偶观。有的老年人再婚不以感情为基础,忽视情爱和性爱的需求,而是出于自私的、功利的目的,认为再婚就是找个免费保姆。这样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没有相互尊重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沟通,没有共同的语言,也不想逐渐适应新的生活。这就使老年人找不到合适的伴侣,因为没有人愿意当不领取薪水的保姆。
还有一些老年人结婚是出于功利目的,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解决一些社会需求,或者为了给孩子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这都会使老年人再婚进入误区。
当然,老年人结婚不像年轻人那样充满激情,有经济方面的考虑是必要的,但感情是基础,再婚也不只是换个老伴,应当有着丰富的内涵,所以一定要明白再婚的目的。
其三是怕利益损失。老年人的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都是定型的关系。人到晚年,感情的重心已经移到了儿女和晚辈身上,希望得到更多来自儿女和晚辈的感情投入,也希望留给子女更多的经济财富与精神财富。内乡县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7%的老年人认为房屋、财产等实际问题阻碍了老年人再婚,如果再婚就必然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这也给老人带来一定的顾虑。
其四是子女的反对。内乡县妇联的调查数据表明:33%的老年人认为子女会反对老年人再婚;32.3%的中青年也持同样观点。子女之所以会反对老年人再婚,首先是不能理解与尊重他们的生活选择,没有认识到他们也需要爱情,同时也是出于对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的怀念,不愿意老父或者老母再婚;第二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老年人特别是女性应当从一而终,再婚会丢子女的脸;第三是担心家庭财产将来会落入继母(继父)之手,从而影响到子女的继承利益,以及担心因为继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较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投入。
温情难抵利益纠纷
种种情况表眀,老年人未婚同居更多的是一种无奈选择。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一旦遭遇情感变故,难免会陷入尴尬无助的困境中。
李女士今年58岁,10年前,单身的她遇到一位外地男士,双方互生情愫,并在李女士家开始同居生活。两个人生活上虽然也有摩擦,但一直和平相处,也未生育子女。近来,李女士觉得与对方已没有感情,就要求他离开,他不同意,并提出离开的条件是必须补偿他25万元。李女士无法满足对方的条件,对方便拒绝离开,李女士感觉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
杨大妈今年62岁,丧偶30多年,为抚养一双儿女,多次错过了再婚的机会。4年前,经人介绍,她认识了丧妻多年的65岁退休职工老魏。老魏对她很好,虽未得到子女首肯,他们还是住在了一起。杨大妈没有考虑自己的名分,也不图老魏的住房、钱财,只是不想一辈子孤独。在度过了4年相濡以沫的同居生活后,老魏离世。杨大妈还未从照顾病人的劳累和失去爱人的痛苦中恢复过来,老魏的儿女却已翻脸,恶言恶语地把她赶出了家门。只因老魏当初顾及儿女的感受没与杨大妈登记结婚,这段黄昏恋情从此成为杨大妈心中永远的痛。
为了避免婚姻的束缚和离婚可能带来的麻烦,一些中老年人选择了同居。但凡事有利也有弊,在摆脱了所谓的束缚和麻烦之后,难免会陷入另一种困境——因为同居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在生活中很多见。
河南省内乡县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健表示,尽管许多老年人曾共同生活达8年或10年之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双方关系的性质属于“同居关系”。一般说来,同居关系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对于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法律对于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工资或经营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只有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或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有。此外,所生育的孩子,法律上称谓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在世俗观念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是受歧视的。
所以,中老年人再婚最好领证。一是从感情上讲,“再婚”后应给配偶名份和地位。二是从法律上讲,无论年轻人还是中老年人都应遵纪守法,同时给对方法律上的保障。三是从孝道上讲,孝顺父母就不应反对父母再婚,鼓励父母领证结婚。为了避免老人再婚带来的麻烦,再婚前可以先签订一个协议,将老人的财产、与子女的关系、双方养老、生病如何处理等问题一一写明,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利益,这叫“协议再婚”。有人还提出了“三不变”原则,即双方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双方财产的继承权不变;双方的亲子关系不变。这样做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纠葛,使实际问题得以解决,感情基础也更加牢靠,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子女的利益,也减少了老人的再婚顾虑,避免了再婚后的家庭矛盾和纠纷,从而使再婚老人可以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