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八旬母亲买房子 长子状告母亲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母亲须还子40万
2014年2月20日 广州日报 章程
年逾80岁的老母亲背着儿子私下将房产出售,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的儿子对此大为不满,认为母亲的行为属于盗卖房屋,怒将生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8万元(见本报2013年10月23日A17版)。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鉴于母亲擅自将涉案房屋卖与他人,违反了其与儿子之间的协议,损害了儿子的利益,故一审判决母亲向儿子给付房屋财产损失40万余元,此外,法院希望母子双方能以亲情为重,勿再加深怨艾。据悉,母亲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提起上诉。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邹宇婷
基本案情
长子出资购房
母亲偷偷卖掉房子
80多岁的林云共育有四个子女,李欢乃其长子。林云的丈夫于1998年逝世后,以前租住在荔湾区的老房子面临拆迁,在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的安置下,林云被安排搬至白云区某公寓405房居住。
李欢称,当时为了方便照顾母亲,他决定买下隔壁的404房。但根据政策规定,只有母亲才享有拆迁安置按成本价购房的资格,他就以母亲名义出资购买了404房。产权证虽为母亲所有,但房产证及交款纳税凭证均由李欢持有。2001年,李欢还和母亲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证明该房屋为李欢出资购买,并由母亲立下遗嘱,待百年之后要将房屋以遗产继承的方式返还给李欢。
因405房比隔壁404房面积更大,经商量,李欢和母亲决定将房屋兑换使用,即404房由林云一人居住,405房则由李欢一家三口居住。
2011年开始,李欢发觉母亲常常要求他搬出405房,甚至纠集人到派出所报案,诬陷自己要霸占405房。李欢表示,他和家人于2012年5月搬出405房,只留下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在404房,母亲则如愿回到405房居住。
去年5月,李欢妻子去探望林云时发现,404房有人入住。李欢查询登记情况才知,房屋在去年3月被母亲出售。
李欢为此将母亲告上法院,要求母亲赔偿擅自出售房屋的损失共计48万元,并返还放置在房屋内的全部财产。
林云表示,她是该房唯一的所有权人,是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至于购房款,林云称当时是四个儿女共同出资的,李欢是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基于双方的母子关系,该出资应属于赠与性质。此外,虽然曾立下由李欢继承涉案房屋的遗嘱,但自己在生前有权以出售房屋的方式改变遗嘱。
判决
母亲处置房屋
违反母子协议约定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欢及其母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虽未书面约定房屋归谁所有,但根据母亲后来出具的两份公证文书内容和儿子的当庭陈述,可知双方事实上已经达成了房屋归属的协议,即儿子以母亲名义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在母亲去世后再通过继承手续过户回儿子名下。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现母亲擅自将案涉房屋卖与他人,违反了其与儿子之间的协议,损害了儿子的利益,鉴于涉案房屋已售予他人,故儿子以母亲卖房所得主张其损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儿子就房间内物品财产损失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母亲处置涉案房屋法律并未禁止,但违反了她和儿子之间的协议约定,应向儿子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故母亲的抗辩意见系片面之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厘定财产争议之余,唯愿双方勿再加深怨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