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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夫妇涉嫌利用离婚复婚手段规避计划生育被诉

 发布时间:2011-03-03 17:10 浏览量:610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夫妇涉嫌利用离婚复婚手段规避计划生育被诉

中国法院网2008118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不可草率,而丽水的王女士在两年时间里,结了两次婚,离了三次婚,并生育三个孩子。丽水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认为,女士和前夫先生利用离婚——结婚——离婚——复婚的方法规避法律,谋求计划外生育的目的。由此,丽水市计生局作出向李先生征收60余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先生不服,将计生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在丽水市区经商的先生与女士在943月登记结婚,并于953月生下第一个女儿,20018月第二个女儿出世。然而,两人却在200611月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200611女士与前夫的亲戚丁先生登记结婚。由于丁先生是初婚,并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两人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一子女。20073月,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女士与先生的申请。200768女士在丽水市人民医院剖腹生育一男孩。但在孩子刚满月不久,女士就与先生办理离婚手续。20078月底又与前夫先生办理复婚手续,10月又再度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

丽水市计生局是在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出生记录上发现的端倪。在女士入院生育的登记中,联系人写的是先生的名字,关系注明为夫妻。在里面的记录中,王的丈夫年龄为38岁,与先生相符,而与先生的30岁不符。在女士和丁先生的离婚协议中,两人声明没有婚生子女。

同时,计生局根据女士的儿子出生时间推断,认定女士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中,即王与李离婚前2个多月就已经怀孕。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在离异后出生的孩子认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孩子,应推定为该夫妻的子女,除非该夫妻出示证据,证明该子女不为其中一方所生,以亲子鉴定为准。”计生局表示,曾向李先生提出亲子鉴定,但被拒绝。结合该案调查中获取的其它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女士200768生下的男孩,为先生与女士违法超生所得。

丽水市计生局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认为先生与女士利用离婚——结婚——离婚——复婚的方法,规避法律,达到其超生子女“合法化”的目的,并最终做出向李先生征收抚养费60余万元的决定。

昨天上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原告先生和第三方王女士均未出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认定女士生育的第3胎是原告的,并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根据。女士是在跟他人再婚,且经申请获批准后再生育的第3胎。被告对原告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要求依法撤销了莲计生征字(2007)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在法庭上,原告并没有提交亲子鉴定用以证明孩子不是自己所生。

目前,此案庭审已经结束,并将择期进行判决。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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