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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安置”到他人名下,10多年后真相大白 安置户诉请房产部门撤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4-12-04 11:34 浏览量: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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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原本应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屋,却因为一张虚假的安置协议被“登记”到了父母名下,市民张先生在动迁10多年后才知道了自己的动迁房存在“猫腻”。在诉讼确认动迁安置协议无效后,张先生将负责涉诉房屋登记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涉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动迁房房主“改弦易帜”

  2000年,市民张先生所属的房屋动迁,他与拆迁人上海王桥工业区联合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安置张先生三套房屋,分别位于妙栏路某小区的102室、301室和302室。虽然,房屋归属张先生,但他并不居住于此,手中也没有这三套房屋的产权证。

  今年年初,张先生从母亲的口中,获悉了一个惊天大秘密:原来102室房屋并不在自己名下,而在其父母名下。张先生大惊失色,他去档案馆查询,果然如母亲所说,房屋的“主人”变成了自己的父母。

  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这套动迁房,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动迁协议无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随后,张先生又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登记部门于2003年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动迁协议暗藏猫腻

  张先生认为,两个被告是房屋登记机关,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对此,张先生出具了法院关于安置协议无效的判决书。张先生表示,在房屋登记的一系列文件中当事人签名存在虚假,如张先生的母亲是一个文盲,根本不识字,但申请书有她的签字,这个证据是虚假的。而张先生的父亲也已经过世,无法核实情况。张先生认为,根据民事判决书,理应将被诉产证撤销。

  被告所作出的房产登记的主要证据已经没有了,属于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登记行为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宣读),本案房产当事人并没有到场登记,签名也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应该认定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的签名,属于无效委托,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张先生认为,102室房屋是被告单位登记错误,被告依据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张先生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被诉产证。

  当事人虚假申报

  而作为被告的房管局与规土局则认为,已经查明了基本事实,整个登记过程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履行了应该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该撤销登记。本案登记结果,是因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登记的结果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当时房屋登记时,登记机关依据登记条例规定收取了相应的材料,包括契税等材料都应该是本人手里的,是符合登记的条件。我们根据登记条例三十条,审核了相应的材料,登记是符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和过程,不应当被撤销。”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告依据的动迁协议是当事人为了骗取登记所伪造的,因此,这个后果应该由当事人承受,这样才显示社会的公平。同时,被告方认为,在时隔10多年之后,张先生才提起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不能解决房地产权利归属的问题,撤销登记将导致权利真空,原有协议也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被告方建议张先生提起民事确权诉讼,之后持相应的民事判决提起登记。

  据悉,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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