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准许吗?
发布时间:2014-12-25 15:17 浏览量: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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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重庆法院网 梁利君 罗静
家住江津区的李某于2013年12月起诉来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朱某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夫妻感情,只是偶有口角之争,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不准二人离婚的判决,该判决书于 2014年3月11日生效。2014年10月15日李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
李某诉称,其与朱某前后两次分居,其中一次分居是从2013年春节(公历2013年2月中旬)至2013年12月,二人分居时间接近一年,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继续分居长达8个月,加之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许其与朱某离婚。朱某则认为,其和丈夫李某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其经常关心李某的生活,且李某于2013年7月外出打工时还承诺给在家休养身体的朱某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后李某在外打工,两人并非因感情破裂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