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南宁市中级法院:夫妻离婚分房 收据上多一行字男方多得20万补偿

 发布时间:2014-02-07 10:57 浏览量:646

http://finance.chinanews.com/life/2013/11-08/5480924.shtml
2013年11月08日 14:46 来源:广西新闻网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当爱情好不容易修成婚姻的正果,白头偕老的愿景迈开了第一步,摆在你面前的却是一堆关于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归属的各种协议,你是否觉得大煞风景?虽说这样的白纸黑字自然更有利于避免日后分道扬镳时的种种纠纷,但在我国,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妻比例仍然不高。这不是偏见,我国自古的民族文化心理使然。有了设防之心,终究觉得有了隔阂,那纠纷协议早晚会“如你所愿”地派上用场。《婚姻法》解释三刚出台时,因为被认为太不人性化,曾招来不少骂声,但仔细想想,立法者显然用心良苦:你们不愿去撕破脸皮做婚前约定的,我来规定。设防,本来就不是夫妻之间要做的,还是交给法律吧。
林琳和黄云恋爱期间,双方父母出资为他们买了套房,房产登记在林琳名下。可结婚没几年,两人就闹离婚,并为这套房打起了官司。林琳认为,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该归她。而黄云认为,房子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该怎么分?

    最终,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按照黄云父母出具的收条上显示,他们出资是为儿子买房用,因此该套房应属于林琳和黄云按份共有,双方按出资份额分配。法院判决,按照该房的升值价,林琳除了要支付黄云父母所出房款外,还要多付20万补偿金。近日,该案已执行完毕。如今一套房动辄近百万,父母出资给子女婚前买房很普遍。法官特别提醒,父母婚前给子女买房,最好协议约定好权属份额,以免双方离婚时,一方利益受损。

    案件关键 是借款 还是共同买房?

    武鸣小伙黄云是独生子,高中时,他就与同学林琳恋爱。为了让两人能早日有个家,早在2006年,双方父母就出资35万元,以林琳的名义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买了套房。其中,黄云的父母出资20万元,林琳的父母拿到这20万元后,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黄云父母20万元,用来给黄云、林琳买房。”

    2008年起,两人大学相继毕业后便留在南宁工作。没多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可婚后两年,林琳就因为丈夫黄云对她态度冷淡提出离婚。后来两人虽未离婚,但一直分居。2011年底,林琳再次将黄云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他们居住的房子,是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她愿意补偿20万元给黄云。

    黄云并不想离婚,他说是工作后压力大,加上自己生病才疏忽了林琳。至于房子,他认为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当初他父母出资20万,出了大头。这房子应该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林琳坚称,那20万是黄云父母借给他们的借款,没用来买房。

    法院判决 女方补偿男方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对争议的房屋,是双方以林琳的名义于婚前购买,因此该房屋应以出资额为依据,以按份共有处理。由于房子登记在林琳名下,且目前由林琳及家人居住,对房子分割给林琳双方均无异议,林琳应按黄云应有的份额给予补偿。

    林琳主张黄云父母所出的20万元是借款,而她父母出具的收条上已经明确写明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由于黄云父母没有明确作出20万元房款是赠与黄云、林琳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是对黄云个人的赠与。

    按照黄云与林琳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为4:3,黄云应对该房屋享有4/7的份额。该套房的市场评估价为70万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林琳应补偿黄云40万元。林琳对该判决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林琳并未主动履行。黄云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在法官见证下,林琳支付完毕补偿款。

    法官建议 可细读《婚姻法》 几个解释

    如今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非常普遍。他们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及子女的权益?11月7日,记者采访了主审林琳一案的苏法官。

    苏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通过这条法规,已经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苏法官还建议,父母为子女购房,如碍于情面没有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的,最好保留出资的原始凭证。这样子女婚姻生变后,也算有了依据,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处理即可。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分房知多少?

    丈夫房贷付得多离婚后房产也会分得多?

    黄女士咨询:2011年,我跟丈夫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首付和房贷都是共同支付的,房贷有30年,但是到现在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在还贷时丈夫还得比较多,而平时家庭开销主要由我负责。现在我和老公要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分到的房产会不会比我丈夫少?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李哲林律师:按照我国的法律,婚后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此外,如果有一方出现有重婚、虐待、遗弃等行为过错,还需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赔偿金。像黄女士提到的老公还贷款比较多的情况,这对法院判决房产分割不构成影响。此外,房贷即使在婚后也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要一并算清楚。

    夫妻共同出钱建房离婚后我为何不能分到房产?

    某女士咨询:我跟老公结婚十年了,婚后我们卖掉了当初一起买的出租车并申请贷款后,共获得了十几万元,在农村的自家地建了一栋楼房。现在我老公要跟我离婚,但是却不承认建房的钱是来自卖出租车和贷款的这十几万元,而是说建房钱来自他母亲获得的危房改造费,还说这个房子我没有份。而且,我发现丈夫在外面有外遇。我想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要怎么办?

    韦开林律师答复:根据这位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首先她可以要求她的丈夫拿出证据,证明他母亲的危房改造费用在了建房上。如果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那么这栋房子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婚后财产,按照法律应当均等分割。其次,如果这位女士能够掌握丈夫有外遇的证据,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首先照顾女方,女方不仅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还存在房子全部归于女方的可能性。(当代生活报见习记者 李望舒 实习生 谭小潭 整理)

【编辑:贾亦夫】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