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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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抗诉 法院改判离婚析产案

 发布时间:2011-03-04 09:09 浏览量:594

  检方抗诉 法院改判离婚析产案

三居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认定无共同财产应予纠正

鉴于房已出售 女方需支付男方10万元

北青网 - 法制晚报:李奎 杜维齐 (08/02/24 23:42)

本报讯 因不满法院在离婚析产纠纷案中将全部房产判给妻子女士,先生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诉。

近日,该案经西城检察院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法院判令女士向黄先生支付10万元。

据了解,先生和王女士于195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二女。由于黄先生不太顾家等原因,造成夫妻感情一般。

1976年,黄先生所在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三居室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夫妻俩取得了该处房产的产权,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先生讲,19994月,由于夫妻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妻子托人让他在郊区与别人合作养奶牛。此后,先生便常住在养殖场,很少回家。

20024月,王女士以丈夫离家出走多年不归和第三者等原因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多次联系,均没有联系上黄先生。

20025月,法院以公告方式向黄先生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期满后黄先生仍未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且鉴于三居室住房一直由女士居住的事实,判决二人离婚,住房归王女士一人所有。

2005年,黄先生知道该判决时,早已过了上诉期。经多方咨询后,黄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带着材料来到西城检察院申诉。

200511月,西城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接收了此案,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后认为,虽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清楚,原审判决剥夺了黄先生的财产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0067月,西城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后,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此案经公开再审后,法院认定三居室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未给先生适当补偿,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鉴于该房产目前已出售,故法院判令女士向黄先生支付10万元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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