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网赵颖彦2009-05-22
老夫妻拿出由儿子签名的借条,要求儿子、前儿媳还钱。儿子表示确有此事,前儿媳表示“毫不知情”,认为这是公婆与前夫串通作假“诈”钱。由于鉴定机构无法对借条形成时间作出结论,法官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借条为真的判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程女士归还原告欠款一半13.3万元及利息和原告垫付的教育费用一半2190元的一审判决。
儿子承认向父母借钱
程女士夫妇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去年初春,程女士前夫的父母将儿子与前儿媳程女士告上法庭,诉状称,2001年8月时,被告因购买房产缺少资金,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首付款。2006年10月时,被告欲提前还贷,又向原告借了16.6万元。另外,原告多次为孙女支付幼托费及教育培训费计4381元。由于上述债务是被告的共同债务,在被告离婚时没有归还,因此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两位老人向法庭提交了2001年8月、2006年10月由儿子出具的借条两张及购房合同、认购书、民事调解书等。
面对父母的起诉,程女士的前夫没有半点犹豫:“是的,借款的事情属实。”他对两位老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前儿媳要求鉴定借条
可程女士对这张借条不予认可。程女士称,以前根本不知道借款的事,直到离婚时才知道。借条应该是两位老人与其儿子互相串通而出的。为此,程女士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借条形成的时间。
与此同时,程女士对购房首付款等费用作了说明,称结婚时自己母亲给了陪嫁款5万元,加之结婚时的礼金等款项支付的首付款10万元,16.6万元还贷款由夫妻俩的共同积蓄7万元和公婆赠与的9.6万元组成。公婆为孙女支付的各类教育培训费用4381元确有其事,但这是他们自愿支付的,并不是垫付款。
借条的真伪应该是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鉴定机构表示无法鉴定。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债务
为此,法官对两位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并对两位老人和儿子进行交叉询问,认为3人对出具两张借条的经过及相关细节的陈述均吻合,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最后确认其真实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认为,26.6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程女士夫妻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因此两位老人垫付的各类教育培训费4381元应当由程女士夫妻归还。关于两位老人要求被告各半偿还的诉请意见,法院认为程女士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系是对两位老人权益的保障,现两位老人要求各半偿还,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程女士抗辩借条不真实、部分款项系两位老人赠与、以其陪嫁的5万元等钱款支付房款的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难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