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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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动迁”快速“闪婚”分“动迁款”再“闪离”

 发布时间:2011-03-07 14:52 浏览量:617

.       借“动迁”快速“闪婚”分“动迁款”再“闪离”

上海法院网

市区旧区改造房屋拆迁,给居住简陋及狭小空间的市民带来了实惠和盼头同时,涉及动迁地块“闪婚”一族现象近来也呈增多的趋势。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汪颖(化名)起诉丈夫单星(化名)离婚案中,判决准双方予以离婚,但对汪颖主张要分得动迁款68万元,因该款还涉及到动迁案外人,则在离婚案中不作分割。

家住本市新闸路某号的单星,原与案外人葛某系原配夫妻关系,所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承租人为妻子葛某。2008年,该地块开始动迁拆房,据单星称与该动迁基地的汤某相识,汤某则“指导”可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增多被动迁人数多得动迁款,具体有汤某来安排、物色对象。同年11559岁的单星与妻子葛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天后,经汤某介绍案外人先生与葛某登记结婚。同月28日,汤某又介绍汪颖(携有一女)与单星登记结婚。如此“暗度陈仓”的离婚后再结婚,一对夫妻成了两对夫妻,使得安置对象从2人变成了5人。

同月30日,单星、葛某一起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协议”,将葛某再婚的对象施某、汪颖及女儿均作为动迁安置对象,共获取动迁安置款170万元。之后,施某与葛某办理了离婚,据悉施某分到动迁款10万元,而“导演”汤某也分到动迁款15万元。

因汪颖与单星在动迁款分割上产生纠纷,汪颖在20081226向法院起诉称,婚后并未与单星共同生活,又发现单星仍与前妻生活在一起,遂以感情破裂要求与单星离婚,并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遇到动迁,应分得动迁款68万元(170万元的五分之二计算)。但单星则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动迁款与汪颖无涉。

法院认为,汪颖与单星系自主婚姻,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互相了解,且均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恶化,应予准许离婚,但涉及汪颖要分割该室户动迁款68万元的主张,因该笔动迁款还涉及到其他案外人,应另案起诉解决遂判决了双方离婚。

法院以为,根据市府第61号令,受安置人口须具备“在拆迁地有本市户口,且连续居住满1年”的前提条件。而上述施某、汪颖及其女儿等三人,在该处既无户口也不居住,根本不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这是近期法院所受理多起离婚案件中,较典型的一起利用欺骗手段多得动迁款的案例,涉及可分得动迁款的单星等4名成年人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快速办理了一次离婚,二次结婚。通过策划“假结婚”,多得动迁款牟利,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动迁工作,也使得当事人在巨额金钱面前争得“头破血流”。为此,法院向动迁职能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希望进一步规范动拆迁工作,不排除有动迁户与动迁基地个别人员有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可能性存在,起码也说明拆迁人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存在问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查证,来推进旧区改造健康发展。(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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