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要分房产物权法新规说“不”
离婚不成要分房产物权法新规说“不”
2009-04-14 08:15:00作者:来源:
杨某于1992年11月与妻子严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与杨某的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1993年,由杨某的父母主要出资,杨某与严某参与劳动,共同建造了一幢二层住宅楼;1996年,四人又共同对该楼进行加建,形成如今讼争的建筑面积达200多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杨父名下;1997年,四人又共同对该住宅楼进行了装修。
杨某一家人住在一起相安无事,日子过去了十几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从2005年开始,杨某与严某之间闹出一些矛盾,而且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杨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都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2008年2月,离婚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杨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严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而且两次起诉离婚未成,为了方便生活,请求法院将家庭共同的住宅楼中他应得的部分分割给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共同共有财产。杨某在与严某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与其父母家庭关系也存续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中个人应得份额,既无家庭和夫妻共有基础丧失情形,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存在,请求不当。为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张长河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共同共有,指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就是共同关系,它与按份共有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的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而共同共有的最常见形式就是家庭共有与夫妻共有。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而《物权法》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此一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在是否可以自由分割上是有重大区别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而按份共有人是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这是因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人之间的结合关系是比较紧密的,确立分割原则时应当考虑到更好地维持这种关系的稳定性。这是物权法在共有规定中的一大特点,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
对于可以请求分割的例外情形,《物权法》规定了两种: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确需分割。如何理解这两种例外情形,是处理具体案件中共同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的关键。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物权法也未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结合本案,杨某在与妻子离婚不成,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都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虽然杨某与其妻子及家人分居,但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因此,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