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年交”催讨债务离异妻子不承担
1. “忘年交”催讨债务离异妻子不承担
作者:李鸿光发布时间:2009-08-19 14:00:42
中国法院网讯
一笔借贷巨款发生在两位“忘年交”之间,未能得到按时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蒋伟(化名),只得把借款人李军、晓莹(均化名)夫妇告上法院催讨。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李军归还蒋伟借款2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蒋伟要求李军之离异妻子晓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62岁蒋伟与48岁李军系“忘年交”,
2009年4月,蒋伟起诉称,在2003年11月上旬,李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他借款人民币20万元,允诺每季度给付4万元的高息回报。蒋伟轻信了李军的承诺,将现金交给了上海路丰公司,由该公司开具了20万元的支票交由李军签收。之后,李军未按承诺履行,始终予以拖延。自2004年年底,他便开始向李军催讨借款。在
面对法院合法传唤,李军始终没有露面前来法院应诉答辩。
法庭上晓莹则称,蒋伟提供的支票存根不能证明这笔钱款已经兑现,按照惯例,民间借贷一般应是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支票给付往往发生公司与公司间业务关系。即使李军收到上述钱款,但支票存根上的用途一栏中登记也是货款,与借款内容不符。
晓莹还说,从蒋伟提供的联合工作协议看,上述20万元也是投资款并非借款,认为蒋伟陈述2007年7月借条上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发生的日期为2003年与事实不符,即使借款事实成立,也是2007年所确立,此时她已经与李军办妥了离婚,不应该承担这笔借款的连带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明双方争议的支票记载日期为
辩论中,蒋伟声称上述支票存根中记载的人民币20万元,与联合工作协议中的20万元,以及借条中的借款为同一笔债务。虽然借条中借款额显示为人民币60万元,这是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返利加上本金所得。认为尽管证据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不能否认李军取得钱款的事实,而李军借款是发生在与晓莹婚姻存续期间,故晓莹也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蒋伟要求李军归还借款20万元,有李军的借条为证,且蒋伟也有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李军理应偿还该笔借款。虽然蒋伟为说明这笔借款发生的日期,是在晓莹与丈夫李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但法院以为,第一支票存根并不能代表李军已经收到该笔钱款,即使李军已收到这笔钱款,按照蒋伟自述,这笔钱款属两家公司的投资款,尽管两公司均未在联合工作协议上盖章,但从协议内容上也无法确认诉争的20万元,就是蒋伟与李军之间的借款;第二现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日期为
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