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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称“恶意串通”法院判共同还款

 发布时间:2011-03-07 16:02 浏览量:371

1.       儿媳称“恶意串通”法院判共同还款

2009.09.04 A04版:法治庭审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赵颖彦法治报通讯员杨克元

公婆看到儿子媳妇闹离婚,拿出儿子所写借条,要求媳妇共同归还欠款。媳妇称借条系伪造,是公婆丈夫恶意串通

“诈”钱。虽然借条因技术原因未能鉴定,但各种证据都表明借款存在。昨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儿子与媳妇共同归还借款50万元的一审判决。

公婆诉讨购房借款

20046月,殷女士结婚,住进了丈夫陈先生和公婆共有的在福泉路上的一套房屋。为了改善居住质量,陈先生于200711月将房屋出售。同月,陈先生与殷女士以8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龙柏地区的房屋,并将这套房屋登记至陈先生、殷女士夫妻和儿子的名下。

200712月,在两套房屋买卖过程中,陈先生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需购买龙柏地区房屋,将父母的福泉路房屋出售款74.3万元借给陈先生。

今年1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眼看媳妇已经变心,公婆起诉索讨儿子买房所借的款项74.3万元。法庭上,先生承认向父母借款属实,但所借款已用于购买龙柏房屋,现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技术限制借条难辨真假

女士称公婆提供的由丈夫出具的借条是事后伪造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女士表示,目前她与先生之间因感情破裂已分居,因此,纠纷是公婆与先生恶意串通而形成。同时她辩称,当年,福泉路房屋是公婆与丈夫共有的,该事实表明公婆与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为虚假。在购买龙柏地区房屋时,女士称自己的父母也出了资,因此不存在向公婆借款之事。

诉讼中,经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原因鉴定未能进行。嗣后,女士曾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借条出具事实进行测谎,但公婆和陈先生均表示借款事实清楚,不同意测谎。

法院认定借款事实

法院认为,通过对福泉路房屋、龙柏地区房屋的买卖过程及资金流向进行审查,确实可以证明出售福泉路房屋所得的房款由先生收取,并作为购买龙柏地区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予以认定。女士称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福泉路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原则上应由产权登记人均等分割。现先生将其应分得的份额一并作为借款,其意思表示存在错误,且在先生已将其应分得的房款用于购买龙柏房屋,而房屋产权又登记于小夫妻及儿子共有,因此,先生在福泉路房屋出售款中所应分得的份额,应从借款数额中予以扣除,现酌情认定借款数额应为50万元。上述借款已由先生夫妻用于共同购房,两人对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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