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母子争房母亲获胜
发布时间:2011-03-04 08:44 浏览量:841
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母子争房母亲获胜 - 法制晚报:(08/11/20)
在共有房屋中生活 产生矛盾 都想让对方搬出———
案情回放
多年前,赵 女士和丈夫离婚,离婚时他们约定,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由赵 女士和儿子王某共有。
可是在共同生活中,赵 女士和儿子产生了许多矛盾,最后竟水火不相容。
后来赵 女士将儿子告上法庭,称为了便于今后的生活,要求法院判令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但是赵 女士的要求遭到了儿子的反对。
在庭审过程中,母子二人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
崇文法院参考了这套房屋的历史来源及双方实际情况后,判决房屋归赵 女士所有,判令赵 女士给付儿子补偿款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杨晋东法官:《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物时可以请求分割。
由于赵 女士和儿子的矛盾不断加深,母子二人已无法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并且双方均要求结束现有的共有关系,因此法院准许了他们双方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首先,赵 女士拥有此房的时间比王某更为久远。
其次,赵 女士年龄较大且已退休,今后难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再购置一套房屋,而王某还年轻,另行购置房屋的可能性比赵 女士大得多。
最后,赵 女士在此房间内生活已久,已经养成了固定的生活习惯。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根据“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回放
多年前,
可是在共同生活中,
在庭审过程中,母子二人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
崇文法院参考了这套房屋的历史来源及双方实际情况后,判决房屋归
法官说法
杨晋东法官:《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物时可以请求分割。
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首先,
其次,
最后,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根据“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