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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法院:托女购房,女婿想“轧一脚”法院认定岳父出资买房,女婿不是“共有人”

 发布时间:2011-03-07 16:05 浏览量:495

松江区法院:托女购房,女婿想“轧一脚”法院认定岳父出资买房,女婿不是“共有人”

一家人原本应和和睦睦、相亲相爱,而这家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先后立下两份购房说明。为了争夺利益,更不惜对簿公堂,将自己的亲人告上法庭,上演一场抢房大战。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丈夫状告妻子、岳父的连环房产纠纷案。

替父买房“擅享”产权

年近50岁的奚强与比他小10岁的程玫同是上海人,两人都离过一次婚,各自有一个女儿。2000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登记结婚。

2002年,奚强、程玫与程玫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临江小区房屋一套,产权证上登记奚强、程玫、程母3人姓名。出于保护自身权益考虑,奚强与程玫及程母签署了一份购房付款说明,载明房屋总价50万元,程玫的父母出资35万元,奚强、程玫出资15万元。

2006年,程玫的父亲有了以房养老的想法,于是将长期未住的老房子卖了,将所得房款加上老夫妻的日常积蓄一共90万元,委托女儿程玫办理购房事宜。

程玫购买了花园小区一套三居室,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程玫想,这套房子迟早是自己的,因此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与父亲同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

当程父拿回房产证时,发现女儿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产证上,程父坚持要程玫签一份书面证明,说明购买花园小区房产的资金全部都是由程父出资的,约定产权归程父所有。

女婿是不是“共有人”?

程玫与奚强重新组合家庭后,婚姻生活并不尽如人意,两人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83月,奚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审理后判决“不离”。

之后,奚强知道程父和程玫购买花园小区房屋的事情,他认为程玫肯定瞒着自己把他交给程玫的工资用于购置房产。

20088月,奚强将程玫和程父告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花园小区房屋的共有人。

奚强认为,他和程玫在购买系争房屋时是支付过购房款的,程玫与父亲之间关于购买资金全部由父亲出资、房屋产权归父亲所有的约定,其目的是为了排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是虚假的。该房屋是自己与被告程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被告程玫为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及产权证上载明的共同共有人,故自己亦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被告程玫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对外作出任何处分行为。

被告程玫辩称,购买该房屋是由父亲全额出资的,奚强与自己分文未出。由于购房时手续由自己一手操办,因此父亲是在拿到产证后才发现产权证注明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故父亲要求和自己签订协议,明确该房屋是父亲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父亲所有。这份协议是父女俩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奚强对此亦是知晓的,故不同意奚强的诉讼请求。

程父则表示,房产证上程玫的名字是程玫私自加上去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才会有关于出资情况和所有权情况的协议产生。奚强与程玫的积蓄在购买临江小区房屋时已几乎用尽,已无多余钱款再购房。因此,奚强认为其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属无稽之谈。程父同时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存折及打印清单,以证明其购买该房屋的资金来源及由其全额出资购买该房屋的事实。

法院驳回女婿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案讼争房屋登记在两名被告名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屋的购房款是谁出资的问题。原告奚强称婚后收入全部交由被告程玫,该房屋的购房款中有一半房款是由自己与被告程玫出资的,对此被告程玫予以否认,而奚强亦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奚强与被告程玫在出资购买临江小区房屋的事实以及购买临江小区房屋时签订购房付款说明的行为习惯,奚强诉称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程玫的父亲提供的合同及银行存折等一系列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其购买该房屋的资金来源,故法院认定该房屋由被告程玫的父亲出资购买。

该房屋的取得虽是在奚强与程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该房屋系由被告程玫的父亲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及其子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法院认定为是被告程玫的父亲明确向子女一方即被告程玫的赠与,该房屋中被告程玫的份额归其个人所有。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奚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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