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亡母不能入土 竟是亲儿相阻 墓穴认购凭证竟成“谈判”筹码 法院判令墓园配合落葬

 发布时间:2014-12-27 13:53 浏览量:1024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12/23/content_50046.htm

20141223  上海法治报   周寒梅 徐芬 张晓莉

  母亲去世,持有墓穴认购证的长子瑞康竟却拒绝为母亲办理落葬,墓园也以认购人未出面为由不予配合瑞康的姐妹办理相关手续。姐妹遂将瑞康及墓园告上法庭。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令某墓园配合家属办理老人落葬事宜,瑞康不得从中阻挠。

  母亲离世一年多未落葬只因亲儿阻挠

  1995年,瑞康、瑞芬、瑞芳、瑞苓四兄妹的父亲瑞老伯去世,母亲顾阿婆携四子女同到墓园购买了一座双穴墓,并由顾阿婆支付了五年的维护费用在内款项4千余元。

  因瑞康是家中独子,依照民俗,家人推举由瑞康在合同的认购人处代为签名,同时认购凭证亦由瑞康保管。

  2012年,顾阿婆病故,瑞芬三姐妹忙着操办母亲后事,然而在办理骨灰落葬事宜时却碰了钉子。

  墓园方面坚持认为,按照上海市民政殡葬服务行业规则,必须凭墓穴证方能办理落葬手续。虽经瑞芬三姐妹多次上门协商,墓园始终予以拒绝。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瑞康与母亲以及瑞芬三姐妹因家庭纠纷关系并不融洽,他也不肯出面办理或交出墓穴认购凭证。

  眼看母亲去世已有一年多了,落葬问题还未能解决,焦急的瑞芬三姐妹无奈之下将瑞康及墓园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人为墓穴认购人,同时要求墓园尽快落实落葬事宜,使亡母得以入土为安。

  考虑到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承办此案的江法官在开庭前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希望能以调解形式化解纠纷,使兄妹感情不至继续恶化。

  据了解,瑞康系插队落户青年,本案根源在于其与瑞芬三姐妹因落户问题产生争议,故坚持要将母亲安葬事宜与其落户上海事宜一并处理。

  得知此情况后,江法官从民间习俗角度出发对瑞康进行了说服教育,江法官认为老母亲离世,四兄妹应当相互扶持,协力为亡母料理后事,落户等问题应当待老人入土为安后再与瑞芬三姐妹商议。然而瑞康始终不愿让步,墓园方面也以瑞芬三姐妹非合同相对人为由拒绝配合落葬,最终庭前调解不成,本案依法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重申社会公序良俗判令墓园配合落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墓穴是在瑞芬三姐妹及瑞康的父亲死后,由母亲顾阿婆在生前携子女一同至墓园处购买,用于瑞老伯及顾阿婆本人死亡后的骨灰安葬。虽然相关书面合同指定瑞康为墓穴认购人,但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目的及付款情况来看,实际认购人并非瑞康一人。瑞康也认可瑞芬三姐妹和母亲顾阿婆为墓穴的共同认购人。

  因此,瑞康在书面合同中被指定为认购人,仅是当事人间依照民间风俗将其作为认购人的代表而已。而从合同的签订、付款及登记表等情况看,墓园对此也应当是知晓的。故,对瑞芬三姐妹要求确认三人也是系争墓穴认购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而瑞康以其相关户籍权利、房屋租赁权利被瑞芬三姐妹侵犯为由,不配合办理母亲顾阿婆骨灰落葬手续,亦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且与购买墓穴的初衷相违背。在墓园已经依约收取墓穴的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瑞芬三姐妹要求其配合履行顾阿婆骨灰落葬等施工义务,既符合合同约定,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瑞芬三姐妹为涉案墓穴的认购人,并要求墓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办理顾阿婆的骨灰落葬事宜,瑞康不得阻扰墓园履行上述义务。同时,准许瑞芬三姐妹自愿共同承担母亲骨灰落葬事宜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墓穴维护费。

  本案判决后,瑞康服判息诉,三姐妹经与墓园商定,及时办理了母亲的骨灰安葬事宜。 (当事人系化名)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