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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男小女婚前同居并生育,登记结婚后吵闹妻子四次诉离婚,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鲁小姐与被告沈先生离婚;双方所生女儿莹莹随原告共同生活。
家住本市的沈先生比鲁小姐大11岁,而立之年的沈先生追上了来自外省市的漂亮姑娘鲁小姐,1997年同居。第2年才19岁鲁小姐就与沈先生生育一女儿。2003年9月在孩子满6周岁时,他们才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但登记结婚后不久,沈先生就不务正业经常赌博,2004年因赌博丈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决定,从此夫妻关系开始恶化。后又为沈先生不关心家庭和不照顾孩子等问题双方争执,并分开居住。为此从2006年到2008年期间,鲁小姐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沈先生离婚。因沈先生一再表示悔过,经法院调解撤诉或者判决不予支持离婚,夫妻关系一直存在,但两人的感情始终没有改善。因此2009年3月,鲁小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第4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沈先生认为,原告前三次诉讼离婚,被告确实想夫妻关系如初,现在矛盾加深承认是被告缺少家庭观念所致,但仍愿意和好。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在结婚前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双方又缺少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原告曾三次起诉离婚均因原告撤诉和法院判决驳回等没有离婚,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