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法院:夫妻离婚分房 收据上多一行字男方多得20万补偿
2013年11月08日 14:46 来源:广西新闻网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当爱情好不容易修成婚姻的正果,白头偕老的愿景迈开了第一步,摆在你面前的却是一堆关于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归属的各种协议,你是否觉得大煞风景?虽说这样的白纸黑字自然更有利于避免日后分道扬镳时的种种纠纷,但在我国,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妻比例仍然不高。这不是偏见,我国自古的民族文化心理使然。有了设防之心,终究觉得有了隔阂,那纠纷协议早晚会“如你所愿”地派上用场。《婚姻法》解释三刚出台时,因为被认为太不人性化,曾招来不少骂声,但仔细想想,立法者显然用心良苦:你们不愿去撕破脸皮做婚前约定的,我来规定。设防,本来就不是夫妻之间要做的,还是交给法律吧。
林琳和黄云恋爱期间,双方父母出资为他们买了套房,房产登记在林琳名下。可结婚没几年,两人就闹离婚,并为这套房打起了官司。林琳认为,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该归她。而黄云认为,房子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该怎么分?
最终,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按照黄云父母出具的收条上显示,他们出资是为儿子买房用,因此该套房应属于林琳和黄云按份共有,双方按出资份额分配。法院判决,按照该房的升值价,林琳除了要支付黄云父母所出房款外,还要多付20万补偿金。近日,该案已执行完毕。如今一套房动辄近百万,父母出资给子女婚前买房很普遍。法官特别提醒,父母婚前给子女买房,最好协议约定好权属份额,以免双方离婚时,一方利益受损。
案件关键 是借款 还是共同买房?
武鸣小伙黄云是独生子,高中时,他就与同学林琳恋爱。为了让两人能早日有个家,早在2006年,双方父母就出资35万元,以林琳的名义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买了套房。其中,黄云的父母出资20万元,林琳的父母拿到这20万元后,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黄云父母20万元,用来给黄云、林琳买房。”
2008年起,两人大学相继毕业后便留在南宁工作。没多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可婚后两年,林琳就因为丈夫黄云对她态度冷淡提出离婚。后来两人虽未离婚,但一直分居。2011年底,林琳再次将黄云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他们居住的房子,是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她愿意补偿20万元给黄云。
黄云并不想离婚,他说是工作后压力大,加上自己生病才疏忽了林琳。至于房子,他认为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当初他父母出资20万,出了大头。这房子应该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林琳坚称,那20万是黄云父母借给他们的借款,没用来买房。
法院判决 女方补偿男方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对争议的房屋,是双方以林琳的名义于婚前购买,因此该房屋应以出资额为依据,以按份共有处理。由于房子登记在林琳名下,且目前由林琳及家人居住,对房子分割给林琳双方均无异议,林琳应按黄云应有的份额给予补偿。
林琳主张黄云父母所出的20万元是借款,而她父母出具的收条上已经明确写明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由于黄云父母没有明确作出20万元房款是赠与黄云、林琳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是对黄云个人的赠与。
按照黄云与林琳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为4:3,黄云应对该房屋享有4/7的份额。该套房的市场评估价为70万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林琳应补偿黄云40万元。林琳对该判决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林琳并未主动履行。黄云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在法官见证下,林琳支付完毕补偿款。
法官建议 可细读《婚姻法》 几个解释
如今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非常普遍。他们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及子女的权益?11月7日,记者采访了主审林琳一案的苏法官。
苏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通过这条法规,已经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苏法官还建议,父母为子女购房,如碍于情面没有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的,最好保留出资的原始凭证。这样子女婚姻生变后,也算有了依据,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处理即可。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分房知多少?
丈夫房贷付得多离婚后房产也会分得多?
黄女士咨询:2011年,我跟丈夫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首付和房贷都是共同支付的,房贷有30年,但是到现在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在还贷时丈夫还得比较多,而平时家庭开销主要由我负责。现在我和老公要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分到的房产会不会比我丈夫少?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李哲林律师:按照我国的法律,婚后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此外,如果有一方出现有重婚、虐待、遗弃等行为过错,还需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赔偿金。像黄女士提到的老公还贷款比较多的情况,这对法院判决房产分割不构成影响。此外,房贷即使在婚后也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要一并算清楚。
夫妻共同出钱建房离婚后我为何不能分到房产?
某女士咨询:我跟老公结婚十年了,婚后我们卖掉了当初一起买的出租车并申请贷款后,共获得了十几万元,在农村的自家地建了一栋楼房。现在我老公要跟我离婚,但是却不承认建房的钱是来自卖出租车和贷款的这十几万元,而是说建房钱来自他母亲获得的危房改造费,还说这个房子我没有份。而且,我发现丈夫在外面有外遇。我想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要怎么办?
韦开林律师答复:根据这位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首先她可以要求她的丈夫拿出证据,证明他母亲的危房改造费用在了建房上。如果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那么这栋房子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婚后财产,按照法律应当均等分割。其次,如果这位女士能够掌握丈夫有外遇的证据,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首先照顾女方,女方不仅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还存在房子全部归于女方的可能性。(当代生活报见习记者 李望舒 实习生 谭小潭 整理)