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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儿子生前抵押,死后能否撤销?法院判决:子债父要还

 发布时间:2014-10-23 10:49 浏览量: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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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日  上海法治报  王川  欣慰

儿子将父亲的房子上设了借款抵押,三年后儿子死了,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撤销抵押。近日,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位父亲的诉请,使这种逃债行为没有奏效。 

十几年前,本市宝山区淞南农村居民王先生家动迁,淞南二村某号202室房屋被分给他家,王先生将产权人写在自己名下。 

20043月,王先生的儿子小王为了向银行借款做生意,就这套房屋与父亲签订了一份21万余元的买卖合同,但没有支付房款。当月,小王以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15万元,银行于次月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该房屋产权利人登记为小王。但在所有手续的办理中,王先生的签名都是由小王代签的。  

20055月,小王又以该房屋抵押,向潘某借款5万元,潘某也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  

同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小王的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自己在整个买卖过程中不知情,身份证、产权证是小王母亲交给他的,买卖合同和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都是小王所签。但在此案审理中,王先生父子俩都没有提及房屋的抵押权事实,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判决后,王先生申请执行,要求根据判决书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在执行中才发现,房屋权利上被设有二份抵押。在抵押权未解除之前,难以办理该房屋权利归原告所有的相关手续,小王又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中止执行。20078月,40岁的小王没有留下任何财产离开人世,所有的案子都停了下来。  

今年7月,王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认为小王已死亡,其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就此消灭,抵押权随之一并消灭,因此要求银行撤销设定在202室房屋上的抵押权。   

庭审中,被告银行提出,原告父子之间在2005年的诉讼中,蓄意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导致法庭在处理该案时,没有处理房屋上的抵押权,且当时系争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原告应该是在场,否则交易中心是不会办理手续的,这个情况,原告应该心知肚明。小王死后,其所欠债务不应当消灭,原告作为小王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原告现在提起诉讼是想逃避债务的行为。  

原告承认在房屋过户时自己在场,但认为根据生效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当时是不在场的,关于抵押权是否知情,是银行单方的推测。原告直到申请执行时,才知道抵押权的存在。关于继承问题,原告没有继承小王的遗产,所以也不会继承小王的债务,至于小王是否有遗产,应当由被告举证,原告明确小王实际上没有任何遗产。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小王未还清所欠贷款,原告要求撤销该抵押权没有依据。遂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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